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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為確保付出勞動的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8月13日發佈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求期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1]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於2020年1月7日公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3]
中文名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發佈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20年5月1日[3]
小四鍋鍋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豬大千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鬥地主精彩對決
2020年1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發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4、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建立用工管理臺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註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餘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8、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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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密歐和豬過夜9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為確保付出勞動的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8月13日發佈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求期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1]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於2020年1月7日公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發佈機關
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20年5月1日
鄉村小王吧
我國法律規定不得拖欠工資,沒有對農民工的工資的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農家啊勇
我國法律規定不得拖欠工資,沒有對農民工的工資的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小陳行走山村
大家好,我是鄉村老良。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有統計表明,我國現有近3億農民工,他們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的貢獻。勞有所得,天經地義。工資是農民工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
國家非常重視農民工工資問題,除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外,還在去年出臺了農民工工資條例和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等明確了一系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治理措施,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原因在於一是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三是施工企業勞動用工不規範等原因。
為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首要責任。二是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三是明確部門職責,實現部門協同聯動。四是工會等群團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發揮新聞媒體普法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目前保障措施主要有:
一是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不同地區還選擇適用了農民工工資支付備案制、欠薪報告制、工資支付預警制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控制度。
二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最初適用於較嚴重的建築行業,現已擴大到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業。目前,全國已普遍建立並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但各地關於繳存主體、繳存額、啟用程序、返還等規定有所不同。
三是農民工工資應急週轉金制度。是指為了墊付被欠薪農民工的臨時生活費或路費而設立的應急週轉專項資金。
四是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門通過對各類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將企業分別認定為不同的信用等級並實行分類監管的一項制度。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包括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在內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
五是我國《勞動法》第8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1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人社部門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了規定。實踐中,人社部門除了進行日常巡視檢查、舉報專查等工作外,每年春節前都要聯合其他部門對製造業、建築業、餐飲業及其他農民工集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無證照作坊等開展農民工工資專項清理行動。
鄉村老良
農民工,指的就是每年從農村老家出來到城裡打工的農民,他們經常一年到頭不回一次家,少回一次,就能省下一次來回的路費;多幹一天就能多掙到一天的錢。
提起農民工,大家想到的一是辛苦,二就是他們的工資真的沒有太多的保障。不過,今年開始,國家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出手了!農民工們終於有了保障!
在2019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要求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如果出現逾期不支付的情況,要按照加付50%以上的賠償金進行處理。可以說,國家一出手就是重拳出擊!
我國對農民工報酬保護歷程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後不久,2013年1月,最高法院發佈了一個專門性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和有關法律事務問題。2014年6月,通過胡克金的案例,指導強調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將構成犯罪。
新立《條例》解讀
2019年12月通過的《條例》將於2020年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網友稱勞動節當天代表著勞動人民一切向好的寓意。
1.逾期支付工資將加付賠償金,嚴重者受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如果用工單位違反條例,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首先會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責令整改,限期支付。如果逾期還沒有支付的,用人單位必須加付50%至100%的賠償金。若構成犯罪事實,將移送司法機關追責。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各級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10651件,審結10243件。其中對767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116名被告人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追究刑事責任從來不只是說說而已,農民工在遭受損失時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警示用人單位不要心存僥倖。
2.開設農民工專項工資賬戶
除了在報酬支付上有了嚴格的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也要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這樣能夠確保發放給農民工的人工費用事先預留出來,不會被中間的分包單位、包工頭剋扣。所以,新規定實施之後,農民工們就可以直接收到來自總承包單位“剛出爐”的工資了,討薪難的問題終於要得到了本質上的解決!
3.直籤合同,包工頭或將“取締”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以及有效解決過去老大難的包工頭拖欠農民工薪資問題。條例明確指出,農民工將與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登記管理。直接省去中間包工頭的一環,防止包工頭在中間弄虛作假,同時還可以實現農民工出勤、用工情況的簡化統計管理。
可能有一部分農民工覺得這樣一來反而繁瑣不方便了,但是,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絕對是保障權益最正規的方法,一旦發生了勞動糾紛,合同就是你的“護身符”,所以千萬別在這一點上嫌麻煩。
4.建立工資保護機制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工資保證金保護等措施。用工單位不得因為資金凍結、單位破產、查封等原因拒絕支付農民工的工資。簡單來說,農民工的工資已經事先被划走到另一個賬戶當中預留出來了,發生任何意外都不能優先動這筆錢,所以,對廣大農民工朋友來說也是一項利好!
拖欠工資、不按約定支付報酬和福利待遇是發生在農民工身上比較普遍的事情,很多的農民工朋友可能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不懂、不敢與用工單位和中間的包工頭據理力爭,就導致了很多人遭受損失卻不知道該怎麼去保護自己,往往以失敗為終。
相信這次的條例的推出實行,能夠在源頭上幫助農民工以最簡化的方式維護好自己的權益,拿到自己應得的,不用每天擔驚受怕了!
烈燦子
我們經常看到農民工因為老闆拖欠工資不給而跳樓討薪的新聞。因為本身農民工就無權無視,又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保護他們,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件很嚴重,但又不好解決的難題。
去年的12月份,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1月7日公佈了條例全文,並決定於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1月7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對近日公佈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了解讀。拖欠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勞動者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條例》明確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
按照《條例》的規定:
第一、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第二、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第三、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