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天氣乾燥
容易發生火災
3月20日,
市森林公安局鹹安分局通報了
森林火災案件查處情況及部分案例。
3月12日上午10時45分,桂花鎮南川村村民但某在南川水庫旁的“紅石頭”山防火帶內用火煉山造林,民警立即趕赴現場予以制止,並處500元罰款;
下午13時45分,馬橋鎮呂鋪村三組發生山火,經查,火災起因系該村村民在自家田中焚燒秸稈不慎引起,呂鋪村接到火情後,及時派撲火隊將山火撲滅,並對當事人進行警告教育;
下午16時36分,鹹安森林公安接到群眾舉報,官埠橋鎮紫潭村發生山火,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制止,並立案調查……
又到了適合野外踏青的季節
但是春季風多、風大、風乾
踏青時須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否則極易導致嚴重後果
有一種罪,叫失火罪
失火罪:
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又是一年清明時
清明是我們重要的傳統節日
系緬懷先人,祭祀先祖的日子...
但,不當的方式
也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
3月20日,在通城縣塘湖鎮閣壁村六組沙壩山,滾滾濃煙飄向天空。森林公安通過現場勘察和走訪調查,發現原來是當地村民。76歲的金某,他當天給亡妻上墳,燃放禮炮時,將墓碑周圍的乾枯雜草引燃。由於風力原因,火勢迅速向周邊蔓延,引起森林火災。
經森林公安幹警、縣撲火隊和鎮村幹部的全力撲救,火情成功撲滅。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村民金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在清明節即將來臨之際
通山人應文明祭祖
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不得攜帶火種進入林區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
要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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