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真題解析2016年第2卷含解析(嚴解2020年修訂)

司法考試真題解析2016年第1卷含解析(嚴解202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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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真題解析2016年第2卷含解析(嚴解2020年修訂)


2016 年 卷 2

【2016-2-1】

【題目內容:】

3.【2016-2-1]關於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當然適用於不作為犯罪,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怍為義務必須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

   B.在特殊情況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為人具有作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為犯屬於行為犯,危害結果並非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要素

   D.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中均存在不作為犯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參考答案及解析: D不作為犯罪

   A選項,“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當然適用於不作為犯罪,但是任何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不能將犯罪成立的每一個元素完整表述到位,許多時候需要法律適用

   者的解釋。因此,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就不見得都來自於法律的明確規定,還有可能來自於職務、業務的要求,還有可能是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法律不會強人所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怍為可能性,即有作為的能力,對於這個問題,真正的不作為犯和不真正的不作為犯是沒有區別的。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不真正不作為犯不都是行為犯,例如以不作為的方式觸犯翫忽職守罪,必須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犯罪才成立,因此危害結果就屬於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中均存在不作為犯。例如母親故意不給自己的嬰兒哺乳導致自己的孩子被餓死,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商場的保安發現盜竊犯盜竊應當阻止而故意不阻止,可能成立不作為的盜竊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2】

【題目內容:】16.【2016-2-2】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重傷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離開後取走王某賦物。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有因果關係

   B.乙糾集他人持兇器砍殺李某,將李某逼至江邊,,攀囊羔≤釜季勢淹,臻。、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C.丙酒後開車被查。交警指揮丙停車不當,致石某的車撞上丙車,石某身亡。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係

   D.丁敲詐勒索陳某。陳某給丁匯款時,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中。丁的行為與陳某的財產損失無因果關係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因果關係

   在因果關係裡面,主要運用的是條件說來判斷因果關係的成立,麗“條件說”中最重要的就是關於因果關係的中斷的理論,當因果關係發展進程中出現了異常且作用大的因素時,就可以中斷因果關係。對於介入因素的判斷有三個規律:第一,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因果關係就不中斷;第二,如果介入因素是異常的且作用大,而且只有

   介入因素作用大,則因果關係中斷;第三,如果介入因素是異常的且作用大,而前實行行為作用也大,則因果關係不中斷。

   A選項,介入因素:乞丐取走財物,異常且作用大,中斷因果關係,所以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沒有因果關係。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介入因素:被害人無奈自己跳江淹死,正常的介入因素,因為人的本能都會迴避離自己最近的侵害行為,所以因果關係不中斷。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介入因素:交警指揮不當,異常且作用大,中斷因果關係,所以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係是正確的。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介入因素:陳某匯錯賬戶。但是不論最終錢匯給誰,都是陳某的財產損失,所以儘管陳某發生疏忽匯錯賬戶,但同樣引起了陳某的財產損失,而這個財產損失與丁某敲詐勒索的因果關係並沒有中斷。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3】

【題目內容:】

   2.【2016-2-3】關於刑事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第一次吸毒產生幻覺,誤以為伍某在追殺自己,用木棒將伍某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B.乙以殺人故意刀砍陸某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陸某死亡。不管採取何種學說,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丙因實施爆炸被抓,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丙已滿15週歲,但無法查明具體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責任

   D.丁在14週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後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張某仍於次日死亡。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A刑事責任能力

   A選項,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沒有將因吸毒產生幻覺的情形認定為精神病,因此吸毒併產生幻覺後實施的法益侵害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不過需要區分究竟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如果吸毒後第一次產生幻覺,進而實施法益侵害行為,應當承

   認幻覺對故意認定的影響,成立過失罪;如果明知自己吸毒後會產生幻覺,進而實施攻擊行為,還實施上述行為,則成立故意犯罪。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以乙發病為分界線,發病之前有殺人的故意,發病之後雖然沒有辦法認定乙的犯罪故意,乙已經喪失責任能力了,但是認為前後行為性質相同,可以作為一個行為處理,這是通說的觀點,所以B選項“不論採取何種學說都是故意殺人未遂”的表述是錯誤的。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只要行為人年滿14週歲,就要對故意殺人罪貞刑事責任。所以這裡丙只要已滿15週歲,至於15週歲具體的出生日期不影響追究他的責任。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刑法中的“年齡”是行為當時的年齡,而不是結果發生時的年齡。丁在實施殺人行為的當時不滿14週歲,實施完之後又心生悔意,努力防止結果發生,所以也不存在不作為的問題,雖然最後死亡結果是次日發生的,但是不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4】

【題目內容:】3.【2016-2-4】農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拖拉機,其認為拖拉機木屬於《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機動車。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未能正確評價自身的行為,存在事實認識錯誤

   B.甲欠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C.甲對危險駕駛事實有認識,具有危險駕駛的故意

   D.甲受認識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對自身行為負責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事實認識錯誤

   A選項,甲對於自己醉酒駕駛拖拉機的事實是有正確認識的,不存在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而是對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有不正確的認識。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甲欠缺違法行為認識,但是不欠缺可能性,完全可以通過諮詢獲得準確的知識。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甲認識到自己醉酒的狀態,認識到在道路上駕駛拖拉機,就具有危險駕駛的故意,而且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影響對故意犯罪的認定。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在一個法制統一的國家,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不能因為認識水平的侷限而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016-2-5】

【題目內容:】1.【2016-2-5】吳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吳某的槍中只有一發子彈,認識到開槍既可能打

   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設定吳某對甲、乙均有殺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確的?( )

   A.如吳某一槍沒有打中甲和乙,子彈從甲與乙的中間穿過,則對甲、乙均成立故意殺人

   罪未遂

   B.如吳某一槍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則對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

   未遂,實行數罪併罰

   C.如吳某一槍同時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傷,則對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乙

   僅成立故意傷害罪

   D.如吳某一槍同時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則對甲、乙均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實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行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及解析: A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A選項,吳某對甲、乙均有殺人的故意,結果都沒有打中,一個行為針對兩個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只有一個行為,無論如何是不可能數罪併罰的,屬於故意殺人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的想象競合。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對乙應當是故意殺人未遂,不是故意傷害,因為吳某對乙具有殺人的故意,導致重傷的結果,屬於故意殺人未遂。因此,C選項是鍩誤的。

   D選項,只有一個行為,無論發生什麼樣的結果,都不可能進行數罪併罰,而應該是想象競合。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6】

【題目內容:】

   2.【2016-2-6]關於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為保護國家利益實施的防衛行為,只有當防衛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時,才成立正當防衛

   B.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財物反擊不法侵害人,導致該財物被毀壞的,對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C.為擺脫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慮到人性弱點,可認定為緊急避險

   D.為保護個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也可通過損害公共利益的方法進行緊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參考答案及解析: D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A選項,面對不法侵害的時候保護的法益可以是任何的法益,包括他人的、集體的、社會的、國家的,所以對防衛主體並沒有特殊的要求,任何人都可以為保護國家利益而實施防衛行為。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反擊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是使用第三者的財物反擊不法侵害人,對不法侵害人屬於正當防衛,對第三人來說是緊急避險,這種情形屬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競合,即成立正當防衛、也成立緊急避險。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一個合法的法益犧牲另外一個合法法益,但當行為人面對合法追捕的時候,這種“不受抓捕”的權益就不是合法的法益,為了保護不受法律保護的法益去侵犯到別人的住宅安全,就不能認定為緊急避險。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任何法益都可以進行權衡和比較,為了保護個人的人身權而犧牲集體的財產權應當是被允許的。所以應當按照法益的大小來進行比較,而不應僅僅來按照法益的主體來比較。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7】

【題目內容:】3.【2016 2-7】甲、乙、丙共同故意傷害丁,丁死亡。經查明,甲、乙都使用鐵棒,丙未使用任何兇器;屍體上除一處致命傷外,再無其他傷害;可以肯定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確定是甲造成還是乙造成的。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因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屍體上也沒有其他傷害,故丙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B.對甲與乙雖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傷害致死

   D.認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與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並不矛盾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D共同犯罪

