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饒案例:徵收補償未經調查登記、補償款項短缺依法應當撤銷

【案情概要】

原告陳某哲在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某鎮某路有自己的房產,2019年2月2日,本案被告弋陽縣人民政府針對原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弋府徵補字[2019]4號)。決定內容為:一、對被徵收人陳某哲所有的坐落於弋陽縣某鎮望某路XX號房屋實施徵收,如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根據上饒市某評估公司對房屋的評估以及《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被徵收人應得的貨幣補償數額為人民幣790,511元(不含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損失及室內配套、附屬物補償款,空地補償款,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損失費)。房屋裝飾裝修損失及室內配套,空地補償款在強制執行時進行現場評估予以補償;二、若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按《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安置房屋價值與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差額、營業房屋的貨幣補償及被徵收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室內賠償及附屬物等補償按照最終評估價值予以結算。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稱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並告知了原告陳某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原告對被告作出的上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委託宋玉成律師代理本案,宋律師認為被告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如實對原告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但被告在具體徵收過程中,顯然未能依法行政,未能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故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9)贛11行初59號判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提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然而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陳某哲妻子黃某名下,黃某已故,二人有一子陳某,本案的被徵收人應當為陳某哲、陳某,被告遺漏被徵收人。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然而本案中無論是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均未包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損失費等款項,也未明確裝飾裝修損失及室內配套、空地補償款等具體補償金額,補償內容不合法依法應當撤銷。


江西上饒案例:徵收補償未經調查登記、補償款項短缺依法應當撤銷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被徵收人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書作出的程序合法性、內容完整性(包括是否組織調查被徵收房屋範圍、補償款是否完整等)均應當提高警惕,如若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及時採用法律途徑解決,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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