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沈晓明:涉未成年人案件,该把握怎样的办案尺度?

“未检”,在司法系统之外,似乎鲜为人知,却又“无处不在”。她是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所说的“小检察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干警虽少却有“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的要求。

【法治副校长】沈晓明:涉未成年人案件,该把握怎样的办案尺度?

在未检这个岗位上已近八个年头,见证着发展和进步,也经历着“流言蜚语”“侧目而视”,不务正业、自寻烦恼、纵容犯罪,皆有之。但是,每一名沉浸于此的未检人,在内心深处都有一份笃定,那就是坚信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有意义。这个意义不仅在于一个案件,而在于一个家庭、一个社会、一个未来。

有人言,未检是检察机关的“朝阳业务”。其实未检人一直“朝阳”,因为我们努力让更多的少年走出阴影,向阳而行。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引发了未检人更多思考,未检工作除了温度,更需要“尺度”的拿捏。“度”在哲学上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数量的界限,梵语中是“到彼岸”的意思。任何事和人只有保持一定的界限,才能从烦恼的此岸度到觉悟的彼岸。在未检司法实践中,尺度的把握,不仅关乎个案,更关乎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构建。


【法治副校长】沈晓明:涉未成年人案件,该把握怎样的办案尺度?

司法办案“宽严有度”不纵容。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简单“小儿酌减”,也不是机械“从严惩处”,而是在依法审查认定犯罪事实基础上,依据审查认定的未成年“人”的事实,作出精准处遇。

比如,宿迁宿豫办理未成年人张某聚众斗殴案件,张某作为首要分子,但结合张某犯罪成因、家庭管教条件,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在听取多方意见,为张某安排了就业的情况下,最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了6个月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张某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甚至脱岗、经常出入夜店夜不归宿、联合家长欺骗隐瞒帮教组织和企业。检察机关经对其多次训诫,在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矫正其行为时,多方努力均联系不上。检察机关以其多次违反帮教考察管理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实刑。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不诉,只是法律给涉罪未成人一次“浪子回头”的机会。

【法治副校长】沈晓明:涉未成年人案件,该把握怎样的办案尺度?

社会治理“进退有度”不替代。

未检工作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不是“无源之水”,更不是“越阻代庖”,而是立足于司法办案和未检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督促相关部门履职。

比如,宿迁泗洪发现未成年人饮酒犯罪案件多发,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4893家酒类产品经营者张贴“禁酒令”标识。宿迁沭阳县院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比例高,立公益诉讼“等外”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履行控辍保学职责,推动20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复学。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关注函等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融入而不替代,是一种不失优雅的“姿态”。

【法治副校长】沈晓明:涉未成年人案件,该把握怎样的办案尺度?

综合保护“张弛有度”不包办。

未成年人双向、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不是“大而化之”,也不是“面面俱到”,而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基础上,推动社会支持资源主动参与,让司法归司法、社会归社会,实现保护的专业化。

比如,宿迁针对人均办案量大、社会力量专业性不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存在一定障碍等问题,向上争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全国试点,向地方争取作为市委、政法委重点改革项目,得到了多方支持,建成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将检察机关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需要社会专业力量完成的工作转介给专业力量。探索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得到地方党委的支持,职能部门更加主动,社会力量更加专业,司法保护更有实效。提升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是未成年人保护最终的“归宿”。


【法治副校长】沈晓明:涉未成年人案件,该把握怎样的办案尺度?


有“度” 才能受人尊重,有“度”才能长长久久。我们未检人只管做好自己,把握好三个“尺度”,静待未检在中国少年司法发展中大有作为,熠熠生辉。

(作者:沈晓明,宿迁市苏州外国语学校法治副校长,宿迁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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