   只要是共同故意傷害,又造成構成要件危險現實化,那麼甲、乙、丙都要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至於究竟是由甲還是乙還是丙導致的,根本不需要進行判斷,甲、乙、丙是共同故意地實施傷害行為,他們是一個整體,他們整體所引起的結果就要都承擔責

   任。只有甲、乙、丙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時候,甲、乙、丙的行為要分別評價的時候,我們才需要判斷是誰導致的。A選項,丙在現場雖然沒有拿兇器,但甲、乙不僅打傷了丁,還導致其死亡。作為共犯的丙需要為丁的死亡承擔責任。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B、C選項,甲、乙、丙都要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因此,B、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是在不成立共犯,對每個人的行為要單獨評價的時,當不能明確究竟誰的行為導致損害結果時,則做出有利於行為人的推定。而在本案中甲、乙、丙的行為是一個整體,無需分別判斷,並不存疑,可以直接認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8】

【題目內容:】1.【2016-2-8]《刑法》第64條前段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關於該規定的適用,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以賭博為業,但手氣欠佳輸掉200萬元。輸掉的200萬元屬於賭資,應責令甲全額退賠

   B.乙挪用公款炒股獲利50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案發時貶值為300萬元),應責令乙退賠500萬元

   C.丙向國家工作人員李某行賄100萬元。除向李某追繳100萬元外,還應責令丙退賠100萬元

   D.丁與王某共同竊取他人財物30萬元。因二人均應對30萬元負責,故應向二人各追繳30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B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A選項,犯罪分子從被害人處得到的贓物應當返還被害人;犯罪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行為孳生之物和犯罪所得的報酬應當依法收歸國庫。甲賭博中的賭資屬於犯罪組成之物,依法應予追繳。因此,A選項是錯的。

   B選項,乙挪用的公款炒股獲利500萬元已經用於購買房產,不復存在,無法追繳只

   能責令退賠,而退賠數額應當是挪用公款的炒股獲利,即500萬。因此,B選項是正

   確的。

   C選項,丙的行賄款屬於行賄罪的犯罪組成之物,依法應予以追繳,而非責令退賠。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丁盜竊他人所得財揚,屬於贓物,應予返還被害人,且只需返還被害人的實際損失30萬元。因為,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9】

【題目內容:】2.【2016-2 9】關於職業禁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屬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B.行為人違反職業禁止的決定,情節嚴重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C.判處有期徒刑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決定職業禁止的,在有期徒刑與剝奪政治權利均執行完畢後,才能執行職業禁止

   D.職業禁止的期限均為3年至5年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B 職業禁止

   A選項,“職業”是大的概念,有職業的人,未必都有職務;而“職務”往往是與管理組織相關的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一定都是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的。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刑法》第37條規定,違法職業禁止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313條就是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職業禁止的執行起算點是“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此處應與累犯的規定作同一解釋,即指主刑執行完畢之日,因為主刑執行完畢就恢復人身自由,職業禁止就有必要開始執行。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關於職業禁止制度,既有刑法的規定,也有其他法律的規定。雖然刑法規定是三到五年,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D選項也是錯誤的。

  

【2016-2-10】

【題目內容:】1.【2016-2-10】關於追訴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不能適用該規定計算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

   B.在共同犯罪中,對主犯與從犯適用不同的法定刑時,應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不得按照主犯適用的法定刑計算從犯的追訴期限

   C.追訴時效實際上屬於刑事訴訟的內容,刑事訴訟採取從新原則,故對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D.劉某故意殺人後逃往國外18年,在國外因偽造私人印章(在我國不構成犯罪)被通緝時潛回國內。4年後,其殺人案件被公安機關發現。因追訴時效中斷,應追訴劉某故意殺人的罪行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B 追訴時效

   A選項,拘役不滿5年裡麵包含拘役,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的就包含所有輕於五年的刑罰。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應該分別計算,共同犯罪在追訴時效的計算問題上不具有連帶性。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追訴時效是刑法的內容,《刑法>第81條明確規定了時效問題,所以就應該遵守《刑法》的規定,應該從舊兼從輕。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所謂追訴時效的中斷指的是在前罪追訴時效期間內再犯新罪,劉某在這裡的追訴時效沒有中斷,他所犯的偽造私人印章罪在我國不構成犯罪,所以追訴時效不中斷,不中斷意味著時效連續計算,因此18+4—22年。劉某前罪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因此追訴時效20年,顯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不應當追訴。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朔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2016-2-11】

【題目內容:】2.【2016-2-11】關於法條關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 )

   A.即使認為盜竊與詐騙是對立關係,一行為針對同一具體對象(同一具體結果)也完全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B.即使認為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是對立關係,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也存在法條競合關係

   C.如認為法條競合僅限於侵害一犯罪客體的情形,冒充警察騙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時,就會形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

   D.即便認為貪汙罪和挪用會款罪是對立關係,若行為人使用公款賭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歸還公款的意思時,也能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D 法條競合

   A選項,兩個罪名如果是對立關係,針對一個行為對象或者法益的侵害結果,不可能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法條競合關係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個對立的罪名之間,只可能出現在兩個相互交叉或者包含的罪名中。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共信賴,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財產權益,這兩個罪侵犯的法益不同。換句話說,任何一個法條都不能概括這兩個罪所保護的法益,所以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想象競合,而非法條競合。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貪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不能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應認為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成立挪用公款罪。這與貪汙罪種挪用公款罪之間是否存在法條競和關係的判斷無關。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12】

【題目內容:】3.【2016-2-12】甲對拆遷不滿,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用樹枝點燃一個焰高約20釐米的火堆,將其分成兩堆後離開。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車輛軋滅。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的行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認為甲的行為不成立放火罪,那麼其行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放火、決水、爆炸等犯罪的,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放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選項,甲的行為沒有引起火災的危險和可能性,僅僅是一種燃燒的行為,“燃燒”和“火災”不同,“燃燒”在時間、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狀態才是火災,所以構成放火罪必須是這種“燃燒”有變成“火災”的可能性。甲在高速公路中間點燃兩堆火焰,沒有失控的可能,就算不被來往的車輛軋滅,也不具有失控的可能性,所以不應該構成放火罪。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C選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放火罪都要求引起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安全的危險。不構成放火罪,就不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甲沒有危及公共安全。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構成放火罪,也就不會構成其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13】

【題目內容:】4.【2016-2-13】陳某欲製造火車出軌事故,破壞軌道時將螺栓砸飛,擊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陳某的行為被及時發現,未造成火車傾覆、毀壞事故。關於陳某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犯

   B.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基本犯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C.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基本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D.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C破壞交通設施罪

   陳某破壞交通設施,但不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危險被現實化為加重結果。陳某破壞交通設施,所引起的危險是導致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緒果,進而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才是把危險現實化。在這裡偶然、過失導致第三人死亡,因此屬於想象競合,一個行為即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又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擇一重罪論處。因此,A、B、D選項是錯誤的,C選項是正

   確的。

  

【2016-2-14】

【題目內容:】4.【2016-2-14】甲急需20萬元從事養殖,向農村信用社貸款時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個身份證只能貸款5萬元,再借幾個身份證可多貸。甲用自己的名義貸款5萬元,另借用4個身份證貸款20萬元,但由於經營不善,不能歸還本息。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構成貸款詐騙罪,乙不構成犯罪

   B.甲構成騙取貸款罪,乙不構成犯罪

   C.甲構成騙取貸款罪,乙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D.甲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乙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D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

   甲雖然利用他人的身份證貸款,但是並未對農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員隱瞞真相,沒有利用信息優勢進行欺騙的詐騙行為,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信用社主任乙在明知甲在利用完自己的身份證後不能再貸款的情況下,仍然同意對其他人身份證違規貸款,成立違法發放貸款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2016-2-15】

【題目內容:】4.【2016-2-15】甲為勒索財物,打算綁架富商之子吳某(5歲)。甲欺騙乙、丙說:“富商欠我100萬元不還,你們幫我扣押其子,成功後給你們每人10萬元。”乙、丙將吳某扣押,但甲無法聯繫上富商,未能進行勒索。三天後,甲讓乙、丙將吳某釋放。吳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乙、丙構成綁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對乙、丙只能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實施勒索行為,屬綁架未遂;甲主動讓乙、丙放人,屬綁架中止

