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清包稅存在哪些隱患?為何雙清包稅在歐洲頻繁受挫?你有受害嗎


雙清包稅存在哪些隱患?為何雙清包稅在歐洲頻繁受挫?你有受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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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雙清包稅?

在國際貨代中,雙清包稅的“雙清”是指出口國清關(報關),和目的國清關,“包稅”是指包目的國清關時的關稅等稅金,貨代對發貨方報一個總的價格,這個價格包括出口報關、目的國進口清關以及關稅等一切費用,這就是所謂的雙清包稅一條龍服務。

也就是說賣家只要把貨交給貨代,貨代便負責國內報關、發貨和目的國清關,並送到賣家指定海外倉或者完成FBA入倉。

在繼續探討“雙清包稅”這個問題之前介紹一下歐洲的兩個稅種

1. 關稅(duty)

關稅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的海關向其進出口商所徵收的稅收。

2. 進口增值稅(VAT-value added tax)

收費標準,英國是20%,德國是19%,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歐洲的VAT都是20個點。在沒有遞延許可(稍後解釋)的情況下,所有的進口商都要在進口國繳納關稅的同時,要向海關繳納增值稅。

收費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產品來到歐洲海關處,就需要繳納進口VAT稅,否則產品不能離港。第二個階段是銷售的時候徵收銷售VAT稅。這個時候理論上他會對繳納了銷售VAT的產品,退還之前繳納的進口VAT。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進口VAT為預繳的銷售VAT,當VAT繳納後,就退還訂金一樣。

舉一個例子:如果一票單一產品的貨的貨值為1000EUR,關稅的金額是6%,進口增值稅是21%。那麼這票貨的關稅為1000*6%=60EUR, 而增值稅為1000*106%*21%=222.6EUR。計算增值稅的時候也要包含關稅的金額一起交稅。有人可能會問,這樣來算的話每票貨的進口成本太高了,關稅增值稅加起來要將近貨值的30%了。其實不然,下文有詳細解釋。

雙清包稅存在哪些隱患?為何雙清包稅在歐洲頻繁受挫?你有受害嗎

事件分析

對於文中案例,多數時候賣家往往沒有VAT或者不願意使用自己的VAT作為進口商進行申報,以至於使用貨代公司的VAT去做申報的情況十分普遍;而貨代公司長期使用自己的VAT去幫賣家清關申報本就是一種不符合稅務邏輯法則的做法。一旦貨物遭到海關查扣,只能是收件方(VAT賬戶下所對應的進口商)去和海關交涉處理,使得處理環節更加複雜繁瑣。

為數不少的貨代公司為了能為客戶提供雙清包稅的業務,選擇註冊空殼公司進行營業,且真正能夠幫助其註冊VAT賬戶的VAT代表也可能只是“半桶水”,本身就不是專業從事稅務、法務的人員。而因此,一旦貨櫃遭到扣押,貨代公司往往手足無措,沒有具體的應對機制。

介紹、分析完上述案例以及瞭解歐盟兩個稅種之後,下面說一下正規的貿易流程是如何轉的:

情況A:

荷蘭B公司從國內A公司購買了一票產品,貨值1000EUR,關稅為6%,荷蘭進口增值稅為21%。荷蘭B公司繳納了60EUR的關稅以及222.6EUR的增值稅之後(這票貨的關稅=1000*6%=60EUR, 增值稅=1000*106%*20%=222.6EUR),貨物進口到了荷蘭後,該公司B將貨物賣給當地的最終消費者C,荷蘭當地消費者C也需要繳納貨物價格+21%的增值稅。最後荷蘭B公司會在稅務局通過抵扣的形式做申報,相當於最終的消費者承擔了這21%的費用,最終荷蘭B公司在進口的時候只承擔了6%的關稅而已。

情況B:

還是在情況A的前提下,荷蘭B公司從國內A公司購買了一票產品,繳納相應的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後將貨物進口到了荷蘭。荷蘭B公司將貨物賣給了德國的C公司。最後德國C公司將貨物賣給德國當地的消費者D,D需要繳納貨物價格+19%的消費增值稅(德國為19%)。歐盟增值稅法規定,當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司把貨物銷售到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的公司,根據article144,增值稅為0%,實際的增值稅金額會通過荷蘭的稅務局自動轉到德國的稅務局去。也就是說從賬面層面上來講,德國C公司僅僅支付了一個貨物本身的價格,沒有支付增值稅。也就是說這一票貨物的增值稅最終也是有德國的消費者來承擔了。

以上情況A和情況B都是正規貿易流程,可以說80%的歐洲的貿易流程都是這麼走的。

那雙清包稅又是什麼流程?(以下情況不代表全部)

情況C,低申報,交增值稅不退回,無財務路徑:

這種情況意味著貨代在歐洲有指定的合作公司為國內客戶的貨物提供進口服務,而貨物送到目的地前產生的任何關稅增值稅都由貨代來承擔。這種進口服務大部分情況下合作的進口商都是空殼公司,沒有任何的實際業務,只是用來幫助把貨物”買”進歐洲並不是貨物的真實的買主。只是在幫助進口的時候繳納關稅以及增值稅。這類公司通常沒有全套的做賬。該種公司運營一段時間就要被稅務局問詢封掉(原因就是賬目上來講只有“進”項沒有“出”項)。而歐盟的法律規定,

