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計時20天!寧波強制垃圾分類,不按規定做這樣罰

《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市人大常委會公佈,將於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10日上午,寧波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工委主任陳德良介紹《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施行相關情況,並和其他發佈人一起回答記者提問。

倒計時20天!寧波強制垃圾分類,不按規定做這樣罰

條例內容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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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特色亮點

既堅持城鄉統籌,又考慮農村實際情況

目前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已經由城鎮延伸到農村,全市已經形成了良好的氛圍,有的農村地區垃圾分類比城市做得更好。考慮到城鄉協同發展, 《條例》明確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包括城市和農村。農村地區在符合環境汙染防治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對本地區產生的廚餘垃圾實現就近就地處置。基於有的縣(市)目前尚不具備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能力,《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類並明確過渡期。過渡期的區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樣既體現城鄉統籌的要求,也符合目前實際。

確定基本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如何分類是分類管理的首要問題, 《條例》將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為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標準,並在附則做了詳細的列舉闡釋。將廚餘垃圾從生活垃圾中分離出來,主要是基於寧波實際,與市民生活習慣息息相關。將廚餘垃圾分離出來單獨處置既可以提高焚燒處理效能,減少汙染排放,又可以減少垃圾總量、處置後能替代化肥改善土質。

除了四個基本分類,《條例》還對無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的分類投放要求作了規定。這個規定既回應人民群眾關切、還將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與基本分類作了一定區分,符合實際情況。

建立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的培養需要一定的時間,也需要督促和引導。為解決分類投放行為無人督促的問題,《條例》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及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履行物業服務的單位(組織)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同時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規定了管理責任人。

科學合理設置法律責任

《條例》依據上位法的規定,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設定了相應的罰則,既體現法規的嚴肅性,又考慮實際的可行性。《條例》對單位和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放置收集容器、收集運輸單位未使用密閉化車輛、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規定處置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考慮到現階段群眾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養成需要一個過程,《條例》第五十一條對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規定了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的制度,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此外《條例》還對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個人、單位信用檔案作了規定。

注重條例的可操作性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從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到最後的分類處置主體不一、環節眾多,要求環環相扣、互相監督、形成閉環。《條例》在制定過程中,重視細節問題,使條例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對廣大群眾意見較為集中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的分類投放作了規定,以預約收集為原則,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暫存點,並儘快處理。


發佈會現場,發佈人就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一一進行了回答。
倒計時20天!寧波強制垃圾分類,不按規定做這樣罰

老百姓如果沒有做到正確分類,就直接進行處罰嗎?

答: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與每一位市民息息相關,需要全體市民共同參與保障。

目前我們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正面引導,使市民廣泛知曉。條例對各類教育機構、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的教育、宣傳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其次條例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設定了相應的罰則,既體現法規的嚴肅性,又考慮實際的可行性。條例第五十條對單位和個人未分類投放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其中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配合市民習慣的養成,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社會服務折抵罰款制度,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條例第五十六條還對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個人、單位信用檔案作了規定。我們希望垃圾分類能成為寧波市民的新風尚。


為保證法規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全面施行,市司法局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市司法局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在《條例》實施過程中,主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條例》及相關配套制度的宣傳工作納入法治教育規劃,作為普法宣傳的重要內容,組織協調、配合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較長的時間內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切實保證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是積極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協調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解決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


如何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答:《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收集容器分類歸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歸集點,分類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同時,在分類歸集時應當分裝分運,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歸集。此外,也應當定時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和歸集點,維護維修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其中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日產日清。收集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不得混裝混運;處置單位應按照規定進行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後又被混裝混運的現象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相關部門依據條例規定,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落實社會監督,建立混裝混運的監督舉報制度,在小區公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信息,以及監督舉報電話。

二是嚴格行業監督,要求收集運輸車輛安裝攝像頭等監控設備,對收集運輸過程進行監管;並委託第三方進行檢查,對違規單位進行通報和處理。

三是強化執法監督,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按照條例及相關法規對違規單位處以罰款、取消特許經營資格等處罰。

小區裡面罰單怎麼開?誰來執行?

答:對於小區裡發生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由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以及巡查發現,對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條例》規定經法定程序後給予相應處罰;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個人首次違法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的,可以自願申請參加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並在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情況下,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目前,我市正在推廣“非接觸性”執法,對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我們也將依託信息技術手段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現場情況進行收集和記錄,形成特定的影像數據資料,並以此為證據實施行政處罰。

來源:寧波發佈、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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