   C.吳某的死亡結果應歸責於甲的行為,甲成立綁架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綁架未遂、綁架中止還是綁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參考答案及解析: D綁架罪,非法拘禁罪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A選項,甲、乙、丙不是綁架罪的共犯,因為乙、丙只有非法拘禁的行為,並且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甲已經實施了勒索行為,成立綁架罪的既遂。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雖然吳某的死亡結果應當歸責於甲的行為,但是不能因此就成立綁架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因為吳某的死亡並不是綁架行為導致的,而是甲後來的過失行為(讓未成年人獨自回家)導致的,所以不是綁架的結果加重犯。而且,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後,現在綁架罪已經沒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了。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乙、丙是非法拘禁罪的既遂。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16】

【題目內容:】4.【2016-2-16】賈某在路邊將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財物。離開時賈某為報復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輕踢了一腳,不料造成馬某心臟驟停死亡。設定賈某對馬某的死亡具有過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確的?( )

   A.賈某踢馬某一腳,是搶劫行為的延續,構成搶劫致人死亡

   B.賈某踢馬某一腳,成立事後搶劫,構成搶劫致人死亡

   C.賈某構成搶劫罪的基奉犯,應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併罰

   D.賈某構成搶劫罪的基本犯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想象競合犯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搶劫罪

   A選項,賈某踢馬某一腳時,搶劫行為已經完成,是獨立於搶劫之外的另一行為,構成搶劫致人死亡。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事後搶劫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本案中賈某隻是為報復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輕踢了一腳。所以不是事後搶劫。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賈某有兩個行為,一個是搶劫行為、一個是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行為之間不具有任何關聯性,所以數罪併罰。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同理,實施兩個行為,應該數罪併罰,而非想象競合。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17】

【題目內容:】5.【2016-2-17】關於詐騙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 )

   A.甲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通過預先植入的木馬程序取得他人財物。

   即使他人不知點擊鏈接會轉移財產,甲也成立詐騙罪

   B.乙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取得他人財物的,由於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觸犯詐騙罪

   C.丙將錢某門前停放的摩托車謊稱是自己的,賣給孫某,讓其騎走。丙就錢某的摩托車成立詐騙罪

   D.丁侵入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劉某存摺中的5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對丁應以詐騙罪論處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B詐騙罪

   A選項,被害人不知道虛假鏈接,說明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的意思,沒有處分財物,就不能構成立詐騙罪,詐騙罪必須是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不存在可供交易的對象.而被害人誤以為有(陷入錯誤認識),於是自願點擊鏈接,自願付款(處分財物),乙應該構成詐騙罪。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丙將摩托車賣給孫某,讓孫某騎走,孫某是不知情的,丙將孫某作為工具,而達到了自己竊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所以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丁將他人存摺上的5萬元轉入自己的賬戶,盜竊的是財產性利益,即盜竊了被害人相對於銀行5萬元的債權利益,所以應該成立盜竊罪。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2016-2-18】

【題目內容:】6.【2016-2-18】乙女在路上被鐵絲絆倒,受傷不能動,手中錢包(內有現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過的甲撿起錢包時,乙大喊“我的錢包不要拿”,甲說“你不要喊,我拿給你”,乙信以為真沒有再喊。甲撿起錢包後立即逃走。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以其他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成立搶劫罪

   B.甲以欺騙方法使乙信以為真,成立詐騙罪

   C.甲將乙的遺忘物據為己有,成立侵佔罪

   D.只能在盜竊罪或者搶奪罪中,擇一定性甲的行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D盜竊罪,搶奪罪

   A選項,甲並沒有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所以不構成搶劫罪。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被害人雖然上當了,但是並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所以不成立詐騙罪。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錢包在案件中根本不是遺忘物,主人在場所以是主人佔有的財物。因此,C選

   項是錯誤的。

   D選項,甲以和平的方式破壞舊佔有、建立新佔有,屬於“公開盜竊”成立盜竊罪;根據傳統刑法理論的觀點,甲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成立搶奪罪。因此,D選頊是正確的。

  

【2016-2-19】

【題目內容:】3.【2016-2-19]下列哪一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

   A.甲與傅某相互鬥毆,警察處理完畢後讓各自回家。傅某當即離開,甲認為警察的處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腳後逃走

   B.乙夜間入戶盜竊時,發現戶主戴某是警察,竊得財物後正要離開時被戴某發現。為擺脫抓捕,乙對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輕微傷

   C.丙為使其弟逃跑,將前來實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順利逃走

   D.丁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過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檢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履行相應的職務,如果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還要求該阻礙發生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當中;第二種類型是未使用暴力威脅方

   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王作人員執行關於國家安全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

   後果。

   A選項,甲對警察使用暴力時,警察的執法活動已經結束,甲不是對警察公務活動的阻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戴某並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僅僅是作為被害人在保護自己的財物。

   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阻礙其履行拘留職責,成立妨害公務罪。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檢查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法定刑升級即可。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

   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怍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6-2-20】

【題目內容:】4.【2016-2-20】甲殺丙後潛逃。為干擾偵查,甲打電話讓乙將一把未留有指紋的斧頭粘上丙的鮮血放到現場。乙照辦後報案稱,自己看到“兇手”殺害了丙,並描述了與甲相貌特徵完全不同的“兇手”情況,導致公安機關長期未將甲列為嫌疑人。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乙將未留有指紋的斧頭放到現場,成立幫助偽造證據罪

   B.對乙偽造證據的行為,甲不負刑事責任

   C.乙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成立誣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機關虛假描述“兇手”的相貌特徵,成立包庇罪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偽造證據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

   A選項,乙偽造的是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所以成立幫助偽造證據罪。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對乙偽造證據的行為,甲不負刑事責任。本犯自己毀滅、偽造自己的證據,或者說指使別人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本犯都不會構成犯罪,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所以甲不負刑事責任。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誣告陷害罪針對的是一個具體的實在的人,而乙針對的是一個抽象的人,乙只想轉移司法機關的視野,不要把偵查的視野落在甲身上,所以乙並沒有誣告一個具體的人,不成立誣告陷害罪。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包庇罪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犯了罪的他人”,面對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所以乙的行為滿足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包庇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21】

【題目內容:】3.【2016-2-21】國家工作人員甲聽到有人敲門,開門後有人扔進一個包就跑。甲發現包內有20萬元現金,推測是有求於自己職務行為的乙送的。甲打電話問乙時被告知“不要問是誰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實上是乙安排丙送的),並重復了前幾天的請託事項。甲雖不能確定是乙送的,但還是允諾為乙謀取利益。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沒有主動索取、收受財物,不構成受賄罪

   B.甲沒有受賄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不可能構成受賄罪,故甲不構成受賄罪

   C.甲允諾為乙謀取利益與收受20萬元現金之間無因果關係,故不構成受賄罪

   D.即使認為甲不構成受賄罪,乙與丙也構成行賄罪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D受賄罪

   A選項,甲是被動受賄,被動受賄要構成受賄罪,要求為他人謀利,但不代表要為他人謀取了實際的利益,只需要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本題中甲允諾為乙謀利,成立受賄罪。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受賄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包含在內。因比,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本題中二者之間顯然有因果關係,允諾牟利與收受現金形成對價,所以應該構成受賄罪。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行賄罪有自己獨立的行為構成,不取決於對向犯(受賄方)是否構成受賄罪,乙、丙構成行賄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22】

【題目內容:】1.《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結合刑事訴訟基本原理,關於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6-2-22.單選)

   A.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職能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B.體現了刑事訴訟直接原則的要求

   C.體現了刑事審判的程序性特徵

   D.體現了刑事審判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方向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強調審判的“親歷性”。而審判的親歷性又是刑事訴訟法直接原則的內容和要求,因此,B正確,A、C、D均不符合題意。本題答案是B。

【2016-2-23】

【題目內容:】3、關於監獄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23,單選)

   A、監獄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犯罪,由監獄進行偵查

   B、罪犯在監獄內犯罪並被發現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應由監獄一併偵查

   C、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均應當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部門批准