進口商為貨物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所有因為此貨物的問題而產生的一切連帶責任。一個公司是否有實際業務海關及稅務局可謂一清二楚。並且海關大數據對於所有同類產品的進口價值都有一個預估。如果海關認為貨物的申報價值過低,會讓進口商提供轉賬證明等跟交易相關的信息,如果提供不出來,就要對於貨物進行估值,讓進口商補稅,不然不會放行貨物。

情況D,低申報,遞延增值稅,半財務路徑

這種情況比情況C高級一點,一般來講進口商都為進口國以外但在歐盟以內的實體公司。這樣在進口國家可以申請遞延增值稅,增值稅遞延到這個實際進口商所在的國家的稅務局。但是這個公司也是隻有進賬沒有出賬,通常來講到了每個季度核銷的時候,沒有辦法完成財務路徑的循環(無銷售發票,無法抵扣增值稅),所以這個公司會申請倒閉。這樣其實非常的坑人,因為當稅務局收不到增值稅的時候,他會找上家,也就是幫這個公司在進口國操作進口的清關行的麻煩。到最後牽連那家清關行也倒黴了。據說幾家深圳同行都因此受到了一定的牽連。所以這種方法靠不住,小心為妙。

情況E,低申報,遞延增值稅,全套財務路徑

這種情況比情況D還要高級一點。進口部分都是跟情況D是相同的,進口商都為進口國以外但在歐盟以內的實體公司。這樣在進口國家可以申請遞延增值稅,增值稅遞延到這個實際進口商所在的國家的稅務局。這家公司也有合作的下家幫他們消化發票。也就是說從賬目的角度上講,有買家也有賣家。相對來說走的能夠長遠一點。但是稅務局一旦開始查,都是可以查得到的。他們選擇查賬的方式分明面查賬以及暗中查賬。明面查賬無非就是上你公司查資料。暗中查賬目前聽說的最久的有3年之多。觀察一家公司3年的時間,然後趁著這家公司有幾十個櫃子到港的時候,突然來一次大檢查,將公司暫時凍結,不繳納保證金,櫃子無法放行。這樣動輒也是幾百萬歐元的保證金,重則傾家蕩產那種。

情況F,高申報,遞延增值稅,全套財務路徑+旋轉木馬VAT詐騙

最後這一種終極BOSS,最高明的一種玩法,但是也是歐盟最嚴厲打擊的玩法,因為他的影響最惡劣,給歐盟造成的損失最嚴重。進口部分都是跟情況D和情況E是相同的,進口商都為進口國以外但在歐盟以內的實體公司。這樣在進口國家可以申請遞延增值稅,增值稅遞延到這個實際進口商所在的國家的稅務局。同時這家公司在歐盟內的第三國甚至第四國都有公司,只是法人不同。於是乎,實際進口商將貨物進口之後(沒有繳納增值稅),然後將產品賣給自己在歐盟內第三國的公司(0%增值稅,增值稅直接遞延到第三國的這家公司), 第三國的這家公司再將產品賣給第四國的公司(0%增值稅,增值稅直接遞延到第四國的這家公司),然後第四國直接將產品賣給歐盟以外的國家。歐盟增值稅法規定,由於最終產品沒有到達消費者手中而是銷往歐盟以外的國家,賣家可以申請退稅的。也就是說,從頭到尾這幾家公司一分錢增值稅沒有交,反而在產品賣出歐盟之後,還要向稅務局申請增值稅退稅。而由於整個一圈銷售路徑經歷了好幾個國家的稅務局,現在網絡再發達,歐共體的各個國家畢竟還是各自為政,稅務局的效率又低,所以等稅局發現損失的時候,已經得不償失了。而且這樣玩的公司的產品通常來講都是高價值的產品,牽涉到的增值稅金額動輒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歐。

通常來講雙清包稅的貨代都會把所有的貨物console在一起,一起發空運、鐵路、海運,然後按照一個提單來申報,這樣的話如果一個產品有任何問題,其他的客戶的貨物也清不出來,這樣就導致無辜的牽連。但是就目前來講,大部分的國人都是採取C和D兩種情況,貨物被查的風險高,一旦有什麼情況,最後還是貨代同行們得不償失。

據HMRC(英國稅務局)表示,沒有經過VAT稅進口的商品均屬於走私商品,將會被銷燬。對於所有存放在海外倉的物品,都需要提供有效的VAT稅號,貨主姓名和有效的聯繫方式,附帶有效的進口憑證,以證明貨物VAT繳納完成。凡是沒有按要求執行的海外倉,將被取消牌照,並面臨鉅額罰款(3000-5000英鎊)和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雙清包稅”在一定意義上是害人害己的。走“雙清”的貨物如果與其他“雙清”貨物拼箱,這個櫃子一旦被海關查出,就會被“株連”被牢牢扣押在海關不得動彈。當然,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海關是可以提前放行的,但耽誤的時間和損失是無法挽回的。

為此,建議賣家或部分供應商,

在貨件跨境清關的過程中,儘量避開使用FBA貨物雙清包稅,特別在行業現行的海運FBA貨量有所增加的現狀下,更應該做到陽光清關、依法納稅,賣家和供應商或者是與之合作的貨代公司也切記觸碰清關的“灰色地帶”,貨代公司也應該在滿足賣家需求的基礎上做好自身物流配送成本的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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