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辦理指引

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辦理指引

一、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內容

1、適用範圍:居民個人

說明: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 天。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 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若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等原因而暫時離開中國,待這些原因消除後仍需回中國,仍為居民個人。

年初預計居住不足 183 天按非居民個人預繳了個人所得稅。但後來情形發生變化居住時間延長滿足了居民個人條件,同樣也是要辦理彙算清繳。主要是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按月或按次計徵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和扣除項目與居民個人的預扣率和扣除項目不同,兩者計算的稅款不盡相同。

2、納稅年度:公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說明:

年度彙算時的收入、扣除,均為該時間區間內實際取得的收入和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或規定標準的費用或支出。如,實際取得工資是在 2019 年的 12 月 31 日,那麼它就屬於 2019 年度;實際取得工資是在 2020 年的 1 月 1 日,那麼它就屬於 2020 年度。

3、彙算清繳的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綜合所得)合併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並進行稅款結算的行為。

公式:

2019 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 元- “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 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 年已預繳稅額額

說明:

對絕大部分 2019年1月至12月固定在一個單位任職的納稅人來說,如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均已及時報送至單位,每月發工資時單位依法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度內未發生大病醫療、捐贈支出的,納稅人年度預繳稅基本與年度應繳稅額相同,該類常見的“工薪族”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二、無需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

居民個人2019年度取得綜合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的,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不辦理年度彙算:

  • 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合計不超過 12 萬元的;
  • 2019年度應補繳稅額不超過 400 元的;
  • 2019年已預繳個人所得稅與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一致的;
  • 不申請退稅的。

說明:

上述的收入指“毛收入”,即為不減除任何費用、扣除、稅款前的收入。對於工資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為應發工資;對於勞務報 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為稅前收入,非實際拿到手的錢。

  • 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全部工資薪金稅前收入
  • 勞務報酬所得收入額=全部勞務報酬稅前收入×(1-20%)
  • 稿酬所得收入額=全部稿酬稅前收入×(1-20%)×70%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額=全部特許權使用費稅前收入×(1-20%)

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資金選擇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不包括在“年收入”中。如果選擇將全年一次性 資金併入綜合所得一起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包括在“年 收入”中。

三、可申請退稅的情形

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 2019 年度內已預繳稅額高於年度應納稅額,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都可以申請退稅。常見情形有:

1、 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 6 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2019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 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 6 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四、需要補稅的情形

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若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且不符合國務院規定豁免彙算義務情形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彙算補稅。常見情形有:

1、 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 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

3、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4、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五、如何查詢已繳納稅款

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並解繳代扣的稅款。

納稅人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查詢稅款繳納情況:

一是可在每次領取收入時向支付單位瞭解扣繳稅款情況,也可在年度終了後請扣繳單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繳稅款等信息。

二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 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詢瞭解相關單位扣繳申報收入及稅款等相關信息。

六、年度彙算辦理的時間

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辦理年度彙算。

說明:

若納稅人需要所在單位代辦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需在2020年4 月 30日前與單位進行書面確認;逾期未確認的,則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行辦 理年度彙算。

若 2019 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在 6 萬元以下但被預扣過稅款,可在 3 月 1 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網絡 以簡易方式申請退稅,只需簡單填寫或確認已預繳稅額、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快捷申請退稅。

若是無住所居民個人,並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6月30日之前離境的,可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七、辦理彙算清繳的地點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如選擇自行辦理年度彙算申報或者委託第三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申報的,應當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如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可選擇其中一處進行申報。

如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則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如選擇由單位代辦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直接將相關資料提交單位即可,由單位在年度彙算期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說明:

經常居住地是指:如果有居住證的,居住證上的地址為經常居住地住址;如果沒有居住證的,則為實際的居住地。

如在年度彙算時已離開中國,可通過網絡方式(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

如果沒在規定的年度彙算期間完成申報,稅務機關將依次根據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最後所屬期內金額最大的綜合所得收入來源地確定您辦理年度彙算的主管稅 務機關。屆時,納稅人需要向該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算申報。

八、納稅申報的方式

辦理年度彙算主要有三種方式:自行辦理、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等渠道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可以請單位幫助代辦年度彙算,也可以請教單位如何通過手機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辦理。需要注意的是,如選擇單位代辦年度彙算,需在2020年4月30 日前與單位進行書面確認;同時,如還有單位以外的收入,或者單位不掌握的扣除項目,需一併提交單位,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選擇這種方式,需要與受託人簽訂委託授權書。

說明:

辦理年度彙算,主要需要填寫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如果有新增或者調整本人重要基礎信息(如有效聯繫方式、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等扣除信息,需要對相應信息進行補充或更新。

九、彙算清繳準備材料

在辦理年度彙算前,需要準備好收入、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符合條件的商業健 康保險或稅延養老保險)、捐贈、稅收優惠、已納稅款等 相關信息或資料,以備填報申報信息時使用。

十、留存備查材料

彙算清繳結束後,需要將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已預繳稅款、補退稅款等相關信息資料留存備查。以上的彙算資料需要留存五年。

十一、未按期辦理年度彙算的責任

如果是屬於需要退稅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是屬於應當補稅的,辦理年度彙算是納稅人的義務。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本文來源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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