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囤課”卻遭遇培訓機構“跑路”,這種風險如何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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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案件所涉教育培訓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突然停止服務,大量學生家長已交納了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教育機構人去樓空後引發多起訴訟。消費者主張退還未使用課時的課時費,海淀法院結合證據情況進行了認定,但由於無法聯繫該公司及法人,採用公告方式送達,消費者需要墊付公告費及訴訟費,最終即便獲得了勝訴判決,消費者仍面臨執行風險,維權面臨困境。


案情概要

卞某通過朋友圈瞭解到一家英語類教育培訓機構,2019年1月5日,卞某與該培訓機構簽訂《英語課程協議》,購買英語培訓課程100課時,總費用13000元,協議簽訂當日,卞某通過微信向培訓機構支付了全部費用。付費後,卞某接受了教學培訓21.5課時。但之後,該培訓機構不再繼續正常經營,撤離教學區的工作人員,鎖閉教室,且此後未再對如何繼續履行義務作出任何安排和處理。但卞某提交的授課培訓簽到記錄顯示,其實際接受培訓為22課時。培訓機構經海淀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缺席審理。


裁判理由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進行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經法院合法傳喚,該培訓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卞某與培訓機構就英語培訓服務達成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在卞某交納全部服務費用後,培訓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實際行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現卞某要求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剩餘學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據具體授課情況,卞某已實際接受培訓22課時,因此實際退還費用應為已交納費用扣除已授課課時費用後的剩餘部分,對於卞某要求退費數額中高於應退費數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此類案件的發生反映了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購課、交費等過程中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在消費者購買教育培訓服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合同簽訂前審查教育機構經營情況和培訓資質。消費者可以通過信息查詢軟件,核實教育培訓機構的工商登記信息、教學資質,瞭解該教育機構經營狀態,儘量選擇經營情況較好、規模較大、運營時間較長的培訓機構。


第二,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留存證據。消費者在交納課時費時應將錢款轉賬至教育公司名下賬戶,可以拒絕教育機構提出的微信、支付寶轉賬到個人賬戶的要求,如通過現金支付學費,應要求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相應發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教育機構工作人員與消費者溝通關於變更合同內容或其他涉及消費者權利的事項時,消費者應核實對方身份,儘量保存聊天記錄或通話錄音等證據材料,並儘可能保留相關的票據、簽到表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便於發生糾紛時進行維權。


第三,交費時儘量避免一次性預付大額學費。由於教育培訓合同大部分採用預付費方式,部分消費者被商家的各類優惠活動吸引,一次性預存較大金額的學費。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在收費管理方面建議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消費者在交納學費時可參考該意見,避免一次性交納大額學費,糾紛發生時降低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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