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後開具的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2017年以後開具的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問題一:我有一張2018年已逾期的發票,不符合逾期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那我現在可以繼續抵扣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問題二: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繼續抵扣進項稅額,這個條件指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逾期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客觀原因包括如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規定的客觀原因的,可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抵扣手續。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客觀原因包括如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