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未經許可銷售醫用酒精情節嚴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未經許可銷售醫用酒精,情節嚴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簡介】

案例一:

2月1日上午,上海市寶山區民警在配合轄區工業園區工作人員排查園區內企業員工返滬復工情況時,在園區倉庫發現大量正在打包的快遞包裹。經過民警認真檢查後發現,這些以美容用品名義打包的快遞裡竟然都是高濃度醫用酒精。很快在倉庫內,民警和工作人員又發現了大量500ml裝的75%濃度和95%濃度的高濃度醫用酒精,共計4000餘瓶,並當場抓獲涉嫌違法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嫌疑人章某。

經查,章某並不具備存儲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資質,他平時主要為足浴店供應一次性洗漱用品,由於有些足浴店會使用高濃度酒精為顧客拔罐,因此章某平時也會為他們提供一些小包裝的醫用酒精。而這次疫情讓章某嗅到了商機,於是他趕在節前緊急囤積了一批醫用酒精,準備在網上加價銷售。目前,章某囤積的酒精已被應急管理部門做了封存處理。寶山警方和應急管理部門還將對其違法存儲、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處理。


「戰“疫”普法」未經許可銷售醫用酒精情節嚴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二: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2月17日依法從快批捕一起非法經營醫用酒精案件。犯罪嫌疑人成某在未獲得存儲、銷售危化品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從山東某公司以19萬餘元購入約9噸的75%純度桶裝酒精進行轉銷牟利,案件查獲75%純度的桶裝(5升)消毒酒精1725桶,涉案金額19萬元。

2月17日,公安機關以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逮捕,浦東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快速辦理。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存儲、銷售危險化學品醫用酒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於當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分析】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可知:序號為2568的乙醇[無水](別名:無水酒精)屬於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主要成分均為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並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於70%的混合物(經鑑定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除外),可視其為危險化學品並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安全行政許可時,應註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稱及其主要成分含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上述兩個案例中,涉及的醫用酒精濃度分別是75%、95%,因此案例中涉案酒精均屬於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上述兩個案例中,章某、成某均未取得任何資質,按照法律規定章某、程某不能銷售濃度為75%及95%的醫用酒精。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上述兩案例中,章某、成某違法銷售醫用酒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此外,章某、成某私自儲存、轉銷醫用酒精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戰“疫”普法」未經許可銷售醫用酒精情節嚴重者涉嫌刑事犯罪

【典型意義】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醫用酒精、醫用口罩等醫用物品成為最受歡迎的東西。但有人卻趁機“渾水撈魚”,“囤貨居奇”,意圖通過私下販賣獲取非法利益。

本案的處理體現了相關部門對疫情期間違法犯罪活動從嚴從快處理的立場和決心,也警告了那些想囤積惜售、哄抬物價,發疫情財的黑心商人。作為企業,誠信經營才是長久之道,另外,75%濃度的酒精雖然可以消毒,但也屬於易燃易爆物品,要注意使用和存放,不然,極容易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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