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單位打架,可以直接開除嗎?公司要賠償嗎?

mic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在公司打架,公司可以依據上述第二種情形,即“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適用該條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員工打架的情形被明文規定在公司規章制度中。例如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打架、鬥毆等違法勞動紀律的;二、……”

2.公司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產生。就是規章制度的出臺,徵求過公司員工的意見和建議,並經過員工的簽字認可,並非公司單方面擬定的文件。

3.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且經過公示。即規章制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有公示告知員工的行為。

當然,用人單位履行上述事項要保留痕跡,避免以後發生糾紛時缺少證據證實。

最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屬於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律島Channel


任何一個公司,大家都是違紀行為,情節視情況而定。無論是否開除,處罰是一定要有的。如果參與打架的員工,正好是公司要裁員的對象,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但是企業要辭退打架的員工,前提是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打架鬥毆的處理辦法,而且該制度要確定曾告知過員工。所謂的告知,一是該制度有員工的確認簽字,或者該制度在公示的時候明確過,公示期限,公示期內沒有書面提出疑問的視為默認同意公司管理制度。這個時候是可以依據公司的規定進行辭退,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至於能不能辭退,要看公司制度是否完善,是避免風險的關鍵。

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一定要不斷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合理合法,處理問題員工,才能使企業處於主動位置。


燚鳴驚人


這個得看公司得規章制度,但是我遇見得全部開出。如情節嚴重還可能移交公安機關。公司不會賠償,可能會追究打人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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