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掛證”為何仍有生存“土壤”?


執業藥師“掛證”為何仍有生存“土壤”?

執業藥師“掛證”為何仍有生存“土壤”?


藥店,已成為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個行業,近年來藥品零售店在居民小區沿街遍地開花,走在大街上,我們可見的藥店越來越多,進入藥店,你會發現有各種各類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但作為老百姓,也許,你對藥店經營的要求特別是對藥店、門診等銷售處方藥的要求不曾瞭解,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零售藥(房)店應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然而藥店空掛執業藥師證,藥師卻不在崗,這在業內已並不鮮見,進入 一家藥店,只要留心觀察就會發現在處方藥銷售區會經常擺放一張“ 執業藥師不在崗(今日休息),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暫停銷售”一類的提示牌,或許你會覺得這是執業藥師正常休息的提示,但是隻要你多走進幾家藥店就會發現,多家藥店的執業藥師證上的藥師會“默契”的在同一天休息或者有事不在崗。說到這裡,大家或許能明白其中的貓膩,很明顯這是應付監管部門檢查做的準備和理由,這種行為我們統稱藥店“掛證”行為。

當前,很多藥店存在著空掛執業藥師證的現象,而空掛執業藥師證顯然不能給予消費者合理用藥指導,更無從談開處方藥。尤其像頭孢類、青黴素類抗生素藥品,如果不遵醫囑或按照執業藥師指導服用,對青黴素過敏體質的人存在很大安全隱患,這就意味著藥店觸及了“紅線”,在違法違規邊緣遊走。那麼為何會出現如此嚴重並且還如此普遍的行為和現象呢?我們理性思考,可以發現存在這種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有著多方面的原因。

藥店出於利益考慮,執業藥師缺口較大,監管部門有要求。一個藥店出於營業收益考慮,幾乎不可能因為招收不到具有資質的執業藥師而不開設處方藥銷售,同時由於執業藥師缺口大,特別是偏遠山區,一個小縣城除了醫院工作的執業藥師外也是鳳毛麟角了,而市場監管等部門在監管上有嚴格要求正常經營中的藥店必須註冊有執業藥師資格證,否則不得銷售處方藥,部分藥店因此每年花數萬元向在醫院工作的執業藥師租賃證件,甚至向在外地工作執有執業藥師證的人員進行租賃證件進行處方藥銷售,以逃避相關部門監督檢查,這在業內幾乎成了眾所周知的“秘密”;而另一方面,企業之所以更傾向於選擇“掛證”,是因為即使聘請了執業藥師,也看不到其價值,而且成本更高。

據瞭解,一個社會藥店的執業藥師月均工資約為5000元,企業每月給其交1000-2000元不等的保險,一年下來支出將近7-8萬元,而如果“掛證”一年大概只需要1~2萬元,企業每年可以省下六七萬元,至少還可以再僱傭2名店員。從這點上看,對於社會藥店或者流通企業來說,選擇“掛證”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成本,節約開支。

執業藥師身兼數職,不在崗不在位,依靠出租證件,從中也獲取了不少額外收入。很多把執業藥師證掛靠在藥店的藥師,同時從事著其他的行業工作,“掛證”只是他們的一種額外收入,當監管部門人員開展藥店日常監督檢查向在場營業員諮詢執業藥師在崗情況時,經常聽到“執業藥師當天休息”的回答,可一經電腦查詢處方藥銷售記錄,當天卻仍有處方藥已經銷售,漏洞百出。

經調查還了解到,實際有些執業藥師不僅身兼數職,甚至根本不在本地區從業,他們依靠出租證件,也能從中獲取額外收入,但卻並沒有盡到職責,根據崗位要求,執業藥師的工作職責:執業藥師(藥師)應當滿足患者的用藥諮詢需求,應當客觀告知患者使用藥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和用藥風險,不得誇大藥品的療效或做虛假承諾,不得誘導消費者購藥。執業藥師(藥師)應當以維護患者和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行為準則,遵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確保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

執業藥師“掛證”為何仍有生存“土壤”?

圖片來自食藥法苑


執業藥師(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配、銷售處方藥,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認真開展藥學服務工作,及時做好藥學服務記錄。原本需要承擔如此重要職責的執業藥師,卻在擔任更加繁忙的的兼職根本落實不了工作職責,對消費者是一種極大地不負責。

監管部門監管執法不嚴,複查遲遲不到位,處罰難以落實。監管部門一些領導重視不夠或是工作人員監管意識不強,畏難心理嚴重,把執業藥師“掛證”看成是一種普遍社會現象,認為其難以管理且不願管理,每一次專項檢查、日常巡查只是走過場,沒有真正落實監督指導工作,“掛證”行為本身就比較難以取證界定,因為執法人員不能以一次檢查發現執業藥師不在崗就判定藥店為“掛證”,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嚴格落實複查工作,對於檢查到的藥店,疑似存在“掛證”行為的,應劃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複查監督,凡通過反覆檢查發現確實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應將名單上報自治區藥品監管局,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註冊執業;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有在職工作單位的,由自治區藥監局通報其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

然而,真正執行上報的的名單卻少之又少甚至沒有,究其處罰難以落實的原因在於沒有針對社會藥店的“租證”、“掛證”行為的立法,還在於監管執法不嚴,源頭把控不到位,監督形同虛設,一旦監管部門沒有發揮檢查處罰震懾作用,違法成本不高,甚至沒有違法成本,執業藥師“掛證”仍有人敢為、仍有人願為、仍有人冒為,照此以往,不僅不能對這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管理,還會“吸引”更多的執業藥師“租證”、藥店“掛證”,將會加深對該行業發展的負面影響,不利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加大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當下問題和形式值得我們去重視和解決。

不管是監管部門人力資源不足造成的監管失位還是監管意識不足給了此類“掛證”行為繼續發展的土壤,都不應把執業藥師“掛證”當成一種社會化的現象,這種現象與我們社會發展趨勢相背,就有必要管理和遏制,面對市場經營中出現的難題和新形勢,所有監管部門都應該認真思考如何運用現有資源充分發揮職能,履行職責,加大宣傳和監督,維護好市場經營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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