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年前的今天,也就是1898年2月4日,清政府准奏印造昭信股票100萬張。
當時,清政府因《馬關條約》規定的第四期賠款即將到期,外債難舉,右中允黃思永請造自強股票,籌借華款,戶部擬定章程,奏準施行。發行總額為1億兩,面額分100兩、500兩、1000兩3種,名“昭信股票”。年息5釐,分20年還清。
說到昭信股票發行背景一定會提到光緒20年(公元1894年)的中日甲午戰爭,這場慘烈的海戰以清政府北洋艦隊的全軍覆滅而告終。
戰敗的消息使清廷大為驚慌,遂以李鴻章為全權大臣和日本代表伊藤博文在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條約中除了規定中國放棄對朝鮮的宗主權,割讓臺灣、澎湖、遼東半島予日本及日本享有最惠國待遇等外,並需償付軍費白銀二萬萬兩及償還遼東半島加償的軍費三千萬兩。
昭信股票的發行就是因為《馬關條約》規定的第四期賠款即將到期,財政困難,於是採用侍講學士黃思永的奏議,發行公債,以籌賠款。
股票可抵押售賣。發行時,地方官吏有“名為勸借,實則勒索追催,騷擾閭閭”,甚至“計畝苛派,按戶分口嚴傳,不到者鎖拿嚴押”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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