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疫情時代企業面臨破產危機 重整或成解困選擇

前言:

疫情形勢之下,眾多企業受到重創,尤其是第三產業,由於天然帶有資金流不充裕、對流動資金的依靠程度高的烙印,許多第三產業的企業現實處境可謂舉步維艱,甚至瀕臨破產。

後疫情時代企業面臨破產危機 重整或成解困選擇

據路透社報道,作為享有“加拿大國寶”之稱的太陽馬戲團,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被迫取消演出後,太陽馬戲娛樂集團近日正在研究債務重組方案,其中包括可能的破產申請。太陽馬戲團主要以在拉斯維加斯的定期演出而聞名,自2007年首次登陸上海以來,也在中國北京、三亞、香港、臺灣等地區有過演出,疫情發生以來,其不得不暫停演出計劃,解僱四千餘名員工(約佔員工總數的95%)。

後疫情時代企業面臨破產危機 重整或成解困選擇

這樣的案例國內外並不少見,而且隨著後疫情時代的到來,企業破產的新聞會愈發常見。以中國最大的校企北大方正集團為例,本文將介紹破產重整相關知識點。在疫情期間,北大方正集團(以下簡稱“北大方正”)也面臨重整危機。

後疫情時代企業面臨破產危機 重整或成解困選擇

債務規模的持續擴大與短期償債壓力巨大是北大方正走向重整的直接原因。截至去年三季末,北大方正的負債規模進一步擴大至3029.51億元,公司總資產為3657.12億元,資產負債率增至82.84%。截至2019年11月,北大方正累計發行債券64只,目前存續23只,存續債券餘額合計345.4億元。

根據北大方正公開材料顯示,2020年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北大方正的重整申請,同日,北京一中院亦作出(2020)京01破13號《決定書》,指定北大方正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由人民銀行、教育部、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和北京市有關職能部門等組成。

什麼是破產和破產重整?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清理債務。企業自身或企業的債權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會同時指定管理人,負責處理該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

但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並不意味著該企業一定會破產、清算、註銷。只要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前,企業自身、債權人或特定的企業股東,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重整是指在法院批准的前提下,企業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制定出重整方案,經批准後執行該方案,如果能夠執行完畢,企業無需破產;如果不能執行的,法院將會宣告企業破產。

相對來說,破產是消滅一個企業,而重整是給企業一個機會,讓其“改過自新”。當然重整的前提是債權人認為企業仍有通過重整獲得還債能力的可能性,願意給企業重整的機會。


後疫情時代企業面臨破產危機 重整或成解困選擇

破產重整如何操作

重整的申請人

企業、企業的債權人、出資額佔企業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比如北大方正案件中,申請人即為債權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的流程

申請重整—法院裁定重整—企業自主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提交重整計劃-表決、批准重整計劃—執行。在北大方正的案例中,債權人北京銀行申請重整,北京一中院也已裁定重整,並指定了管理人,接下來,北大方正將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並按期提交重整計劃,進行接下來的步驟。

重整期內的特殊規定

1.重整期間,對企業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重整期間,企業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董監高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股權。

上述特殊規定也是為了提高企業重整成功的幾率,降低企業營業壓力,防止公司高管惡意轉移公司財產,侵害債權人利益。

重整計劃

企業或管理人應當自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重整計劃應當包括: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組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即通過,待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並可執行。

重整計劃的效力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疫情之下,部分企業以此為契機、尋求轉型之路,而多數企業面對資金流難題卻難以為繼,擬通過破產手續解決欠債問題,如果能夠通過調整經營方案提高償債能力的話,重整不失為一種合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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