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以上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這幾項債務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誰借的誰償還。
即一方賭博、吸毒、嫖娼、包二奶、包二爺所借的債務歸其個人償還,由於這些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借錢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最後,希望可以幫到你,想要獲取更多婚姻法律知識的朋友,記得關注我哦,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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