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陽四連勝之二:限拆決定違法導致強拆決定被判撤銷

【案情概要】

原告周某軍在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某鎮某路有自己的房產,2018年12月18日,本案被告弋陽縣城鄉規劃局針對原告在弋陽縣某鎮某路的圍牆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弋規拆決字[2018]00028號)。2018年12月21日,本案被告弋陽縣城鄉規劃局向原告發出催告書,催告其收到催告書後二日之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則依法強制拆除。2018年12月24日,本案被告弋陽縣城鄉規劃局針對原告在江西省弋陽縣弋江鎮望江北路土地上的構造物作出了《強制拆除決定書》(弋規拆決字[2018]第130號),該決定書認為原告建造在弋陽縣弋江鎮望江北路的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構造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予以強制拆除,涉案圍牆現已拆除。

原告對被告作出的上述《強制拆除決定書》不服,委託宋玉成律師代理本案,宋律師認為被告在履行行政行為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被告的上述決定書實際上是以拆違促拆遷,是行政權力濫用的表現,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9)贛1129行初58號判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中基於2018年12月18日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屬認定事實不清且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沒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曾向萬年縣法院起訴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萬年縣法院作出(2019)贛1129行初1號判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這將導致被告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江西弋陽四連勝之二:限拆決定違法導致強拆決定被判撤銷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基於行政機關未依法查清事實,明確房屋範圍、產權、是否取得相關證書等,未經全面調查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表現,或者以拆違促拆遷。這將導致後續《強制拆除決定書》等的主要證據不足,也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當事人應當謹慎處理類似行政處罰文書,如若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及時採用法律途徑解決,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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