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經批准後,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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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企業類型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需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許可證申請

申請材料

網絡文化經營文化許可證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3. 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4. 公司概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5. 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6. 業務發展報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8.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審核同意文件;
  9. 從事經營ICP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和技術方案;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後續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商業經營保障,內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2. 公司對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辦理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關於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佈局的規劃;

7、根據《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間和批覆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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