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问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问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宜宾市委市政府、翠屏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法院在疫情防控中的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帮助餐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渡难关稳发展,妥善应对与处理餐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翠屏区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问答十三条,供餐饮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参考。

问题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我国发生的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如延期复工、复工备案、人员隔离、交通管制等措施。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引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问题2:已经接受订餐服务的,餐饮企业或消费者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若消费者属于响应疫情防控号召自主取消相关订餐的,餐饮企业应配合消费者解除合同;对于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停业的,餐饮企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具体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部分或全部免责。

餐饮企业在面对消费者因疫情要求取消预订时或者因疫情暂时停业的,餐饮企业可以尝试与消费者协商暂时保留预订,将预约餐席时间相应延后,从降低对双方影响的角度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当然,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变更消费时间,建议仍应取消预订。

问题3:已经接受消费者订餐服务定金的,需双倍返还吗?

通常,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若餐饮企业是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停业而无法按约履行合同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则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问题4:消费者已经预付部分费用的,需返还费用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餐饮企业和消费者可因疫情部分或全部免责,但餐饮企业仍应当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或者与消费者协商在疫情之后再定消费时间履行餐饮服务合同。

在本次疫情中,不少大型餐饮企业已主动采取对取消预定客户全额返还款项的做法,这种有责任担当的做法也将会给消费者今后支持餐饮企业恢复繁荣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建议餐饮企业在处理已付款款退还事宜中,可以尝试考虑由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保留部分或全部已付款项,作为日后消费预付款、折扣会员费等灵活方式,以帮助餐饮企业解决短期资金紧张的困难。

对于餐饮企业根据预订餐饮服务以及预付款项,准备了部分食材或为预订鲜肉蔬菜而预付的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问题5:餐饮企业已经部分履行订餐服务的,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若消费者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餐饮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处理。

若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不是因为疫情,则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6:消费者预定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外的订单如何处理?

部分消费者所预订的餐饮消费日期与本次疫情爆发时间有一定的时间差距,例如不少消费者会提前预订距今几个月以后的婚宴、寿宴、会议场地等,一些消费者基於对疫情防控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性担忧,希望对数月以后的订单也作取消。

对此,建议餐饮企业视情况妥善安排,一方面应当对政府防疫举措措充满信心,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必定可以尽快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因此理论上要求取消距今较长时间的预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2020年3月25日起,宜宾市已经全面恢复餐饮服务单位的正常营业,对于希望取消之后时间的预订的消费者,建议餐饮企业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消除部分消费者对疫情的过度忧虑。

问题7:餐饮企业的鲜蔬菜类合同的履行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餐饮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避免扩大损失。

问题8:餐饮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受到较大影响,能否主张减免房租、延长租期?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多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进行调整或限制,以减少人员聚集,阻止疫情蔓延。餐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公众经营的场所,其受到疫情的影响更为直接、明显,大部分餐饮企业被迫强制停止营业,即便是没有被强制直接停业,也多因疫情下居民避免外出、客流量减少而遭受了较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鼓励支持出租人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免租金。餐饮企业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是通过对外经营获取利润,现因疫情防控期间导致其经营无法进行、客流稀少、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形,餐饮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免除、减少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应结合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具体用途、租赁期长短、免租条款、损失与疫情防控的关联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予以综合评定。

问题9:企业和职工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基于法定事由。具体法定解除类型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两类。

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包括:1.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包括: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2.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

解除条件具有法定性,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严格遵循立法规定正确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0:因受疫情影响,餐饮企业经营困难,如何安排员工?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如果餐饮企业受到疫情严重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申请综合工时制度,餐饮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2)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餐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缩短工作时间,如:每天工作半天,或者一周工作三天,并协商新的工资标准。

(3)如餐厅已经停止经营的,可按照国家及各地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仍需发放原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以各地规定为准。

(4)如因疫情导致餐厅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餐饮企业还可以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结合当地实践,考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同时需要认真做好离职员工的安抚、经济补偿以及后续工作。

问题11:餐饮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被认定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对于餐饮企业的员工,如只是在工作或服务的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若员工具有其他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认定。

问题12:复工后,餐饮企业员工担心疫情拒绝复工要如何处理?

餐饮企业达到复工条件并通知员工复工后,如果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到岗复工的,应积极疏导员工情绪、引导员工尽快复工;经引导鼓励后,员工态度坚决、拒不复工的,可要求其主动提出离职申请,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如果员工既不提出离职申请,也不到岗上班的,餐饮企业可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包括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

问题13:疫情期间和疫情之后,餐饮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要注意些什么?

餐饮企业应当从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作为“抗战”第一线的餐饮企业,应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餐饮市场供应的安全有序。

餐饮企业应严格制度设立和人员管理,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要配备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在原料使用环节,应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餐品加工环节,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加工用具、容器要明显区分,熟制食品要烧熟煮透,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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