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業主、大監理”的蛻變過程


“小業主、大監理”的蛻變過程

本文結合國際慣例及我國建設監理的發展過程,通過“小業主、大監理”以及“大業主、小監理”模式產生的背景進行分析,闡述兩種模式的內涵,揭示二者的本質區別,指出我國監理模式由“大業主、小監理”發展為“小業主、大監理”模式的重要意義,並對“小業主、大監理”模式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小業主、大監理”是一種新的監理模式,在我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中受到重視並得到越來越多應用,但對於“小業主、大監理”概念的內涵,還沒有一個清晰、統一的理解和認識。

  國際慣例中的“小業主、大監理”

  工程監理屬於工程項目管理諮詢活動的範疇,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化、專業化的監理公司接受業主委託,代表業主對施工單位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目的在於最大程度地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按照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制的菲迪克施工合同管理模式,業主與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簽訂監理服務委託協議,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雖然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簽訂合同,但他們均受承包合同的約束,均應按照承包合同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責。業主通過監理諮詢服務協議約定了監理工程師的服務範圍,並通過施工合同條款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以及與業主和施工單位的關係做了具體規定,保障了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權威。在這種模式下,業主通過上述合同協議將包括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以及環保、安全等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均交給監理工程師承擔,業主僅在重大問題如外部協調、重要變更協商等方面參與管理,而對於已經委託給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業主一般不再直接干預。因此,業主派出的項目管理人員數量相對較少,因而可稱之為“小業主”;監理單位必須提供對項目全面控制所需的項目管理人員,因而派出的監理人員數量較多,監理規模較大,可以稱之為“大監理”。

  

“小業主、大監理”的蛻變過程

但準確地說,“大監理”不應僅理解為人員數量多、規模大,而應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監理隊伍人員多,監理組織規模大。二是業主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大。

  例如,根據菲迪克條款,除非業主在專用條款做出明確限制外,監理工程師代表業主為保證項目按進度計劃和合同規範實施行使一切權力,包括向施工單位下達開工、停工、拒收、整改、變更等指令的權力,簽發驗收、計量、支付等證書的權力,以及要求施工單位撤換不合格人員乃至項目經理的權力等。而且,菲迪克紅皮書(施工合同條件)要求施工單位只能從工程師那裡接受指示,菲迪克白皮書(業主/ 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則要求由業主方面派給諮詢的人員,工作時也只從諮詢工程師接受指示。三是監理工作範圍大,即監理工作不是僅限於質量監管,而是包括項目管理和目標控制的各個方面,而且根據項目模式的不同,如果業主需要,監理的職責還可以向前延伸到設計、招標階段。這種“小業主、大監理”的模式,實際上也是國際慣例中一種典型的做法。

  從“大業主、小監理”到“小業主、大監理”

  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是改革開放過程中,在借鑑西方國家項目管理模式和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最初構想也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招投標、施工和工程保修階段都實施監理。但是在我國工程建設實踐中,尤其在監理實施初期,由於國情、歷史、經濟制度不同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建設工程監理與國際慣例產生了較大偏差,從而形成了我國建設監理實踐中的“大業主、小監理”現象。

  

“小業主、大監理”的蛻變過程

我國實行建設監理制以來,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建設項目監理制不斷推廣和完善,我國社會化、專業化的監理人才和監理單位無論在數量、質量還是規模上都得到迅速發展壯大。我國監理企業的快速發展、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不斷提高,以及建設監理市場條件和法律環境的不斷改善,為我國建設監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提供了更加成熟的基礎條件。同時,廣大項目管理工作者和研究者都更清楚地意識到“大業主、小監理”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這都為我國建設監理事業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創造了必要和充分的條件,因此,近年來,“小業主、大監理”在我國監理實踐中作為一種新的概念和模式被提了出來,並因其良好的實踐效果受到重視和推崇,也在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中得到推廣和應用。

  我國的“小業主、大監理”模式,是相對於“大業主、小監理”而言的。它們與我國建設監理髮展的歷程和階段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我國的“小業主、大監理”

  模式是在“大業主、小監理”的基礎上改進而來的,是我國建設監理不斷髮展和完善的必然結果,代表著我國工程監理與菲迪克代表的項目管理國際慣例更高層次的接軌,是我國建設監理事業取得發展和進步的又一個重要里程碑。

  

“小業主、大監理”的蛻變過程

“小業主、大監理” 改變了業主“大包大攬”的傳統

  “小業主、大監理”改變了業主“大包大攬”的傳統,突出了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強調發揮監理的技術與管理專業特長。與“大業主、小監理”模式相比,“小業主、大監理”具備幾個方面的優勢。

  一、有利於克服業主能力和資源不足的問題。“大業主、小監理”要求業主有較強的管理能力,需要業主投入較多的管理資源,業主為項目投入的人員規模較大。

  而“小業主、大監理”中,業主為項目配置的人員規模小,而監理配置人員的規模相對較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小業主、大監理”有利於節省業主的人力資源,尤其是克服了業主管理資源和能力不足的問題。

  二、有利於提升監理行業整體水平。由於“小業主、大監理”擴大了監理社會化的規模,因而有利於深化監理社會化改革,不僅有利於節約社會資源,也有助於社會積累項目管理經驗,提升監理行業整體的項目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有利於更好地實現項目目標。“大業主、小監理”

  模式下,建立的職責一般僅侷限在對施工階段的質量檢查與控制,而對工程的進度管理和投資管理權限很少,且業主與監理權責交叉重疊。而在“小業主、大監理”模式中,在業主充分授權下,監理依靠其專業優勢,代表業主全面負責項目微觀管理工作,即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面的和動態的目標控制,並負責項目內部協調。

  而業主在管理資源和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將主要精力放在重大問題決策和外部環境協調等宏觀管理方面。從這個意義上說,“小業主、大監理”依靠素質高、專業性強的監理隊伍進行全面目標控制,理順了監理對施工單位管理的權責關係,更有利於發揮監理的專業特長,更有利於調動監理的積極性,提高監理效果,從而更好地為業主實現項目目標。

  

“小業主、大監理”的蛻變過程

四、有利於監理模式創新。“大業主、小監理”模式下,監理的職責範圍被嚴格限制於施工階段,甚至僅限於質量監督。而在“小業主、大監理”模式下,通過業主充分授權,監理職能可以向前延伸,使監理在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提前介入,更好地瞭解業主的建設意圖和要求,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更好地實現項目的目標。並且,根據業主的需要和進一步授權,這種模式甚至可以進一步延伸,向“代建制”過渡,從而形成代建——監理一體化的管理模式。

  五、有利於促進監理選擇程序的改進。在國際慣例中,項目招標公告中不僅包含業主的信息,也包含監理機構的信息。但目前在我國,由於認識上的不足,加上目前監理僅限於施工階段,很多項目招標文件中並不包含監理機構,甚至很多項目直到開工才將監理機構的情況通知施工單位。但事實上,由於監理對施工單位來說非常重要,監理單位是施工單位在投標階段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將監理機構的信息列入項目招標文件,對於投標人來說是比較公平的做法。“小業主、大監理”模式下,由於監理在項目中的角色向前延伸,可以推動我國監理選擇程序和方法做出改進,將監理的信息納入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使投標人及時瞭解監理機構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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