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的一些问题

读者:

保险中所说的如实告知,告知对象是谁?


答:

购买保险如同订立一份合同,合同有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因此投保人告知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营销员。尽管从法理上说,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保险营销员告知即视为向保险公司作了告知,但是一旦保险营销员离职或不承认,对投保人来说,往往非常被动,处于不利地位,尽量选择书面告知。


如实告知的一些问题


读者:我要怎么做才算是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呢?


答:

其实这就涉及到一个如实告知的形式问题。对于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未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告知,从理论上来说,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关于 “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为准,口头告知无效”的约定,投保人应遵从书面告知的约定,否则口头告知不被认可。此外,保险实务中,也可能存在部分保险代理人为提升成单率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此时,投保人此时须坚持在投保书上进行书面告知,并保留口头告知证据,避免后续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影响投保人自身利益。


读者: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答: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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