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取保不是“沒事人”漠視法規必嚴懲

近期,蓮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危險駕駛案時發現,嫌疑人錢某不思悔過,認為自己既已取保,案件便算結束,無視取保候審相關規定,該院辦案檢察官多次傳喚,錢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到案。該院為此要求公安機關改變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依法對錢某採取刑事拘留,並鑑於其無認罪悔罪表現,建議蓮湖區人民法院不適用緩刑。

我國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取保候審屬於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而不是單方面認為不在看守所內羈押就是沒事了,對於無視司法機關傳喚等諸如此類的行為,等待自己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擬文:李天舒 貟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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