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屋徵拆遷中的那些“陷阱”!拆遷律師一條一條幫你解讀!

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增長和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中國大地上熱火朝天的開發建設行為可謂是遍地開花,伴隨著這一歷史發展趨勢順勢而生的則是拆遷。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經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若要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就必須通過拆遷實現城市空間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佈局;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自身的居住、生活環境也提出更高要求;城中村、原來的城市郊區以及農村集體土地也日益被納入徵收範圍,這都導致了拆遷的發生。

拆遷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舉措,拆掉舊的,建設新的,按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辦不好,也就成了壞事。近幾年,很多地方的拆遷已經陷入野蠻拆遷的怪圈,拆遷公司只考慮自己的任務,不考慮拆遷戶的利益,地方執政者更加關注的是項目進度和執政業績,在他們眼裡被拆遷戶的犧牲是應該的,於是很多捍衛自己權利的住戶被扣上“釘子戶”的大帽子,似乎維權成了沒有大局意識的違法行為,更可怕的是還有一些隱形的陷阱也同樣危險缺卻總是不為人知,不知道作為被拆遷人的你是否已經掉入其中。

警惕房屋徵拆遷中的那些“陷阱”!拆遷律師一條一條幫你解讀!

隱形陷阱一:拿政策說事

政策這個詞的含義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具有階級性、正誤性、時效性、表述性等特點。簡而言之,地方政府所謂的拆遷政策,自然是為了其完成拆遷工作而制定的,為了行使其職權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於法律,更不能違反法律,我國是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即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規範和限制政府權力,各級行政部門在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作為,胡作非為超越法律允許的界限就是違法行為。

在現實中,拆遷方大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拆遷方所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而廣大的被拆遷人則只好信之聽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雖然我國目前在徵地拆遷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這一條例已經設定了我國徵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這一大綱,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一原則就不會輕易地被徵收方所牽制了。

隱形陷阱二:評估報告

無論從評估機構的選擇還是評估結果的異議,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都對被拆遷人進行了法律保護。可是在實際當中,評估報告可是讓被拆遷人吃足了苦頭,很多拆遷方直接自己就確定了評估機構,根本不會與被拆遷人協商選定,而且拆遷方選定的評估機構也並不能保證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評估結果更是讓被拆遷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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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其實並不是補償問題的關鍵所在,這就像很多拆遷方借“拆違”強拆房屋一樣,評估報告已經成為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被拆遷人與其苦苦和拆遷方糾纏在評估報告是否合理的問題上,還不如在如何讓拆遷方對你提出的補償要求上做出讓步來的實惠。

隱形陷阱三:補償決定書

補償決定書是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出現的概念,在這之前對應的是拆遷裁決書。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徵收補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道手續。但決定書一旦做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打開。政府在具備相應的手續之後,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拆遷,這也是被拆遷人不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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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門濫用公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後對公民實施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而集體土地上與此補償決定書相對應的則是責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決定書。不管是哪一種決定書,都會開啟強拆或者強徵的大門,因此對被拆遷人來說,是個非常危險並且需要認真對待的文件。但是,啟動這項程序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是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而且,作出補償決定後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還要告知被徵收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如果被拆遷人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熟悉,很容易掉進陷阱,被徵收方“合法地”強拆。

隱形陷阱四:安置補償協議

安置補償協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拆遷補償協議。在現實中,很多的被拆遷人天真地相信拆遷方的口頭承諾,稀裡糊塗地簽訂協議,或者屈服於拆遷方的恐嚇、威脅等非法逼遷手段而無奈簽字,甚至還有一部分被拆遷人竟然在“別人都簽字了”的隨波逐流中籤署空白協議。筆者在接聽諮詢電話的過程中,對這些情形尤其是最後一種深表惋惜,我想問這樣的被拆遷人一個問題:雖然不懂法律不是你的錯,可是你在簽字的時候真的做到對自己負責了嗎?如果你真的如我上述那樣籤協議,今後的日子你將會在拆遷方不認賬、政府部門多方扯皮、四處跑斷腿卻無人負責的煩惱中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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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簽署協議到底應該如何籤呢?

首先,千萬不可簽署空白協議。

不管拆遷方說的多麼誘人,給出的補償條件多麼優厚,空白的就等於零,事後拆遷方填上去的補償數額一定不會是他所說的那樣,而你在補償問題上已經再也沒有話語權了,只能被動地任人擺佈。

其次,安置協議必須對如何安置也就是拆遷如何補償作出明確約定。

比如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位置,面積等等細節都要明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都會影響你的合法權利,留下的問題日後仍會困擾你,那時候你的房子已經拆除,再想和拆遷方去談判,顯然已經處於劣勢。

再者,關於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須約定明確,沒有約定日期的在執行時會有問題。另外,關於違約責任也要考慮到位。

萬一拆遷方到期交不了房子,而過渡費又沒有超期的約定,被拆遷人的利益就會被侵害。您瞧,這小小一紙拆遷協議不簡單吧,哪裡考慮不到都會後患無窮啊,但是拆遷方在動遷之時,為了加快拆遷進程,想盡辦法就盼著你趕快簽字呢,他們所說的話不可盡信,所以,被拆遷人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小心,切莫掉進這隱形陷阱。

作為一個依法行事的權力機關,保證執法內容的合法性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性是其基本的工作職責,但是被拆遷人往往因為不懂法律而無法指出政府的違法點,從而失去了談判的籌碼,再加上上述種種隱形陷阱在雙方談判過程中設防,被拆遷人可謂是防不勝防,最終在拆遷補償上吃虧。因此,處於弱勢的被拆遷人必須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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