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殺頭條旗下“飛書”相關報道,企鵝是否違反《反壟斷法》?

3月1日,知名科技媒體“36氪”的公眾號疑因發佈“頭條旗下飛書遭微信大範圍屏蔽”被騰訊封殺。


截止目前,我們還能看到“36氪”在2月29日發佈的名為“飛書遭微信大範圍屏蔽、添加好友、共享文檔等功能遭禁”被微信屏蔽,並認定為“此內容被投訴且精神和涉嫌侵權,無法查看。”

封殺頭條旗下“飛書”相關報道,企鵝是否違反《反壟斷法》?

企鵝方認定其“侵權”主要依據為其平臺運營規範第4條的主要法規,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
(關於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
(關於網絡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
(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的公示)
那麼企鵝在“自己的地盤”封殺競爭對手推出的社交產品,屬於我國《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嗎?
首先,企鵝是否具有法律中所說的“市場支配地位”?
法律規定:以下情形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①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
②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
……
企鵝旗下的社交產品,在2016年已覆蓋中國 94% 以上的智能手機,月活躍用戶達到 8.06億,我們可以認為其屬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


且在去年“頭騰大戰”時,專家就表明“無論是從移動端社交網絡市場上,海量用戶對微信的依賴程度看,還是從移動端營銷服務市場上,微信對眾多小程序、公眾號運營者和其他移動互聯網企業的鎖定效應來看,騰訊已經具備了市場支配地位。”
其次,企鵝本次在自家產品下大規模刪除“不利言論”,是否構成“濫用”?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而企鵝在自家地盤封殺飛書的行為,可認為是17條中第(三)、(五)項內容的限制、排除競爭行為。其在自由平臺限制有競爭關係的產品使用的行為,可認為是對消費者設置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而《反壟斷法》的立法意義,也是當在存在排除和限制競爭危險時就對相關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干預,而不是事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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