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來臨,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左政字〔2020〕28號文件要求,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商戶在店鋪臺階上、人行道、店前停放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堆放燒紙、鮮花等祭祀用品,一律入店經營。
二、嚴禁流動商販在城區道路、公園、廣場、小區門口銷售祭祀用品。
三、嚴禁在城區十字路口、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綠化帶、人行道兩側和公園廣場等場所焚燒祭祀用品、拋撒紙錢。
四、提倡在清明節期間文明祭祀。
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將加大巡查執法力度,凡違反以上規定,依法給予沒收物品、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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