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法院:房屋使用人徵收安置利益不低於居住困難保障標準


虹口法院:房屋使用人徵收安置利益不低於居住困難保障標準

【案件簡介】

曹1的父親曹某3與曹某2系兄弟關係。

係爭房屋為曹某2承租的公房,系由曹某2原承租的上海市九龍路XXX弄XXX號房屋套配而來。

《上海市住房調配通知單》載明:原住房九龍路XXX弄XXX號,租賃戶名曹某2,家庭主要成員張某某、曹1,面積10.6平方米;新配房屋三河路XXX號XXX室,租賃戶名曹某2,家庭主要成員張某某、曹1,面積16.9平方米。

1995年,被告購買係爭房屋產權並登記為產權人。

被徵收前,係爭房屋內有曹1、曹某2二人戶籍在冊,於1990年6月1日由上海市九龍路XXX弄XXX號房屋遷入。

被徵收前,係爭房屋由曹某2實際居住。

2018年7月29日,曹某2與徵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徵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徵收協議)。

根據徵收協議,係爭房屋認定建築面積37.35平方米;計算居住困難貨幣補貼的折算單價為19,0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房屋價值補償款3,187,310.81元,裝潢補償26,145元;該戶選擇全貨幣補償;各類補貼獎勵包括成套新工房簽約獎55萬元、搬遷費7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2,000元、無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殘值補償4萬元、簽約面積獎37,350元、簽約比例獎12萬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634,950元、促籤促搬獎32萬元;結算單上另有簽約比例獎超比例遞增部分5萬元、按期搬遷獎2萬元、臨時安置費補貼12,000元、早籤早搬加獎9萬元、增發臨時安置費補貼6,600元、簽約搬遷計息獎61,509.68元。

上述款項共計5,158,565.68元,已發放至曹某2名下銀行賬戶。

另查明,曹1及其丈夫共有上海市申濱路XXX號XXX室產權房屋。

【法院判決】

虹口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後,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

本案中,曹某2作為係爭房屋產權人,有權取得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並應負責安置係爭房屋使用人。

曹1戶籍在係爭房屋內,雖然房屋被徵收前未實際居住,但曹1是係爭房屋原始受配人,且被告購買售後公房產權時原告戶籍在冊,故曹1對係爭房屋理應享有一定的居住權益。

現係爭房屋被徵收,曹某2作為產權人應對原告進行安置,其徵收安置利益由本院在不低於居住困難保障標準的安置居住條件的基礎上予以酌定。

據此判決如下:

一、曹某2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曹1徵收補償款42萬元;

二、駁回曹1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頭條號“舊改徵收律師”,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雷敬祺律師認為:

(1)公房徵收利益分割核心是認定同住人,私房徵收利益分割核心是認定房屋使用人。本案是售後公房,也即是私房,房屋使用人不僅僅是實際佔有和使用房屋的個人,還包括房屋原始受配人、原公房狀態下的成年同住人等。

(2)本案應該對房屋購買產權時候的政策進行調查,如果是按照94方案購買,原告應被視為房屋產權人之一,其應分得的徵收補償款就不應當僅參照居住困難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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