   D、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應當由監獄提出建議書,並報法院審核裁定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按照

  

【2016-2-25】

【題目內容:】

1、法官齊某從A縣法院辭職後,在其妻洪某開辦的律師事務所從業。關於齊某與洪某的辯護人資格,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25,單選)

A、齊某不得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

B、齊某和洪某不得分別擔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C、齊某和洪某不得同時擔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D、洪某可以律師身份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按照《高法解釋》第36條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齊某並非絕對不得擔任A縣法院的辯護人,A錯誤。同時,法律僅禁止審判人員的配偶在其任職法院擔任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而齊某已經從法院離職,洪某完全可以以律師身份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D正確。《高法解釋》第38條第2款規定:“一名

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法律只禁止一名辯護人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進行辯護,但並未禁止兩名辯護人分別擔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B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奈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據此,齊某和洪某完全可以同時擔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C錯誤。本題答案是D。

【2016-2-26】

【題目內容:】

3、郭某涉嫌參加恐怖組織罪被逮捕,隨後委託律師姜某擔任辯護人。關於姜某履行辯護職責,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c()(2016-2-26,單選)

A、姜某到看守所會見郭某時,可帶1~2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B、看守所可對姜某與郭某的往來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複製

C、姜某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應書面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審理中姜某作無罪辯護的,也可當庭對郭某從輕量刑的問題發表辯護意見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按照《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7條第4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螄執業人員實習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據此,辯護律師只能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A錯誤。第13條規定:“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複製、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可見,不得截留、複製是有例外情形的,而本案正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的例外,B錯誤。第18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覆。”據此,並非所有申請都應當書面說明理由,C錯誤。第35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D正確。本題答案是D。


【2016-2-27】

【題目內容:】

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證據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2016-2-27,單選)

A、強姦隸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證據、

B、故意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當防衛的證據

C、投放危險物質案中犯罪嫌疑人案發時在外地出差的證據

D、製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時剛滿16週歲的證據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種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A選項中是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所以A錯誤。

正當防衛的證據不屬於上述三種證據之一,B錯誤。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C正確。製造毒品且已滿16歲,屬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不屬於依法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的事項,D錯誤。本題答案是C。


【2016-2-28】

【題目內容:】2.王某系聾啞人,因涉嫌盜竊罪被提起公訴。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6-2-28,單選)

   A.訊問王某時,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B.王某沒有委託辯護人,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C.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經王某同意,法院決定開庭審理

   D.因事實清楚且王某認罪,實行獨任審判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犄這種情況記明筆錄。”由此可見,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由此可見,B正確。根據《高法解釋》第188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題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C錯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於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自然就不能獨任審理,D錯誤。本題答案是B。

【2016-2-29】

【題目內容:】4、公安機關發現一具被焚燒過的屍體,因地處偏僻且天氣惡劣,無法找到見證人,於是對勘驗過程進行了全程錄像,並在筆錄中註明原因。法庭審理時,辯護人以勘驗時沒有見證人在場為由,申請排除勘驗現場收集的物證。關於本案證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29,單選)

   A、因違反取證程序的一般規定,應當排除

   B、應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予以排除

   C、不僅物證應當排除,對物證的鑑定意見等衍生證據也應排除

   D、有勘驗過程全程錄像並在筆錄中已註明理由,不予排除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根據《高法解釋》第73條規定:“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一)

   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可見,沒有見證人並非直接排除的理由,故A、C錯誤。本題已經進行了全程錄像,並在筆錄中註明了原因,可以不予排除,B錯誤,D正確。本題答案是D。

【2016-2-30】

【題目內容:】2、關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責任分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0,單選)

   A、公訴案件中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證明被告人元罪的責任由被告方承擔

   B、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則確定

   C、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擔說服責任

   D、非法持有槍支案中,被告人負有提出證據的責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訌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由此可見,A、B均錯誤。舉證責任或者證明責任包括提出證據責任和說服

   (法庭)的責任。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和非法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負有提出證據(能證明其行為或者財物合法性)的責任,而非說服責任,C錯誤,D正確。本題答案是D。

【2016-2-31】

【題目內容:】1.甲與鄰居乙發生衝突致乙輕傷,甲被刑事拘留期間,甲的父親代為與乙達成和解,公安 機關決定對甲取保候審。關於甲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義務,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2016-2-31,單選)

   A.將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B.不得與乙接觸

   C.工作單位調動妁,在24小時內報告執行機關

   D.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進入特定的娛樂場所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第2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由此可見,A、B、D酌定適用的義務,而非法定的“應當”遵守的義務,C正確。本題答案是C。

【2016-2-32】

【題目內容:】4.甲乙二人涉嫌猥褻兒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審。案件起訴到法院後,乙被法院決定逮

   捕。關於本案羈押必要性審查,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2,單選)

   A.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甲進行審查,由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

   B.對甲可進行公開審查並聽取被害兒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C.檢察院可依職權對乙進行審查

   D.經審查發現乙系從犯、具有悔罪表現且可能宣告緩刑,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的,檢察院應要求法院變更強制措施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按照《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3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A錯誤。規定第14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由於本案屬於個人隱私的案件,B錯誤。該規定第11條規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職權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審。”C正確。該規定第18條規定:“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檢察院“可以”而非“應當”要求法院變更強制措施,D錯誤。本題答案是C。

【2016-2-33】

【題目內容:】2、甲乙二人在餐廳吃飯時言語不合進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縣公安局以甲涉嫌過 失致人死亡立案偵查。經鑑定乙系特殊體質,其死亡屬意外事件,縣公安局隨即撤銷案件。關於乙的近親屬的訴訟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6-2-33,單 選)

   A、就撤銷案件向縣公安局申請複議

   B、就撤銷案件向縣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申請複核

   C、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D、直接向法院對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法律既沒有規定應當通知被害人及其近親 屬,也未規定其可以申請複議、申請複核。因此,A、B錯誤。C選項,本題中偵查機 關已經立案,撤銷案件不適用立案監督的規定,C錯誤。根據

  

【2016-2-34】

【題目內容:】4.某地發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殺人致多人傷亡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王某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關於本案辨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4,單選)

   A.證人甲辨認製造爆炸物的工具時,混雜了另外4套同類工具

   B.證人乙辨認犯罪嫌疑人時未同步錄音或錄像,辨認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C.證人丙辨認犯罪現場時沒有見證人在場,辨認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D.王某作為辨認人時,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公安部規定》第251條第1款規定:“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由此可見,A正確,D錯誤。根據《高檢規則》第261條規定:“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根據《關於辦 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人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屍體、場所等特定辨認對象除外。(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一)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於二人的;(二)沒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的;(三)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沒有製作專門的規範的辨認筆錄,或者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四)辨認記錄過於簡單,只有結果沒有過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辮認並非要求“應當”錄音錄像以及見證人在場,B、C錯誤。本題答案是A。

  

【2016-2-35】

【題目內容:】甲、乙共同實施搶劫,該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發現甲在兩年前曾實施詐騙犯罪。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5,單選)

   A.應將全案退回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B.對新發現的犯罪自行偵查,查清犯罪事實後一併提起公訴

   C.將新發現的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待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移送審查起訴後一併提起公訴

   D.將新發現的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查清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最高檢規則》第38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由此可見,D正確,A、B、C均錯誤。本題答案是D。

【2016-2-36】

【題目內容:】2.法院在審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時發現,胡某不僅持有毒品數量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

   構成販賣毒品罪。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6,單選)

   A.如胡某承認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基礎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D.法院可建議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按照《高法解釋》第243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昀,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241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由此可見,C正確,A、B、D錯誤。本題答案是C。

【2016-2-37】

【題目內容:】

   4.甲犯搶奪罪,法院經審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6-2-37,單選)

   A.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由檢察院提出建議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認指控犯罪事實的書面材料,則無需再當庭詢問其對指控的意見

   C.不需要調查訌據,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審理

   D.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庭宣判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按照《高檢規則>第4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此可見,檢察院的建議不是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必備條件,A錯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此可見,B錯誤。按照《高法解釋》第295條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庭審作如下簡化:(四)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由此可見,只有在對相關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直接圍繞罪名和量刑進行審理,C錯誤。按照《高法解釋》第29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可見,D正確。本題答案是D。

