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貶值費到底賠不賠?

很多人理所當然的認為,別人把自己的車主撞了,自己的車子經過修理後必然產生相關折舊費或者貶值費。但是司法實踐中到底支不支持車輛貶值費呢?今天張律師就來告訴大家答案。

今日普法: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貶值費到底賠不賠?

實際上,關於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答覆,最高法答覆如下: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由此可見,最高院對於車輛貶值費原則上傾向不予支持,除非有特殊。極端的情況才會考慮適當賠償,確實在國內現有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之下,最高法出於減少糾紛、降低案件量以及維持社會平穩發展的角度考慮,對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費的索賠持相當謹慎的態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排除今後最高法在完善相關規定後會將車輛貶值費納入交通事故賠償範圍。

司法實踐中,由於之前法律並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加之每個具體案件的情況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但是結合各地的判例來講,如果您車輛貶值的損失同時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在最高法的回覆公佈後,也還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請求賠償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或過錯較低。(無責或次責)

二、受損車輛應屬於車齡較低的新車,一般不超過2年。

待售新車索要貶值費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經上路一到兩年的車輛也可以爭取。因為雖說舊車也可能有車輛貶值的情況發生,但舊車相對車損後貶值較少、而且因長期使用存在自然貶值的因素,不易於鑑定貶值的具體價值,所以舊車主張車輛貶值費很困難。

三、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程度要非常嚴重,而且必須是有關鍵部件受損。

如果只是簡單剮蹭等輕微車損,在修車後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復正常,不存在後續使用的隱患。而非常嚴重的車損,即便修復好後,也會影響到車輛的質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駕駛性也都會降低,所以才可能主張到車輛貶值的損失。

四、事故車輛的損失必須是經過相關物價或評估鑑定機構的鑑定,折舊率和數額確定的。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單純是自己認為有損失,沒有經過相關機構鑑定出具體損失數額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經善意出售的。

這個雖不是必要條件,但畢竟我們所說的車輛貶值的損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確的體現,其車主的經濟財產損失也才能比較清晰可觀的讓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會相應增大。

以上便是司法實踐中一般支持車輛貶值費的情形,大家感興趣的也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找相關案例,但是總的來說,對於車輛貶值費,並非一定能得到支持,最好還是找專業律師為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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