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到底能不能獲得孃家徵地補償款?法官:可以,但有條件

農村有句俗話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歸根到底這是一種重男輕女思想。也正是因為這種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思想,讓很多人吃了虧,本法院判例希望對你們有借鑑和幫助。

案例背景:

林某的父母、兄弟均為北厝鎮某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林某是個80後,出生、成長於北厝鎮某村,戶口亦落在北厝鎮某村。2009年林某出嫁(非同村),但戶口未遷出,亦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資格或村民權益。誰料好景不長,林某與丈夫因感情等問題離婚,無奈之下林某又回到孃家生活。

訴訟起因:

2010年起北厝鎮某村因涉及實驗區重大項目徵遷,北厝鎮某村被徵地五百餘畝並已獲得了相應徵地補償款。2015年北厝鎮某村委會對徵地補償款分配研究討論後對徵地補償款進行發放,林某的家人都分到了徵地補償款,唯獨林某沒有分到徵地補償款。林某納悶了,明明自己結婚時也沒有將戶口遷出,也沒有取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資格或享受村民權益,2011年離婚後林某便回到孃家居住,也享受到了孃家所在村的選民資格,交納相應農村醫保,怎麼唯獨到分錢時候就把她排除在外了?林某通過向鄉政府反映、信訪等多種渠道維權,仍然未分到本該屬於她的徵地補償款,無奈之下,林某將北厝鎮某村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判:

法官審查後認為,林某的父母均為北厝鎮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林某出生時自然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林某外嫁時未將戶口遷出,亦未獲得其丈夫家或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林某離婚後又回孃家生活,其戶口應從出生至今均在北厝鎮某村,並享有北厝鎮某村村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權利。為此,對林某提出的確認系北厝鎮某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張予以支持。林某作為北厝鎮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要求北厝鎮某村支付徵地補償款四萬餘元,北厝鎮某村委會作出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方案不能作為抗辯依據,故判決北厝鎮某村向林某支付徵地補償款四萬餘元。

法官說法:

(一)外嫁女是否一定都能分得孃家徵地補償款?答案是……?

外嫁女問題是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和最為突出的類型。外嫁女是否一定都能分到孃家的徵地補償款,答案明顯是“不”。

隨著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眾多大型項目推進,“農村戶口”明顯越發值錢,徵地補償款關係到最廣大農村的基本權益,法院在確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主體不再採取單一的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綜合認定。

(二)外嫁女林某怎麼就分到徵地補償款了?

本案中的林某雖於2009年已經出嫁,但其並未將戶口遷出,亦未取得其夫家的村民資格或享受到相關權益。且2011年林某離婚後回到孃家並長期生活,獲得相應選民資格,繳納相應農村醫保,可以說林某與孃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故林某應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權,為此平潭法院判決北厝鎮某村向林某支付徵地補償款四萬餘元。

外嫁女到底能不能獲得孃家徵地補償款?法官:可以,但有條件

補償款分配方案明明是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法院為何不採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適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

如上規定,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前提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而北厝鎮某村作出的分配方案雖然經過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但侵害了林某本應享有的與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故法院對該分配方案不予採納。外嫁女只要具備孃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便有權利分得孃家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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