【2016-2-38】

【題目內容:】1.龔某因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被禁止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從事食品加工行業。龔某以量刑畸重為由上訴,檢察院未抗訴。關於本案二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8,單選)

   A.應開庭審理

   B.可維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決,並將職業禁止的期限變更為4年

   C.如認為原判認定罪名不當,二審法院可在維持原判刑罰不變的情況下改判為生產有害食品罪

   D.發回重審後,如檢察院變更起訴罪名為生產有害食品罪,一審法院可改判並加重龔某的刑罰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按照《高法解釋》第317條的規定:“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本案不符合應當開庭審理的條件,A錯誤。按照《高法解釋》第325條規定:“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由此可見,B錯誤,C正確。按照《高法解釋》第327條規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由此可見,D錯誤。本題答案是C。

【2016-2-39】

【題目內容:】2、甲和乙因故意殺人被中級法院分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無期徒刑。甲、乙上訴後,高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9,單選)

   A.高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後,對乙的判決即已生效

   B、高級法院應先複核再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認為原判決對乙的犯罪事實未查清,可查清後對乙改判並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認為甲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高級法院的二審裁定對乙來說即為終審裁定,但需要經過宣告後才開始生效,A錯誤。根據《刑訴解釋》第344條第2項的規定,高級法院在維持一審判決後應當直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不需先行復核,B錯誤。根據

  

【2016-2-40】

【題目內容:】關於生效裁判執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rl()(2016-2-40,單選)

   A、甲被判處管制1年,由公安機關執行

   B、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2年,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

   C、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5個月,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D、丁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沒收財產部分由公安機關執行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由此可見,A錯誤,B正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此可見,C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由此可見,D錯誤。本題答案是B。

  

【2016-2-41】

【題目內容:】3、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r()(2016-2-41,單選)

   A.甲因侵佔罪被免除處罰2年後,叉涉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B、乙涉嫌尋釁滋事,在押期間由其父親代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過失致人重傷,被害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害人父親願意代為和解

   D、丁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害人表示願意和解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由此可見,A因為5年內曾經故意犯罪,不得刑事和解。B因為尋釁滋事罪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不屬於可以和解的案件範圍。破環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屬於可以和解的案件範圍,D錯誤。按照

  

【2016-2-42】

【題目內容:】2.甲將乙殺害,經鑑定甲系精神病人,檢察院申請法院適用強制醫療程序。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42,單選)

   A.法院審理該案,應當會見甲

   B.甲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C.甲出庭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代為發表意見

   D.經審理發現甲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轉為普通程序繼續

   審理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按照《高法解釋》第529條規定:“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審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應當會見被申請人。”由此可見,A正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氏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由此可見,B錯誤。按照《高法解釋》第530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經審查其身體和精神狀態,認為可以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申請人,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可以發表意見。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後,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無異議的,法庭調查可以簡化。”由此可見,C錯誤。按照《高法解釋》第531條的規定:“對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被申請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並退回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可見,D錯誤。本題答案是A。

【2016-2-44】

【題目內容:】(2016.2.44單選)為落實淘汰落後產能政策,某區政府發佈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單中的企業兩年內關閉;提前關閉或者積極配合的給予一定補貼,逾期不履行的強制關閉。關於通告的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規範性文件 B.具體行政行為

   C.行政給付 D.行政強制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B

   解析 區政府的通告是針對附件所列名單中的企業做出的,而附件所列的企業是

   特定可數的,可以逐一明確,因此該通告影響了特定人的權利義務,是行政機關針對特

   定行政相對人的處理,屬於具體行政行為,B選項是正確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屬於抽象

   行政行為的一種,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影響權利

   義務的對象不確定亦不可數,區政府通告是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處理,不屬於行政規

   範性文件,A選項不正確。可見,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分不能看行政行為

   的名稱,而要看行政行為影響權利義務對象是否特定。

   行政給付是行政機關對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的物質幫助。行政強制分為強制措

   施和強制執行兩種,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

   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

   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

   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本身是要求附件所列名單中的企業兩年內關閉,是為企業課加

   限制和義務的行為。為保證這一要求的實現,區政府的通告承諾“提前關閉或者積極

   配合的紿予一定補貼”,而對“逾期不履行的強制關閉”。區政府如其後給予補貼可稱

   為行政給付,強制關閉可稱為行政強制執行。但是,就通知本身而言,並非行政給付或

   者行政強制,故C、D選項是錯誤的。

   具體抽象看特定,名稱是浮雲。(1)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

   對象,對未來設立具有普遍約束力規則的行為,分為行政立法和一般規範性文件兩種。

   (2)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定性:處理特定“人”或處理特定“事”,最終影響權利義務

   的人可數、可明確,包括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

   的處理、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2016-2-45】

【題目內容:】(2016.2.45單選)李某多次發送淫穢短信、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機關經調查擬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關於此處罰決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適當的?()

   A.由公安派幽所作出

   B.依當場處罰程序作出

   C.應及時通知李某的家屬

   D.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方式作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 C

   解析 《治安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可見,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無權決定拘留,只能按照法律授權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故A

   選項錯誤。

   《治安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可見,公安機關對於治安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僅限於警告和200元以下的罰款,拘留處罰需要一般程序作出決定,B選項錯誤。

   《治安處罰法》第97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因此,C是正確的。《治安處罰法》第96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可見,治安管理處罰必須製作處罰決定書,不得口頭作出,因此D選項錯誤。

   (1)行政處罰和衍政許可均需採取書面形式作出;(2)對公民採取限制人身的措施或處罰,均需通知家屬。

  

【2016-2-46】

【題目內容:】(2016.2.46單選)下列哪一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A.審計局封存轉移會計憑證的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

   B.公安交通執法大隊暫扣酒後駕車的賈某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C.稅務局扣押某企業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

   D.公安機關對醉酒的王某採取約束性措施至酒醒

   答案 B

   解析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

   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

   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昀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分

   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場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A選項屬於查封財物,C選項屬於扣押財物,D選項屬於為制止違

   法或避免危險發生、擴大所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B選項屬於因違法行為而

   在一段時間內剝奪被許可人的合法行為權利的懲罰,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在案件調查

   中為保障案件調查而臨時扣押證件的行政強制措施。

   關於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認定,最完美的方法

   是:先理解概念和特徵,再記憶法定種類,輔以行政行為的流程先後順序判斷,單純理

   解概念和特徵是很容易判斷錯誤的。

  

【2016-2-47】

【題目內容:】(2016.2.47,單選)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糾紛向工商局申請公開乙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該局公開了乙公司的名稱、註冊號、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對經營

   範圍、從業人數、註冊資本等信息拒絕公開。甲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關於此事,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7()

   A.甲公司應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級工商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B.工商局應當對拒絕公開的依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C.本案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D.因相關信息不屬政府信息,拒絕公開合法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 B

   解析 《政府信息倉開條例》第5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

   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起訴程序,並未實行復議前置,A選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

   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工商局作為被告,理應對拒絕公開的依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B選項說法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普通一審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C選項說法錯誤。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可見,與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相關,並由行政機關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均屬於政府信息。本題所指的“經營範圍、從業人數、註冊資本等信息”是工商行政機關履行工商登記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收集獲取並記錄保存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故D選項說法錯誤。

   注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考查,已經成為近年命題的固定模式,選擇題和案例題、論述題

   均有涉及,分值逐年上升。

   政府信息金開綜合考查的題,在解題時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理解立法原理,尤其是要結合《信息公開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理論來理解《信息公開

   案件司法解釋》的條文,做到融會貫通、理解透徹;二是要掌握“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基本原則,並以此為主線,從宏觀大視野再到微觀小細節,逐步系統深

   入的掌握相關考點,之後解此類題才能有清晰的思路。

  

【2016-2-48】

【題目內容:】(2016.2.48,單選)某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以某公司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作出處罰決定。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關於此案,下列

   哪~說法是正確的?()

