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怎樣防止員工帶走商業祕密?

開心果達人


員工和企業之間,首先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基於此種關係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如果企業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訂有商業秘密條款,或者訂有專門的商業秘密合同,那麼,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商業秘密糾紛,是可以按照約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企業發生以下相關爭議的時候,是可以提請勞動仲裁:

①企業認為職工在職時、離職後侵犯企業商業秘密權的;

②企業認為職工離職後,違反了競業限制合同的;

③企業認為自己的商業秘密體現在對職工的培訓中,可就培訓費提起勞動仲裁。

非但如此,我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包括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幾乎所有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甚至還包括了社會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而作為企業方,員工方面又該如何來規避風險呢?以下是幾點建議。

①公司招人時要細緻考察員工的價值觀,優先考慮對知識產權保護有強烈意識的員工。

②入職必須簽訂保密協議,和重要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很多企業負責人覺得“一張紙”根本管不住員工,但合同實際會有心理威懾。

③篩選出公司重要的信息進行分級,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統。

比如:保存關鍵涉密文件的計算機不聯網,訪問和拷貝文件需要權限;一般的涉密文件,在員工訪問時會有提示,警示其注意保密;對員工發送郵件進行規範化管理,防止誤發涉密文件;定期銷燬涉密的紙質文件。

④給員工提供足夠的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使員工有強烈歸屬感和自豪感。當員工提出離職時,給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好聚好散,儘量做的有人情味一點。在實務中,不少商業秘密洩露的行為,其實大多都是離職員工的惡意報復。


言小鈞


企業首先應先對企業商業秘密範圍進行界定,對商業秘密進行保密級別劃分並予以明確以實施分級保護。

未經分級分類並採取保密措施的企業資料信息,員工可以輕易獲取,即使發生洩密,企業也難以舉證,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所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的生產經營特點,在以下方面建立相應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1、 商業秘密資產識別管理:

明確商業秘密資產的識別和管理的要求,通過識別和管理明確商業秘密保護對象。

2、 洩密風險評估:

對商業秘密資產進行洩密風險分析和評價,以便根據風險級別作保密級別劃分以配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3、 內部保密管理:

1)規定商業秘密保密級別劃分標準、商業秘密標示方法、保密期限確定等內容;

2)確定商業秘密載體的製作、發放、使用、保管、存檔及銷燬的相關程序要求;

3)規定保密管理工作核查職責、方法、記錄、核查結果通報等內容;

4)明確保密獎懲方式,對發生洩密事件及違反保密規定。

4、 保密部門、保密人員管理:

1)對保密載體存放區域,就人員出入、攜帶物品、區域內活動等作具體規定,並在區域內設置監控設施;

2)對涉密人員,對崗前、在職、離職等不同階段有相應的管理規定,例如規定崗前對涉密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在職簽訂保密協議、進行保密意識保密行為準則培訓,離職時保密資料收回、保密承諾和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離職後動態跟蹤員工新就職企業的產品生產情況以及其與企業原有客戶同類產品交易情況等。

5、 辦公保密管理:

1)規定員工使用個人計算機、互聯網時的信息安全使用準則;

2)涉密會議的地點、人員、攜帶物品、資料發放及回收等。

6、 對外保密管理:

1)規定對外接待人員提出級別、行為、提供資料、行程安排等保密要求;

2)規定對外合資、合作過程中參與人員的保密行為準則,合作事項資料、信息的保密管理等。

7、 信息披露審查:

信息披露包括對外宣傳報道、成果發表、上市公司報告、廣告發布、產品推介等,規定對外披露信息的保密要求以及審查要求。

最後,在落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過程中,要特別注重證據的妥善保管。員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保密培訓記錄、會議紀要、保密資料和信息的使用記錄等等,這些資料在日常工作中雖看似無用、瑣碎,但一旦發生洩密事件等法律糾紛,這些資料是關係到企業能否實現維權的關鍵要素。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Robert羅老師


很開心回答此問題!兩個思路:

1. 你的機密哪來的?還不是員工尤其是核心員工創造出來的!核心員工都留不住,留商業機密也發展不久遠。

2. 比起商業機密,更重要的是保持核心競爭力。以科技企業為例,核心競爭力不是你有多少商業機密多少專利,而是你的技術永遠領先對手一步!

3. 多花些心思在公司發展也好,在員工待遇也好,都比花心思在防自己的員工上強。

但還是有些辦法可以做些形式上的處理。

1. 可以考慮簽署競業禁止協議,限制其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業秘密流失到競爭對手處。

2. 如果其已經到了競爭對手處工作,則可以向競爭對手(他的新東家)發出律師函,要求競爭對手自覺地不侵犯有關商業秘密。同時,也可以向離職員工鄭重地聲明,要保護原公司的商業秘密。

3. 時刻向離職員工證明,原公司有刑事制裁的能力,這是最具威懾力的。

個人建議,希望能幫到您!


人力雜談


我覺得凡事都沒有100%的事情。員工肯定會帶走一部分公司的東西。他既然來了肯定會學會工作方法及公司知識等等。這些東西我們有可能會採取各種各樣的商業手段,如讓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都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減少員工把我們的機密洩露出去的風險。但在實際過程中,只要有離職,還是存在信息洩露的風險的。所以說沒有100%的事情。

我覺得一個企業如果天天防著員工跳槽把東西帶走,還不如想法怎麼做才能留住員工。讓員工死心塌地的在企業兢兢業業的長期幹下去。採取多種留工辦法,鼓勵長期員工,同心員工在企業的留存。

企業多開闢職業發展通道通道讓員工覺得生,有所存老有所依。讓員工在公司開開心心的工作,快樂的生活。和企業共進退,把企業給做大做強,最終實現員工和企業的價值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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