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春:“四大檢察”協同共進 實現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四大檢察”協同共進

實現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萬春

“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工作格局,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論體系的“破題”,更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實務創新發展的任務要求。

“四大檢察”都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為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公平正義新需求而開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須整體部署,統籌安排,相互融合,協調共進,而不應顧此失彼,厚此薄彼,壁壘分割,影響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

從更新辦案理念、落實司法責任制、制定完善“四大檢察”辦案規則、強化信息化建設、加強檢察理論研究、構建新時代檢察業務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等方面,全面提升檢察官的專業化水平和依法履職能力,從而適應“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時代要求。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已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也已經轉化為人民期望的美好生活需要與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了更高層次的需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這給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任務與要求。檢察機關承擔著維護國家政治安全、保障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使命和責任。人民群眾對法治與司法的新需求,不僅涉及到我們的刑事檢察,也更多地涉及到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優化檢察資源配置,建構法律監督新格局。

今年1月,張軍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強調,要主動適應形勢發展變化,深化內設機構改革,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通過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系統性、整體性、重塑性改革,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總體佈局將實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並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行使將進一步優化。這既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檢察院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變化,適應反貪職能轉隸調整後檢察工作“謀發展”的歷史機遇,審時度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踐行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最高檢工作報告的《決議》指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更好發揮人民檢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各項檢察職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這表明,最高檢提出的“四大檢察”監督職能得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認同與肯定,標誌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職能運行模式的重塑與基本定型,對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里程碑意義。

然而,新形勢下“四大檢察”工作的開展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亟須檢察理論研究及時跟進、破題解局。比如,“四大檢察”的法律依據、法理基礎何在?“四大檢察”相互之間是什麼關係?“四大檢察”在國家法治構建中所處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怎樣?等等。如果不能從理論上對這些根本性、關鍵性問題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檢察工作的“自覺”發展、甚至“道路”自信都會受到影響。當前檢察理論研究明顯滯後於現實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檢察工作的健康發展。為此,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為“四大檢察”提供頂層設計和理論支撐,促使檢察職能的四個輪子協同有序運轉,推動法律監督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一、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四大檢察”制度建設,關鍵是將四大檢察“做優、做強、做實、做好”

“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工作格局,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論體系的“破題”,更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實務創新發展的任務要求。如何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分別將四大檢察“做優、做強、做實、做好”,是當前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和緊迫任務。

一是做優刑事檢察。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格局中,刑事檢察始終處於十分重要地位,也是檢察機關傳統上的“看家本領”,必須持之以恆的強化、優化。要根據新時代刑事司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深化改革,完善訴訟規則,規範檢察行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定不移地推進“捕訴一體”辦案模式,突出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著力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落實司法責任制,一類刑事檢察業務由一個機構、一個辦案組、一個主辦檢察官承辦到底,並對辦案結果負責;加強對刑事訴訟全過程的監督;全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實施。

二是做強民事檢察。當前,民事檢察監督還遠不能滿足新時代社會發展和民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如何更好地踐行“為民”初心,遵循司法規律,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對生效民事裁判、調解書及其審判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增強監督的精準性、引領性,提高民事抗訴和檢察建議的採納率,維護民事審判權和執行權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值得深入思考探索。

三是做實行政檢察。行政檢察既是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又涉及對行政機關行使相關職權的監督,目前是“弱項中的弱項”。如何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義和行政執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加強對生效行政裁判及其審判、執行活動等的監督,維護行政機關執法權威,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回應人民群眾對行政法治建設的訴求,也是亟待探討解決的問題。

四是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是新增職能,也是新時代檢察業務新的增長點。當前,既要突出法律明確規定的幾類重點領域案件,通過訴前程序和提起訴訟把維護公益的工作做紮實、見實效,又要回應社會各界強烈呼聲,積極穩妥探索“等”外案件的辦理。同時,認真總結積累經驗,推動相關法律規範的進一步完善。對此,理論研究大有可為。

二、“四大檢察”既有職責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做到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四大檢察”都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為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公平正義新需求而開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須整體部署,統籌安排,相互融合,協調共進,而不應顧此失彼,厚此薄彼,壁壘分割,影響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

一是從“四大檢察”相互關係上看,首先,在人的因素方面,無論從事哪方面檢察業務,檢察官的職責定位都是法律的守護人,都需要在履職中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其共同目標都是為實現憲法、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次,在事的因素方面,“四大檢察”雖然業有專攻,關注的法律領域各有側重,但也並非截然分開,具體業務之間仍有一定交叉和銜接,需要分工配合、相互支持。如在開展刑事檢察業務中,就需要關注是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問題;辦理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則有及時發現和移送案件涉及的刑事犯罪、職務犯罪線索的責任;行政檢察與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更有緊密連結點。因此,“四大檢察”各業務部門、各辦案組和檢察官在遵循司法規律和辦案責任制前提下要互相補充、彼此配合,共同完成法律監督任務。

二是從“四大檢察”司法資源配置上看,“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要改變過去檢察機關刑事檢察一支獨大現狀。但不是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平衡,而是遵循訴訟規律,因事設崗,因事明責。從新時代人民群眾的需求、不同訴訟特點以及監督案件發生量等實際出發,優化人員結構、資源配置。既要全面,又要協調,並且在各自領域充分發展,以獲取最優的監督實效。

三是從“四大檢察”履行職責的方式看,既有訴訟方式,又有非訴訟方式,需要統籌綜合運用。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檢察機關八項基本職權,並明確了抗訴、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以及調查核實等行使職權的具體方式,形成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立體化職責權限體系。“四大檢察”如何在訴前、訴中、訴後等環節,統籌運用上述訴訟與非訴訟的多種監督權限和措施,提升法律監督效能,實現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也是當前需要探索和回答的重要課題之一。

三、不斷提升履行“四大檢察”職能的能力,在國家治理和法治構建中發揮更加積極能動的作用

今年6月,張軍檢察長在為全體檢察人員講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專題黨課時提出,把“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做精做細,“辦實事、求極致、解難題、葆本色”,更好地為黨分憂、為民解難,更好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進一步深化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學習,加強隊伍政治素質、司法能力建設。要從更新辦案理念、落實司法責任制、制定完善“四大檢察”辦案規則、強化信息化建設、加強檢察理論研究、構建新時代檢察業務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等方面,全面提升檢察官的專業化水平和依法履職能力,從而適應“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時代要求。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四大檢察”,首先必須紮實辦好每一個案件,但又不能囿於個案就案辦案,而應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能動的作用。要通過依法履行“四大檢察”職能,及時發現國家治理中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充分運用檢察建議這一重要法律監督方式,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促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通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促進社會組織和公民守法。從而使“四大檢察”更好地融入國家治理和法治構建,滿足人民群眾對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

(本文節選自作者在“融合與發展:四大檢察與新時代法治構建”研討會上的總結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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