   A.申請複議期限為60日

   B.公司不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複議申請

   C.行政複議機關不能進行調解

   D.公司如在複議決定作出前撤回申請,行政複議中止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 A

   解析 《行政複議法》第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而《食品安全法》並未針對申請複議的期限問題作出例外規定,此案複議期限為六十日,故A選項說法正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

   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電子郵件本身屬於書面形式,若複議機關條件允許,申請人是可以採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的,而非禁止,故B選項

   錯誤。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

   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本案的行政處罰可能屬於裁量性行政行為,有因而並不能完全排除調解的可能性,故C選頊錯誤。

   《行政複議法》第25條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若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也可以撤回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D選項

   “中止”的說法錯誤。

   一、行政案件原則上不調解,但行政賠償糾紛、行政補償糾紛、自由裁量權行為(罰款數額、拘留天數、“可以”等)可以調解,注意徵稅決定、賠償範圍屬於羈束

   性行為,不能調解。

  

【2016-2-49】

【題目內容:】(2016.2.49,單選)某區衛計局以董某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由作出沒收其違法診療工具並處5萬元罰款的處罰。董某向區政府申請複議,區政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董某向法院起訴。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如董某隻起訴區衛計局,法院應追如區政府為第三人

   B.本案應以區政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C.本案可由區衛計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D.法院應對原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但不對複議決定作出判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34條規定,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若

   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而不是追加為第三人.A選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34條規定,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而非以複議機關確定級別管轄,B選項說法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C選項說法正確。《行政訴訟法》第79條規定,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吉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故D選項說法錯誤。

   追究被告一般需要原告同意,但複議維持共同被告的案件,遺漏被告且原告不願意追加被告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被告。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無需原告同意,必

   要共同訴訟合併審理無需當事人同意,但普通共同訴訟合併審理須當事人同意。

【2016-2-50】

【題目內容:】

   (2016.2.50,單選)某縣公安局於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審,8月11日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判決方某無罪,方某被釋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請國家賠償。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B.賠償義務機關可就賠償方式和數額與方某協商,但不得就賠償項目進行協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 1日取保候審,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D.對方某的賠償金標準應按照2012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升算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 C

   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為縣檢察院而非公安機關。故A選項錯誤。

   《國家賠償法》第23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又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據此可知,賠償項目也可以協商,只有賠償範圍不得協商。故B選項說法錯誤。刑事賠償實行羈押賠償原則,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II日取保候審取的期間,雖然王某人身自由受到部分限制,但實際上未被羈押不予賠償。故C選項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因此,對方某的賠償金標準應按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非侵權行為發生時的上年度。故D選項錯誤。

【2016-2-51】

【題目內容:】

1.【2016-2-51】關於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對甲法條中的“暴力”做擴大解釋時,就不可能同時再作限制解釋,但這並不意味著對乙法條中的“暴力”也須作擴大解釋

   B.《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中的“侮辱”,與《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觀內容相同、主觀內容不同

   C.當然解釋是使刑法條文之間保持協調的解釋方法,只要符合當然解釋的原理,其解釋結論就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D.對刑法分則條文的解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二是必須符合分則條文的目的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

參考答案及解析: AD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解釋

   A選項,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是解釋的技巧,在對同一法條或同一概念進行解釋的時候只能做一次解釋,也就是說對於同一法條、概念要麼做擴大解釋要麼做縮小解釋,

   不能既擴大又縮小。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甲法條的暴力做擴大解釋時,對乙法條的暴力也要做擴大解釋,比如搶劫罪中的“暴力”就包括殺人的暴力,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就僅限於輕微暴力。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客觀內容是不同的,普通侮辱罪中的“侮辱”意義在於降低被害人的社會評價,損害名譽,與性無關;但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侮辱”是具有性意義的,是侵犯被害人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雖然B選項中兩個法條都叫侮辱,但是客觀內容和圭觀內容都是不同的。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當然解釋的基本含義是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即當某種輕的行為被禁止的時候,重的行為當然應當被禁止;當某種重的行為被允許的時候,輕的行為當然應當被允許。當然解釋的原理是合理的,但是得出的結論也完全可能因超出法條文字含義的邊界,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而不必然具有合理性。例如搶劫寵物狗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比它更重的搶劫嬰兒的行為如果也成立搶劫罪,雖然是符合當然解釋要求的,但是顯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意指對於刑法用語進行解釋時不能突破文字的邊緣含義,即不能作類推解釋;必須符合分則條文的目的,指的是解釋條文要符合立法者的保護目的,即需要明確立法者針對一個法條所保護的究竟是何種法益,以此得出實質合理的解釋,對於刑法分則條文的解釋,總是在這兩種價值之間尋求平衡。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52】

【題目內容:】3.【2016-2-52】甲、乙共同對丙實施嚴重傷害行為時,甲誤打中乙致乙重傷,丙乘機逃走。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的行為屬打擊錯誤,按照具體符合說,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

   B.甲的行為屬對象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

   C.甲誤打中乙屬偶然防衛,但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擊錯誤、對象錯誤還是偶然防衛,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D事實認識錯誤

   A選項,甲是打擊丙卻打中了乙,打擊偏離了預定方向,屬於打擊錯誤。按照具體符合說,甲對於丙是故意傷害未遂,對於乙是過失致人重傷,沒有故意傷害既遂。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A選項只有在法定符合說的前提下才是正確的。

   B選項,甲並不是將乙當作丙,而是行為出現偏差誤打中乙,所以屬於打擊錯誤而不是對象錯誤。因比,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甲誤打中乙時,是偶然防衛,偶然防衛是既沒有防衛認識也沒有防衛意志,甲對乙的傷害就是偶然的具有防衛效果,因此屬於偶然防衛。但是甲沒有打中丙,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未遂。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乙僅僅是在甲打丙的過程中偶然變成受害方,乙自己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因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本人身體受傷不能成為故意傷害罪的法益侵害結果。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53】

【題目內容:】2.【2016-2-53】關於犯罪未遂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以殺人故意將郝某推下過街天橋,見郝某十分痛苦,便攔下出租車將郝某送往醫

   院。但郝某未受致命傷,即便不送醫院也不會死亡。甲屬於犯罪未遂

   B.乙持刀攔路搶劫周某。周某說“把刀放下,我給你錢”。乙信以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錢。周某乘乙不備,一腳踢倒乙後逃跑。乙屬於犯罪未遂

   C.丙見商場櫥櫃展示有幾枚金錠(30萬元/枚).打開玻璃門拿起一枚就跑,其實是值300元的仿製品,真金錠仍在。丙屬於犯罪未遂

   D.丁資助林某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但林某尚未實施相關犯罪活動即被抓獲。丁屬於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未遂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BC犯罪未遂

   A選項,行為人以為被害人會死亡,以為犯罪會達到既遂的程度,之後基於自願而努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並且為此做出了真摯的努力,是可以認定為成立犯罪中止的而不是未遂。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實現犯罪目的,所以是犯罪未遂。因此,B選項是

   正確的。

   C選項,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取得自己想要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財物,所以是犯罪未遂。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是抽象的危險犯,只要資助行為完成,犯罪就成立既遂。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54】

【題目內容:】3.【2016-2-54】關於罪數,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或情節)?( )

   A.甲使用變造的貨幣購買商品,觸犯使用假幣罪與詐騙罪,構成想象競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幣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幣罪實行數罪併罰

   C.丙先後三次侵入軍人家中盜竊軍人制服,後身穿軍人制服招搖撞騙。對丙應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D.丁明知黃某在網上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丁觸犯開設賭場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想象競合犯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BD 罪數

   A選項,使用假幣罪僅限於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貨幣,所以甲不成立使用假幣罪。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乙實施了兩個行為,侵犯了兩個法益,在法律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數罪併罰。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牽連犯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兩個行為必須具有類型化的牽連關係,即在社會上有極高的併發性。通常情況下,行為人為了招搖撞騙,並不一定侵入軍人家中盜竊制服,所以丙前後兩個行為不具備類型化的關聯。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丁實施了開設賭場罪的幫助行為,該幫助行為又觸犯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加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屬於一行為觸犯兩罪,成立想象競合犯。因此,D

   選項是正確的。

【2016-2-55】

【題目內容:】5.【2016-2-55】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l)和(2)的,執行(3);數罪中所判處的(4),仍須執行。將下列哪些選項內容填人以上相應括號內是正確的?( )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罰金

