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原副市長李莊浩被公訴 執法違法甘於被“圍獵”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0日消息,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莊浩(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廣西玉林市原副市長李莊浩被公訴 執法違法甘於被“圍獵”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莊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莊浩,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廣西紀委監委曾發佈消息,經查,李莊浩違反政治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安排和禮金;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李莊浩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腐化墮落,為官不廉,知法犯法,執法違法,甘於被“圍獵”,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委給予李莊浩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終止其中共玉林市第五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免去其中共玉林市第五屆委員會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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