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強拆維權期限是多少?是否適用不動產二十年起訴期限?

企業被強拆維權期限是多少?是否適用不動產二十年起訴期限?

在企業拆遷過程中,有時會出現違法強拆的情形,此時需要做的是及時起訴到人民法院依法維權,為什麼要是及時呢?因為法律規定了維權期限,如果超期進行再去起訴的話兒,會以過了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造成維權不能,今天由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維權期限是多長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企業被強拆維權期限是多少?是否適用不動產二十年起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可知,起訴期限最長為1年,超過一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何界定?一般不以被侵權企業主觀為依據,而是以客觀實施發生及被侵權企業客觀上是否知道為標準。如超過起訴期限企業主張我不知道強拆行為的發生需要舉證證明何時知道。企業都是需要生產經營的,一般不會出現強拆而不知道的情況發生,但不是絕對存在,比如說企業早已不生產經營了,廠房空閒很久沒人管理,某天企業經營者才知道自己的廠房被強拆,此時才是知道行為發生之日,從此時開始計算起訴期限。


企業被強拆維權期限是多少?是否適用不動產二十年起訴期限?


“未告知起訴期限”如何界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都應當以書面進行通知,並在通知中註明複議和訴訟的期限,如發生違法強拆,並未書面告知起訴期限,即便是口頭通知也屬於未告知期限。

違法強拆為何不適應不動產起訴期限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房屋被強拆雖然導致房屋滅失,但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不登記不產生法律效力。違法強拆行為未導致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因此不適用二十年起訴期限。


企業被強拆維權期限是多少?是否適用不動產二十年起訴期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