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發佈第22號通告:舉報跨境違法犯罪活動有獎勵

關於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舉報獎勵辦法的通告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州、市關於境外疫情防控工作及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重要指示精神,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邊境疫情防控及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的積極性,依法嚴懲偷越國邊境、走私護私、越境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阻斷境外疫情輸入,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舉報人,是指電話、來信、當面、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舉報跨境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 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偷越國邊境、走私護私、越境賭博等違法犯罪的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是人民群眾。具有特定職責和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獎勵範圍。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採用實名或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微信、信函、當面舉報等方式進行舉報。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向接受舉報的單位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等個人信息。匿名舉報的,舉報人可使用不超過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密碼作為身份代碼。舉報人對由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及聯繫方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接受舉報的單位嚴格執行舉報材料保密管理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密碼等情況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第七條 舉報違法犯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違法犯罪,嚴禁舉報人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洩漏線索給他人舉報,或違反其他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問責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有效線索獎勵。對於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的有效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同一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同時符合本辦法中多個獎勵標準的,只按其中數額最高的進行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他部門查證屬實後,才能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舉報的;(二)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相關部門先於舉報人發現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於舉報人交代了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的;(三)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檢舉屬其職責範圍的違法犯罪事實、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四)法律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入境人員或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違法人員,具體標準如下:(一)舉報單位、個人私自接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員,經公安機關核實確認,每抓獲1人獎勵人民幣100元;(二)舉報並提供非法運營車輛線索,經運政部門核實確認,每抓獲1輛車獎勵人民幣500元;(三)直接抓獲並移交公安機關非法入境人員或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違法人員,以及直接抓獲並移交公安機關的單位、個人私自接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員的,經公安機關核實確認,每抓獲1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四)舉報並提供“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人員線索,經公安機關核實確認,每查獲1名“三非”外國人員獎勵人民幣50元。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天內到接受舉報單位憑本人身份證辦理領取獎勵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經查證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線索,由辦案單位填報獎勵審批表,向市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邊境管控組進行獎勵申報。景洪市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邊境管控組接到申請後,按程序報批,15日內作出獎勵或不予獎勵決定。

第十五條 舉報方式。舉報人可通過口頭舉報、電話舉報、微信舉報、電子郵箱舉報等方式舉報違法犯罪活動。

(一)景洪市舉報電話:

景洪市公安局:0691—110

景洪邊境管理大隊:0691—2475511

(二)鄉鎮舉報電話:

勐龍鎮:0691—2742807

景哈鄉:0691—2490225

勐龍派出所:0691— 2732551

勐龍邊境派出所:0691—2741966

景哈邊境派出所:0691—2490185

小街邊境派出所:0691—2736266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景洪市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邊境管控組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景洪市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4月8日


景洪市發佈第22號通告:舉報跨境違法犯罪活動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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