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於被“圍獵”,四川一市原副市長被公訴


甘於被“圍獵”,四川一市原副市長被公訴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政府原副市長、南江縣委原書記劉凱(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向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凱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遂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此前消息:經四川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巴中市政府原副市長、南江縣委原書記劉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凱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與他人串供,隱匿轉移財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和旅遊;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和錄用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甘於被“圍獵”,大肆收錢斂財,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

  

劉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凱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四屆巴中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巴中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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