待崗協議書一
甲方(單位):
乙方(個人):
根據現在甲方經營情況和施工生產的實際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願簽訂本待崗協議如下,共同遵守之:
一、待崗期間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從通知待崗的次月起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 元,(注:基本生活費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
(二)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單位部分)。
(三)乙方在待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並同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剩餘部分的待崗工資:
(1)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學習及其他活動;
(2)自行在外從事有收入的工作及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為乙方安排再上崗,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未到公司報到的。
(四)甲方違反規定或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對乙方進行補償或賠償。
二、待崗期間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乙方待崗工資為 元,待崗工資的剩餘部分(乙方待崗工資—月支付基本生活費)則於乙方返回公司上班後支付。
(二)乙方在待崗期間的工齡連續計算。
(三)乙方應享受單位相關的保險、福利待遇。乙方繳納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部分(公司代扣代繳)。
(四)乙方在待崗期間承諾保證不侵害甲方權益的責任。
(五)乙方待崗期間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相關活動。
(六)乙方在待崗期間,如從事其它有收入性的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及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本人自行負責。
(七)乙方違反規定或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對甲方進行補償或賠償。
三、雙方未盡事宜,應協商解決。
四、其它約定條款:
五、本協議在甲方為乙方安排工作崗位時即行終止。
六、甲方具有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職工待崗協議書二
甲方: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地:深圳市 區(縣) 街道(鄉鎮)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某總公司《職工待崗管理暫行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本協議期限為 年。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深圳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乙方發放基本生活費;
(2)為乙方代繳社會保險;
(3)負責提供再就業服務,組織乙方參加就業指導及培訓,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積極為乙方安排工作;
(4)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協議,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5)負責處理協議期間乙方有關勞動、就業方面的問題。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受深圳市最低生活費待遇,並在每月___日前領取;
(2)享受甲方為其代繳的社會保險;
(3)享受國家規定的獨生子女待遇;
(4)患病時,享受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5)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6)服從管理,聽從安排,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各項活動及培訓,認真完成領導交派的各種臨時性工作;
(7)待崗期間,乙方找到工作單位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告知甲方,由雙方企業協商勞動關係事宜。因未告知甲方而在本企業外發生的工傷事故,責任和後果由乙方自己負責;
(8)乙方達到離崗休養條件的,可辦理離崗休養手續;
(9)待崗期間,乙方聯繫地址、郵編及聯繫電話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因此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負。
四、待崗期間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解除其勞動合同:
(1)待崗期間乙方找到工作單位,未告知甲方而私自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
(2)協議期滿後五日內,不回甲方報到的;
(3)自謀職業的;
(4)由於個人原因,兩次不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的;
(5)甲方通知乙方到企業參加活動,兩次不報到或遲到、早退達三次以上(不含)的;
(6)在待崗期間,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的;
(7)在待崗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判刑、勞教和拘留的。
五、本協議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屬專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相悖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員工待崗協議書三
單位:上海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待崗員工: 性別 身份證號: 電話:
聯繫地址: (以下簡稱乙方)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各項條款,共同執行有關的規定。本協議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有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內容,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雙方同意以本協議的內容為準。
二、協議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待崗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協議期內,甲方負責待崗期間的最低生活補助金(按當年本地政府規定)和代乙方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2、在協議期內,乙方不再享受各種假期和各項勞保等待遇。
3、協議期內,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積極主動與甲方聯繫並定期彙報待崗期間的生活情況(每月15日報到1次,如預節假日自動順延至工作日),並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活動,同時,乙方不得到其他單位工作或兼職,乙方在待崗期間不準洩漏企業機密,不準損害企業利益、企業形象。如乙方違反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上述約定;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組織的培訓、學習及其他活動;兩次無故不來報到或遲到、早退達到三次以上(含)的;待崗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判刑、勞教和拘留的;自謀自業的;甲方將停發乙方待崗期間的待遇,同時,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待崗期間,乙方找到工作單位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告知甲方,由雙方企業協商勞動關係事宜。因未告知甲方而在本企業外發生的工傷事故,責任和後果有乙方自己負責。
5、待崗期間,乙方聯繫地址、郵編及聯繫電話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因此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負。
6、乙方在協議期要遵守國家法令、不得從事非法活動,也不得利用原職務身份進行社交活動。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責任;乙方給自己造成的後果,責任自負。
7、待崗期間,如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回公司上班的待崗人員,公司向乙方聯繫地址發送通知,簽收後即為送達或拒籤日期即為送達,必須按時回公司報到,如不按期報到,公司將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補償金。乙方報道後經工作一段時間,公司的經營現狀應沒有得到好轉,應需要乙方繼續待崗的,本協議繼續執行(扣除上班時間)。
四、其它
1、本協議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相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期滿後五日不回公司報道,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解除勞動合同。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員工待崗通知書
(存根) 第 號
先生(小姐):
根據公司《員工內部待崗暫行規定》,經部門和您本人同意,並經公司研究,決定您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待崗,期限為 天,請與 年 月 日 時 分到人力資源部報到,聽候安排。
特此通知!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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