   B.(1)無期徒刑(2)拘役(3)無期徒刑(4)沒收財產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剝奪政治權利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ABC吸收原則,併科原則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死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他其他主刑,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是併科原則。在數刑中有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是併科原則,附加刑仍需執行。因此A、B、C選項是正確的,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56】

【題目內容:】

   5.【2016-2-56】乙成立恐怖組織並開展培訓活動,甲為其提供資助。受培訓的丙、丁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因案件被及時偵破,乙、丙、丁未能實施恐怖活動。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構成幫助恐怖活動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從犯的規定

   B.乙構成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

   C.丙、丁構成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D.對丙、丁定罪量刑時,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預備犯的規定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ABCD【考點】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一個是為別人實施恐怖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一個是自己為自己實施恐怖犯罪活動做準備的,都構成獨立的犯罪。

   A選項,甲對乙的資助的行為本身就是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正犯行為,所以就沒有必要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從犯的規定,直接認定構成幫助恐怖活動罪。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乙是組織者,構成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為自己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就構成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把原來的預備行為獨立成罪,成為實行行為。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丙、丁的行為變成一個獨立罪名的實行犯,所以不需要在適用預備犯的規定,不可從輕減輕處罰。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相關法條】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

   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6-2-57】

【題目內容:】5.【2016-2-57】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既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同時又生產、銷售假藥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B.乙為提高豬肉的瘦肉率,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由於生豬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餅乾,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銷售金額僅有500元。對丙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論處

   D.丁明知香腸不符合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患,但誤以為沒有毒害而銷售,事實上香腸中摻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對丁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論處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ACD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A選項,甲既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又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滿足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對於不同的行為、不同的對象成立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瘦肉精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生豬雖然不能直接作為食品,但是被屠宰後其肉屬於人類餐桌上的食品,在豬飼料中添加瘦肉精,最終瘦肉精將通過食物環節進入人體,滿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要求。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丙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丁主觀上有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故意,客觀上確實錙售有毒、有害食品,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由於兩個罪有法益重合,處理方式是在重合的範圍內成立輕罪的既遂,即對丁按照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論處。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58】

【題目內容:】5.【2016-2-58]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徵得17週歲的夏某同意,摘其一個腎臟後賣給他人,所獲3萬元全部交給夏某。

   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B.乙將自己1歲的女兒出賣,獲利6萬元用於賭博。對乙出賣女兒的行為,應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

   C.丙為索債將吳某綁於地下室。吳某掙脫後,駕車離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為不屬於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為尋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攔截兩位女生。丁的行為構成強制侮辱罪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AC故意傷害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強制侮辱罪

   A選項,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的規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以換取身價的,成立拐賣兒童罪。即只要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也要構成拐賣兒童罪,雖然乙同時構成遺棄罪,屬於遺棄罪與拐賣兒童罪想彖競合,從一重罪處罰,還應該按照拐賣兒童罪論處。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自殺的,或者被害人為了逃離現場而跳樓的,或者在駕車途中發生事故的,都是由於介入了異常因素而中斷因果關係,死亡結果不應當歸屬於非法拘禁行為,不屬於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涉性犯罪,需要侵犯被害人的性羞恥心。尋釁滋事罪,是為了尋求刺激在大街上追趕、攔截,追趕、攔截的行為,既沒有性色彩,也不會侵犯被害人性羞恥心。本案中丁和朋友就不應該認定為強制侮辱罪,而應該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

  

【2016-2-59】

【題目內容:】7.【2016-2-59]下列哪些行為構成盜竊罪(不考慮數額)?( )

   A.酒店服務員甲在幫客人拎包時,將包中的手機放入自己的口袋據為已有

   B.客人在小飯館吃飯時,將手機放在牧銀臺邊上充電,請服務員乙幫忙照看。乙假意答應,卻將手機據為己有

   C.旅客將行李放在託運櫃檯旁,到相距20餘米的另一櫃臺問事時,機場清潔工丙將該行李拿走據為已有

   D.顧客購物時將車鑰匙遺忘在收銀臺,收銀員問是誰的,丁謊稱是自己的,然後持該鑰匙將顧客的車開走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ABCD盜竊罪

   A選項,酒店服務員甲在幫客人拎包時,手機是客人在佔有,服務員雖然拎著包,但是手機主人在場,所以包和手機都應該由主人佔有。因此,甲構成盜竊罪。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客人在吃飯時,將手機放在收銀臺邊上充電,這個時候手機仍然是客人在佔有。因此,乙構成盜竊罪。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旅客將行李放在託運櫃檯旁,到相距20米的另一櫃臺問事時,行李箱是旅客在佔有,機場清潔工丙將該行李拿走據為已有,構成盜竊罪。因此,丙構成盜竊罪,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顧客人在商場購物,車在商場的停車場,所以同樣是主人在場,車是由主人在佔有,丁把車開走的行為,破壞了顧客(車主)的佔有,構成盜竊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60】

【題目內容:】5.【2016-2-60]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掌生丙在地方公務員考試中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但丙考試成績不佳,甲未能進入複試。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組織他人考試作弊,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

   B.乙為他人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應按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

   C.丙考試成績雖不佳,仍構成代替考試罪

   D.甲讓丙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D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和非法提供試題答案罪,與考試相關的三個罪名是新增的罪名。

   A選項,甲沒有組織行為,僅僅是讓別人替自己考試,所以甲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乙雖然提供器材,但是在這裡並沒有組織行為,所以甲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乙也不應該構成組織考試作驊罪。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D選項,代替考試罪既包括讓別人代替自己,也包括自己去代替別人,都算作代替

   考試罪。所以甲和丙都構成代替考試罪。因此,C、D選項是正確的。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

   處罰金。

  

【2016-2-61】

【題目內容:】6.【2016-2-61】關於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無牟利目的,為江某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量標準。對甲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乙為蔣某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費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了若干“勞務費”。

   對乙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C.丙與曾某互不知情,受僱於同一僱主,各自運輸海洛因500克。丙將海洛因從一地運往另一地後,按僱主吩咐交給曾某,曾某再運往第三地。丙應對運輸1000克海洛因

   負責

   D.丁盜竊他人200克毒品後,將該毒品出賣。對丁應以盜竊罪和販賣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參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考答案及解析: ABD毒品犯罪

   A、B選項,沒有牟利的目的,僅僅是為他人代購,就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購毒品構成販賣毒品罪,一般認為是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行為人明顯站在賣方的立場上,幫助賣方來招攬買方,為賣方販賣毒品提供幫助。顯然A中的甲並不屬於這種情形,甲是為江某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甲不是為賣方來招攬買方,所以甲不會構成販賣毒品罪。第二種情形懸買方、賣方並不認識,如果沒有行為人對於買賣雙方牽線搭橋,

   毒品交易是無法完成的,行為人對於毒品交易至關重要,這種情況下也構成販賣毒品。

   第三種情況就是從中加價,在必要的交通費之外,又要所謂的辛苦費、勞務費,或者單純從中加價,這些都會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甲僅僅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乙成立販賣毒品罪。因此,A、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丙只對自己運輸的500克海洛因負責,丙將500克海洛因交給曾某,曾某運

   1000克海洛因到第三地,曾某要對自己運輸的1000克海洛因負責。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D選項,盜竊他人毒品之後又出賣的,不能把“出賣”的行為認為是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出賣毒品”的行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前面盜竊罪是財產權法益,而禁止販賣毒品是國家對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制秩序,所以後面再往外賣的行為要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2016-2-62】

【題目內容:】4.【2016-2-62】關於賄賂犯罪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課教師,在學校委派其招生時,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考生家長10萬元。甲成立受賄罪

   B.乙是國有醫院副院長,收受醫藥代表10萬元,承諾為痛人開處方時多開相關藥品。

   乙成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C.丙是村委會主任,在村集體企業招投標過程中,利用職務收受他人財物10萬元,為其謀利。丙成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D.丁為國有公司臨時工,與本公司辦理採購業務的副總經理相勾結,收受10萬元回扣歸二人所有。丁構成受賄罪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ABCD受賄罪

