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當心被“套路”!

現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的侵犯財產類違法犯罪活動開始出現並日益猖獗,政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違法犯罪逐漸形成了“套路貸”這一稱謂。其通常“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等進行偽裝,以“無抵押、當天放款、零首付”等為噱頭,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借款合同,以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或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佔有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物。

讓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看看“套路貸”的套路吧。

張某、葉某等人在樂清市成立易貸寶公司(未註冊),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客戶上鉤後即通過一系列的套路,侵吞被害人財產。

一、被害人馬某以車輛為抵,向張某金借款人民幣20000元,張某以中介費、服務費、GPS安裝費、家訪費等為由扣除人民幣6500元,被害人馬某實際到手人民幣13500元。被害人馬某按約定還款人民幣14508元后,張某以被害人未及時還款為由認定被害人違約,將抵押車輛開走後扣留,以車為質,向被害人馬某勒索人民幣5600元。

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設置套路實施放貸行為,後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債,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被害人章某向張某的易貸寶公司分別借款8000元,張某以行規為由,誘使被害人章某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借據,並以砍頭息等的名義使被害人章某實際得款僅7200元。至案發,被害人章某共支付給被告人張某共計9400元。

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

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當心被“套路”!

三、被害人陳某向葉某借款5000元,葉某以行規為由,誘使被害人陳某簽訂金額為7000元的借款借據,並以砍頭息等名義使被害人陳某實際得款4000元。在被害人陳某陸續支付2200元利息無力還款後,葉某指使郭某持被害人陳某簽訂的該張金額虛高的借款借據,於2017年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害人陳某償付郭某7000元及利息。

葉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依據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妨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

四、張某借款20000元給徐某,劉某作為擔保人。徐某收到錢款後,支付張某第一個月利息4800元及1000元中介費。後因徐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張某遂指使繆某向徐某、劉某討債。繆某前往樂清市徐某家中討債時,在電梯口遇到擔保人劉某。繆某電話聯繫黃某過來,二人以摟肩膀、手臂的方式強行將被害人劉某帶至借貸公司內,限制其自由長達25個多小時,要求被害人劉某籌錢還款。期間,繆某對被害人劉某實施了毆打行為。張某對繆某、黃某的上述行為均予以默許。

張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當心被“套路”!

綜上可以看出,“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它是在辦案實踐中對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類型化違法犯罪的概括性稱謂。“套路貸”的“借款”是以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是以“借款”為名,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房產車輛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通過設計套路,後又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迫使被害人還債。“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

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當心被“套路”!

法之律劍建議:一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二要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看到無需任何抵押、利息較低、貸前先交費、只要抵押身份證等千萬保持警惕;三是一旦發現遭遇“套路貸”,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害怕不法分子恐嚇威脅,在“套路貸”的陷阱中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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