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貓狗狗,食材還是伴侶

法律是規定人在社會之中的行為模式的一種強制性規範,之所以制定法律,無非是為了讓社會更好地在框架之內運行,讓每個遵守法律的人從中受益。

為了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草擬了這份條例。鑑於當前的疫情和世界各地曾發生的流行病乃至瘟疫多由野生動物引發,對此作出規制也是理所當然。

作為一個旨在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條例,對於未經檢疫,難以管理甚至屬於保護動物的野生動物作出禁食令完全可以理解,但對於貓狗等寵物的禁食令究竟是不是合理呢?個人對此持懷疑態度。

關於寵物能不能吃這件事,素來爭論已久,貓貓狗狗因其通人性和可愛與越來越多的人建立了羈絆和感情,也正因如此,飼養寵物的人群對於寵物的整個物種產生憐惜,不願意看到它們被作為食材,這樣的心態可以理解。

但從社會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社會上不僅有愛貓愛狗的人,也有不養寵物甚至懼怕動物的人群,甚至有些民族是以吃狗肉為多年風俗的,有些商戶是以飼養肉狗出售為生的。雖然我也喜歡寵物,但作為法律人,仍舊認為為了一群人的利益而一刀切地損害另一群人的利益是不可取的。

究竟哪兒不可取呢?

其一,禁食寵物,寵物的界限在哪裡?

目前寵物依舊以貓和狗為主,這兩種動物也因其外表和性格以及智力深受人類喜愛。但也不排除以豬、牛、羊等作為寵物的人存在,有些宗教和民族還有以某些動物作為神祇的代言者而供奉的習慣。那麼寵物究竟包含哪些物種?能吃與不能吃,文明與不文明的分野究竟在何處?是可愛的動物不能吃而醜陋的動物可以吃,還是聰明的動物不能吃愚蠢的動物可以吃,吃什麼文明吃什麼不文明,是哪一種規範界定的?

其二,禁止食用,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

如果是為了公共安全目的,在貓、犬肉類沒有明確檢疫標準和配套機構時暫時禁止食用還尚能理解。但徵求意見稿的解釋之中對原因的解讀是“禁止食用寵物是人類文明的共識”。這樣的原因是不適合作為立法根據來限制公民權利的。

如果說作為寵物飼養的個體寄託了飼養者的感情而不適合被食用合情合理,那麼作為肉類食材飼養的該種類動物也不能被食用嗎?或者說只要是有人作為寵物飼養的動物,都不能食用嗎?如果有一個人飼養豬作為寵物,其他人吃豬肉就都成為了不文明嗎?一部分人的好惡,不能成為限制公民權利的原因。

其三,禁止食用,並非“人類文明的共識”

犬類在中國古代,就是“六畜”之一,如前文所述,很多民族到今天還保留著吃狗肉的習俗,養狗在現代社會是一個常見現象,但仍不是每家每戶都認同並喜愛的生活習慣。對“伴侶動物”的偏愛,並不是全人類的共性,也談不上“人類文明的共識”。

貓狗對於人類的意義是否與其他動物不同,本質上是一個觀念問題,並且是存在爭議和分歧的觀念問題,故而不宜以條例的方式強行劃定界線。

與此同時,也必須要看到,作為寵物被飼養的動物(包括但不限於貓狗),確實在與飼養者日復一日的相處之中與人類建立了感情。當前立法之中將動物完全視為財產,對於故意殺害動物人的處罰完全等同於故意毀壞財產,對於市場價較低但與主人建立了親密關係的動物的保護力度無疑是不足的。

寵物在法律上作為財產的一種並沒有爭議,但因其活體、智慧、與人互動上的特殊之處,基於人性之中的良善,對於寵物的惡意傷害和殺害明顯會侵犯其主人的感情甚至於對其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失,故動物保護立法可以從這一角度,對傷害動物的殘忍和惡意施以超出一般毀壞財產的懲罰,以此彰顯人性的文明。

故筆者認為,此類立法應當以目的上的區別來區分:

從生態平衡的維護來看,目前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較為健全,可以建立生態保護動物名錄,對於名錄中的珍稀野生動物施以特別保護,對於偷獵等行為施以嚴懲,必要時以刑法約束。

從防疫安全的角度來看,重點是動物飼養和加工的規範化、可控化,只要是非保護動物,在具有相應資質的養殖機構接受衛生監管,能夠保證食用安全的,都不應當被禁止。

從人類對寵物的情感寄託方面看,可以對於人飼養的寵物進行登記,將動物和飼養人的關係記錄在冊的方式讓飼養者更好地承擔相應的照看義務,對於遺棄、虐待寵物等行為進行處罰;與此同時,對於盜竊、毒害寵物等行為進行單獨規制,因其違反公序良俗而施以比盜竊、破壞普通財物更嚴厲的制裁。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更好地生活,在公平、合理、有序、自主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而對法律進行修改,但不可能改變以人為本的方向,也不能逾越法律作為道德底線的本質,人的法律之中,最優先保護的自然是人的利益。

當人的安全遭受威脅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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