   受賄罪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不但要求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工作,而且還要在這些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A選項,甲是公立高校的普通任課教師,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是他在被委派到些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招生工作)就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個時候甲收受賄賂就要構成受賄罪。所以A選項關鍵詞在於“委派”,接受委派就變成了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A選項是正確的。

   B選項,儘管乙是國有醫院的副院長,但問題在於乙開處方的行為,並不是從事公務。

   作為副院長其實在開處方的時候,和普通的醫生沒有任何區別。所謂從事公務是對工作的事項進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開處方只是乙的一種技術上的職務,技術上的職務並非從事公務,所以在這個時候,乙雖然是國有醫院的副院長,但不能夠構成受賄罪,而應該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開處方的時候並不是利用職務之便。因此,B選項是正確的。

   C選項,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的時候,並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村長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在特定的時候才會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從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時候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比如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等救濟款項的管理,比如說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比如說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徵、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的工作,這些都屬於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從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C選項中的丙是在村集體企業的招投標過程當中,集體企業的招投標是村民自治事務,並不是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所以丙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所以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雖然丁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臨時工,但丁是共犯,幫助犯、教唆犯不要求有身份,只要正犯有身份就可以。丁與副總經理相勾結,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然後收受回扣,兩人可以成立共犯,成立共犯的丁就構成受賄罪。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016-2-63】

【題目內容:】2.【2016-2-63】關於瀆職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縣財政局副局長秦某工作時擅離辦公室,其他辦公室人員操作電爐不當,觸電身亡並引發大火將辦公樓燒燬。秦某觸犯翫忽職守罪

   B.縣衛計局執法監督大隊隊長武某,未能發現何某在足療店內菲法開診所行醫,該診所開張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觸犯翫忽職守罪

   C.負責建房審批工作的幹部柳某,徇情為拆遷範圍內違規修建的房屋補辦了建設許可

   證,房主憑此獲得補償款90萬元。柳某觸犯濫用職權罪

   D.縣長鄭某擅自允許未經環境評估的水電工程開工,導致該縣水域內瀕危野生魚類全部滅絕。鄭某觸犯濫用職權罪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CD瀆職犯罪

   A選項,操作電爐並非財政局局長的職務範疇,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操作電爐不當,局長對這種行為並沒有褻瀆自己的職務,並沒有應當履行職務而未履行的情形。因此,A選項是錯誤的。

   B選項,翫忽職守罪要求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是過失犯罪。B選項中足療店開業三天就把一個患者治死了,三天的時間武某再盡職盡責也難以發現該足療店的問題,所以要求足療店剛開業三天就發現其問題是不現實的。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

   C選項,濫用職權罪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使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人讓本來不應當獲得補償款的房主獲得了補償款,拿到了90萬,顯然是使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D選項,該縣水域內的瀕危野生魚類全部滅絕,屬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因此,D選項是正確的。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縱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16-2-64】

【題目內容:】

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之一是具有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下列哪些選項體現了這 一功能?( )(2016-2-64,多選)

A.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C.偵查機關對於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於原判的刑罰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

解析:A選項的法院從輕處理、B選項的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D選項的上 訴不加刑,其行為的法律依據均為刑訴法中的規定,而非刑法,體現的均為獨立價值。

C選項的追訴期限即追訴時效問題屬於刑法規定的內容,體現的是刑訴法的工具價值,即保障刑法實現的功能,不選擇。本題答案是A、B、D。

【2016-2-67】

【題目內容:】

1、甲駕車將昏迷的乙送往醫院,並墊付了醫療費用。隨後趕來的乙的家屬報警稱甲駕車撞倒乙。急救中,乙營短暫清醒並告訴醫生自己系被車輛撞倒。醫生將此話告知警察,並稱從甲送乙入院時的神態看,甲應該就是肇事者。關於本案證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6-2-67,多選)

A、甲墊付醫療費的行為與交通肇事不具有關聯性

B、乙告知醫生“自己系被車輛撞倒”屬於直接證據

C、醫生基於之前乙的陳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車輛撞倒,屬於傳來證據

D、醫生認為甲是肇事者的證詞屬於符合一般生活經驗的推斷性證言,可作為定案依據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

雖然甲墊付醫藥費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可能與交通肇事具有某種經驗上的相關性(很多墊付醫藥費的人的確就是肇事者本人),但這種概率並不能作為法律上認定案情的依據.其並不具備法律上的相關性,因此,A正確。直接證據要求該證據信息能夠同時揭示行為人和犯罪事實兩部分信息,乙告知醫生自己被車輛撞倒並不包含行為人的信息,故仍屬於間接證據,可見,B錯誤。並非直接來源案件事實,而是經過轉述或複製的證據都是傳來證據,因此,C正確。證人只能提供自己親身感知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提供意見、猜測等主觀性證言,但符合一般生活經驗的推斷性證言除外,但D選項中的內容並不能認為符合一般生活經驗,仍然屬於臆測,由此可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本題答案是A、C。

【2016-2-68】

【題目內容:】5、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對控方證據提出異議,主張這些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對下列哪些證據的異議,法院應當予以支持?()(2016-2-68,多選)

   A、因證人拒不到庭而無法當庭詢問的證人證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關刑訊逼供的線索及材料,但公訴人不能證明訊問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查處被告人非法交易行為時的詢問筆錄

   D、偵查人員在辦案場所以外的地點徇問被害人所獲得的被害人陳述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據《高法解釋》第78條第3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拒不到庭而無法當庭詢問的證言並非一律加以排除,A不符合題意,錯誤。在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應由公訴人承擔訌明責任。《高法解釋》第102條規定:“經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排除。”B符合題意,正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由此可見,行政機關的詢問筆錄並非可以直接在刑訴中運用的證據種類,C表述符合題意,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由此可見,D不符合題意,錯誤。本題答案是B、C。

【2016-2-69】

【題目內容:】3、下列哪些選項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2016-2-69,多選)

   A、行賄案中,被告人知曉其謀取的系不正當利益的事實

   B、盜竊案中,被告人的親友代為退贓的事實

   C、強姦案中,用於鑑定的體液檢材是否被汙染的事實

   D、侵佔案中,自訴人申請期間恢復而提出的其突遭車禍的事實,且被告人和法官均無異議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

   被告人知曉其謀取的系不正當利益的事實,以及被告人的親友代為退贓的事實都 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實體法事實,都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因此,A、B正確。用於鑑定的體液檢材是否被汙染的事實屬於程序法事實,而程序法事實如果沒有異議就

   不會成為證明對象,題目並未說明控辯雙方、法院對此是否存在異議,並非一定就是證明對象,情況不明,不選擇,C錯誤。同樣道理,D無需證明,不是證明對象。本題答案是A、B。

【2016-2-70】

【題目內容:】5.下列哪些情形,法院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2016-2-70,多選)

   A.甲涉嫌綁架被逮捕,案件起訴至法院時發現懷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2年執行,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務被逮捕,在審理過程中突發嚴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傷害被逮捕,因對被害人傷情有異議而多次進行鑑定,致使該案無法在法律規定的一審期限內審結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按照

【2016-2-72】

【題目內容:】2、公安機關獲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從事毒品製售活動,遂對其展開初步調查工作。關於這一階段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16-2-72,多選)

   A、監聽

   B、查詢王某的銀行存款

   C、詢問王某

   D、通緝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 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 財產權利的措施。”由此可見,A、D錯誤,因為A、D屬於偵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後依 法進行,B、C正確。本題答案是B、C。

【2016-2-73】

【題目內容:】6.某基層法院就郭某敲詐勒索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判處郭某有期徒刑4年。對於一審中

   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審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6-2-73,多選)

   A.未在開庭10日前向郭某送迭起訴書副本

   B.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

   C.公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D.應公開審理但未公開審理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刑訴法規定的是在開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由此可見,A的做法並不違法,無需發回重審,A錯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6祭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由於郭某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依法應該組成合議庭審理,一人獨任審理屬於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B符合題意,正確。按照《高法解釋》第295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庭審作如下簡化:(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由此可見,C不違法,但不符合題意;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迴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D程序違法,符合題意。本題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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