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學歷才能擔任總監、項目負責人


本科學歷才能擔任總監、項目負責人

4月30日,住建部官網覆函,同意上海市開展“提高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試點。

除此之外,在今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還下發通知,明確要求自3月1日起:

進一步提升註冊建築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學歷要求

承接本市社會投資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其擔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除需符合國家註冊建築師、註冊監理工程師及最低從業年限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同時還提出,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也要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本市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從業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滬建質安〔2018〕213 號)明確規定的最低從業年限和取得市或區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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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多數省份報考監理工程師:

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1998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人辦發〔1997〕105號)要求:

(一)報考全部科目(4科)考試條件(級別為考全科)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報考條件(級別為免2科)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者,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2個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畢業以上學歷。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擔任)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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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29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針對註冊建築師: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一)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應當取得學士學位。(新增)

顯而易見,報考門檻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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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建築工程質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滬建建管〔2019〕182 號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本市施工許可營商環境,提升企業獲得感,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控制,根據市委、市政府“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的營商環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9 年上海市優化施工許可營商環境工作總體安排〉的通知》(滬建審改〔2019〕1 號)要求,在工程建設項目地質勘察、質量管控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進一步完善改革舉措、優化辦理流程、減少辦理時間。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社會投資小型項目地質勘察流程

針對風險可控的社會投資小型項目,進一步優化地質勘察服務質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極端惡劣天氣、複雜地質條件等情況外,地質勘察時間應不超過 10 個自然日。

二、進一步提升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

本市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從業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滬建質安〔2018〕213 號)明確規定的最低從業年限和取得市或區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三、進一步提升註冊建築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學歷要求

承接本市社會投資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其擔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除需符合國家註冊建築師、註冊監理工程師及最低從業年限以外,同時應滿足本科及以上學歷要求。

四、進一步細化小型建築工程施工過程質量監管要求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執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於進一步優化本市小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滬建建管〔2019〕131 號)基礎上,按照小型建築工程的不同類型, 分類開展施工過程質量監督檢查。

(一)對於總建築面積不大於 5000 平方米的廠房或倉庫、結構高度不超過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場、辦公樓、賓館、酒店、文化、體育、旅遊類公建工程,在主體結構封頂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實施一次監督檢查。

(二)在總建築面積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廠房或倉庫、結構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場、辦公樓、賓館、酒店、文化、體育、旅遊類公建工程中,對於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開挖階段實施第一次監督檢查,在主體結構封頂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實施第二次監督檢查;對於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體結構封頂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實施第一次監督檢查,在裝飾裝修工程大面積隱蔽施工前實施第二次監督檢查。

(三)對住宅工程、教育、醫療類公建工程,或存在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後非建設單位自己持有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實施不少於兩次監督檢查,檢查節點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2019月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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