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16年死刑冤案如何昭雪

吳春紅:16年牢獄歲月,從三次被判死緩到今日無罪釋放,他用什麼方式演繹出了一部贏訴血淚傳奇?

16個春夏秋冬,6千個日月星辰,一份沒有完整證據鏈條的投毒案件,被告人歷經4次審判,3次死緩,1次無期徒刑,今由最高院勒令再審,終得無罪釋放,重獲自由。昭昭日月,朗朗乾坤,吳春紅到底經歷了怎樣的一部官訟血淚史呢?

舊案回顧

吳春紅到底身犯何罪,因何在16年漫長的牢獄歲月中,3次被判處為死刑緩期?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權縣人和鎮周崗村兩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傷,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吳春紅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春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吳春紅案進行判決,判處其無期徒刑,河南高院於次年7月維持原判。

難點解析

作為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階層,吳春紅和千千萬萬的老百姓一樣,過著平凡而清苦的生活。突遭此劫,定然手足無措,不知所以。一則,有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在先;二則,商丘市檢察院公訴緊隨其後;三則,商丘市中院,4次審判,3次死緩,1次無期;四則,司法牢獄關押;五則,省高院對於無期徒刑的原判認可。公、檢、法、司,4大權威部門同時行使司法權力,且商丘市中院從2005年6月到2008年10月,3年時間內,4次進行審判,鍥而不捨,沒完沒了;對於一個處在最底層的普通百姓而言,為人之困,行事之難,可想而知。

冤在何處

本案歷經16年時間,箇中緣由蹊蹺,申訴過程曲折,堪稱一部維權血淚史。第一,當事人王某勝家是本村電費代收點,其本人也承認自己平時脾氣不好,說話語氣較重,因此得罪過一些人。而案發當天,去過王家繳電費的人很多,並非吳春紅一人。第二,王某勝與吳春紅之間只是因為往日裝電錶時有些許誤會,沒有任何言語衝突,在吳春紅去到王家繳電費時,王某勝還讓煙給吳春紅,足見鄰里和諧之實。且王某勝在最初的判斷中,也沒有首先想到吳春紅,那吳春紅因何投毒,似乎沒有作案動機啊。第三,據王某勝敘述,與其有怨恨的人有好幾個,而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並沒有對這些人等進行詢問或取證,而是直接拘捕了吳春紅,在行法程序上有沒有出入呢。第四,整個案情,除去吳春紅在最初被拘捕後的有罪供述外,沒有任何其它方面的證據證明吳春紅確係作案案犯。

贏訴之道

根據辯護律師李長青調查結果得出: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商丘中院的三次判決,全部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一直到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又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一年後的2009年7月,河南高院裁定維持該判決,這讓人很疑惑。

吳春紅真的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嗎?此後披露的該判決書顯示:自2004年11月19日被採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吳春紅共做過7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訊問時,吳春紅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訊問時,吳春紅翻供。吳春紅自偵查階段翻供後,始終不供述犯罪,稱原來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作。

吳春紅的辯護律師李長青表示,吳春紅堅稱曾遭受刑訊逼供,辦案民警威脅抓其妻子,迫不得已做了有罪供述。李長青的說法與吳春紅原辯護人的辯詞是一致的。吳春紅原辯護人在2005年的辯護詞當中明確記載:他在會見吳春紅時,看到吳春紅遍體是傷,當庭得到吳春紅的印證。此外,律師還發現,案卷中入所體檢表缺失,有罪供述刑訊逼供不能排除。

吳春紅到底有沒有遭遇刑訊逼供,又是怎樣的逼供手段,目前不得而知,但澎湃新聞的一則報道稱:該案件再審期間,部分偵查人員稱沒有刑訊逼供。我們注意看一下澎湃新聞文章措詞:部分偵查人員。該判決書顯示,從2004年11月20日第二次訊問時,吳春紅開始供述犯罪,該次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地點是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看守所。但卷中公安機關的提訊證未記載當天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吳春紅進行提訊。對此問題,再審期間,偵查人員解釋稱當時是在看守所外面的民警辦公室訊問的。同時,偵查機關提供的2004年11月21日訊問吳春紅的錄像,該錄像顯示的訊問地點也不是看守所的提訊室,而且在錄像中,吳春紅供述時,訊問人員也未做記錄,而是拿著一份已經記好的筆錄。

河南省法院審判長,就再審改判吳春紅無罪一案答記者問時說: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在案發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發後吳春紅曾作過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但經審理,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

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正確,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予以採納。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當庭釋放。

致敬律師:李長青,漢族,1969年出生於河北,北京京谷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廖海軍案辯護律師。

致敬法官:河南省高院少年審判庭副庭長,仝興福;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向你們致敬!

致敬媒體人:新京報,快資訊,愛奇藝,延邊晨報,環球網,新浪網,網易河南,澎湃新聞,搜狐網,煤炭新聞,上游新聞等多家良心新聞媒體持續發聲,你們的每次報道,都使真相更近了一步。你們的每一次努力都使蒙冤者看到了更多的希望。向你們致敬!

名律點評:每每看到這類案件,都會有種欲哭無淚的感覺。對於一個普通百姓,一個普通家庭,遭遇這樣的事件,其打擊範圍不僅侷限於經濟層面,更多的是形成的心理陰影。白駒過隙,人生苦短,為了昭雪平反,當事人費勁心機,甚至要耗盡幾代人的心血才能挽回那最低限度的尊嚴,眾若螻蟻之態盡現,著實是可悲可嘆!而對於執法者而言,處理案件之時,不分青紅皂白,不依鑿鑿證據,為了結案,為了政績,亦或是其它原因,草草定性了事。一則誤事毀人,給當事人帶來諸多傷害和損失;二則,褻瀆法律,誤國殃民。正如這類人性扭曲,良知喪盡的行為,望永不再有,此為國之幸事,民之福祉。

義務諮詢:有冤屈,即刻傾訴!名律出手,冤案必雪!有需求,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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