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相爭,這一拳,賠了將近20萬元!

鄰居相爭,這一拳,賠了將近20萬元!

小區鄰居、車位相鄰因為車輛剮蹭,雙方協商賠償不成,最終發生毆打行為一拳,賠了將近20萬元!


山東省濟南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鄭芳芳與被告蕭力力住同一小區,車位相鄰。2017年5月的一天,鄭芳芳與丈夫取車時,與蕭力力及其妻子等四人相遇。鄭芳芳夫妻與蕭力力夫妻協商處理車輛刮蹭事宜,後發生爭執。


被告蕭力力等三人與鄭芳芳之夫打架過程中,原告鄭芳芳被打傷,導致其右眼受傷,造成其右眼眼球頓挫傷、眶壁骨折、視神經挫傷。鄭芳芳先後到山東省立醫院、濟南眼科醫院等醫療機構就診治療,並在山東省立醫院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1.4萬餘元。


本案訴前調解中,鄭芳芳申請鑑定。司法鑑定機構之後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鄭芳芳右眼視覺功能障礙構成九級傷殘。傷後誤工時間為120日,傷後需一人護理30日,傷後營養時間為45日,後續治療費建議按照實際發生後計算。


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健康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原告鄭芳芳因被毆打造成右眼受傷,被告蕭力力等三人作為致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本案主審法官閆秋芹介紹,關於原告鄭芳芳主張的各項費用,被告蕭力力等三人對鄭芳芳主張的醫療費14042.74元、鑑定費2900元、配鏡花費750元均無異議,且該費用均為原告鄭芳芳因本次受傷支出的費用,故法院對以上費用予以支持。原告鄭芳芳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級傷殘,按照2018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其傷殘賠償金為15.8萬餘元,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本起事故致原告鄭芳芳九級傷殘,其要求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歷下法院判決被告蕭力力等三人賠償原告鄭芳芳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9.6萬餘元。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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