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審查意見答覆經典案例

發明專利從提交申請到授權需要很長的時間,少則兩年,多則四五年。

影響發明專利授權的時間的主要因素有是否提前申請公開、以及如何回覆審查員提出的審查意見等。


在申請發明專利時選擇提前公開,可以大大縮短髮明專利的授權時間,大致可以縮短18個月左右。


而對審查員審查意見的回覆不僅影響發明專利的授權時間,而且直接關係到發明專利是否授權。因此,必須正確地對待審查員的審查意見。


本人在申請發明專利過程中,經常碰到一些審查意見,看似非常難回答,但實際卻比較簡單。這些審查意見如下:

1.權利1中記載了“計算動態低速度,棧資源協議的最佳可行性分析條件”,而對於這些計算步驟的實現,在說明書中僅給出了一種具體實現方式,除了說明書中的具體實現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料其他計算方式可以實現本申請所聲稱的比現有的方法節約能耗的技術效果

,所以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2.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徵1在於:利用棧資源協議的最佳可行性計算動態高速度;基於對比文件1,基於實際需求等不同情況計算出動態高速度是本領域人員科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屬於公知常識。

3.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徵2在於有任務阻塞時執行高速度,而對比文件是在任務中斷時執行高速度。基於對比文件1,任務阻塞時任務中斷時處理任務時常見的兩種突發情況,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在任務阻塞以動態高速度執行時間。

4. 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一個公知常識得出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而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對於申請發明專利沒有經驗的人員來說,這些審查意見非常嚇人,

尤其是不具備創造性這條,因為不具備創造性意味著發明專利授不了權,但通過認真分析後發現,申請的發明專利還是與對比文件存在本質的特徵區別,只需要對權利要求1以及所屬的子權利進行適當調整就可以解決。以下是針對審查員審查意見的回覆:


1、將原權利要求2、4、5和6合併到原權利要求1組成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沒有被對比文件1公開,具有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同時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上述的回覆意見非常簡單,只需要對所屬的權利要求的順序進行調整,就可以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指出的創造性的問題和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而且該回複意見提交之後,發明專利很快就得到授權。


發明專利審查意見答覆經典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