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權刑辯沙龍,洪樹湧等主講“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

尚權刑辯

2020年3月30日下午14時30分,第89期尚權刑辯沙龍以網絡在線方式舉辦,通過“尚權刑辯學院”雲課堂對外視頻直播。

本期沙龍主題為“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由北京市尚權(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蔡華律師主持,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洪樹湧律師、四川矩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姚志剛律師、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興文律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雨律師主講。

尚權刑辯沙龍,洪樹湧等主講“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

主持人:蔡華

北京市尚權(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沙龍伊始,主持人蔡華律師介紹了尚權刑辯沙龍自2011年成立至今的歷程以及本期主題,尚權刑辯沙龍始終遵循開放、務實、交流的宗旨,以期共同進步。

接下來,洪樹湧、姚志剛、許興文、張雨四位律師先後作主題發言。

尚權刑辯沙龍,洪樹湧等主講“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

主講人:洪樹湧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執委會兼刑事一部部長

洪樹湧律師:“毒品案件鑑定解密”

洪樹湧律師從八個方面對毒品案件鑑定存在的問題進行解密。

一、鑑定機構沒有法定資質

洪樹湧律師指出,鑑定機構不僅應具備司法鑑定資質,還應具備實驗室認可的資質。《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予以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相關資質可以通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官網進行查詢。

二、鑑定人員的資質不合法

洪樹湧律師結合具體案例和《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出鑑定人員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並強調律師應仔細審查鑑定人資格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毒品鑑定的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

洪樹湧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存在查獲疑似毒品物的時候,未見任何對應的稱量、封裝、送檢筆錄,未對疑似毒品進行標記,在檢材來源不明、鑑定資料嚴重欠缺的情況下,檢驗機構就進行檢驗的情形。沒有《受理鑑定登記表》、交接清單、稱量筆錄等記錄毒品流轉過程的資料,無法確定扣押時的毒品與送檢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導致無法確認該檢驗結論的準確性和唯一性。這也違反了《公安機關鑑定程序》第十八條之規定。

四、查獲多包毒品鑑定時存在漏檢的情況

洪樹湧律師指出,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多份檢材,應當逐一編號或者命名,且檢材的編號、名稱應當與其他筆錄和扣押清單保持一致。

五、毒品檢驗標準沒有使用國家標準

洪樹湧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公安機關使用的是公安部物證檢驗中心制定的行業標準,甚至是專家的實驗室標準,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第10號》規定的國家標準。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鑑定人應當優先使用國家標準。

六、毒品檢驗前後沒有質量變化的問題

洪樹湧律師認為,鑑於對毒品定性、定量的檢驗均屬於有損耗的檢驗活動,如果查獲的毒品和入庫的毒品質量一致,則有合理理由懷疑鑑定意見的真實性。

七、毒品檢驗圖譜沒有附卷

洪樹湧律師指出,圖譜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從圖譜中可以看出鑑定人的檢測順序、添加檢材的時間,是驗證鑑定人檢驗過程是否規範的重要材料。根據《公安機關物證鑑定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鑑定書的附件應包括圖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在案卷中往往找不到該圖譜。

八、沒有對毒品含量進行鑑定

洪樹湧律師提出,毒品含量問題直接關係到實際毒品的數量,而毒品的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最重要的標準。如果不對毒品含量作進一步鑑定,會導致相同數量但含量不同的犯罪,處以相同的刑罰,不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特別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對毒品含量進行鑑定尤為重要。

尚權刑辯沙龍,洪樹湧等主講“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

主講人:姚志剛

四川矩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姚志剛律師:“毒品案件辯護之技偵解密”

姚志剛律師梳理了技偵證據在毒品案件中的五種情形,並逐一解讀了難點和辯點。

一、進入法庭

姚志剛律師結合具體案例介紹了六個辯點:一是節點之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才可以採取技偵措施。針對運輸或者販賣毒品的情形,如果技偵措施是違法的,且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則無法認定成立運輸毒品罪或者販賣毒品罪,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是範圍之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只有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才可以採取技偵措施;三是合法性之辯。包括取證主體、批准主體、批准內容等合法性問題;四是關聯性之辯。技偵證據應與其他在案證據相關聯,對錄音有質疑時,可以申請聲紋鑑定;五是轉換證據之辯。審查情況說明的真實性、錄音文字整理的過程等,核實轉換證據與原始證據是否一致;六是其他。如主從犯之辯、主觀明知之辯、特情引誘之辯等。

二、庭外法官與律師一起核實

姚志剛律師提出,律師應核實提綱、會見當事人,記錄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點並反覆核實,最終形成書面意見提交法官。

三、法官庭外核實

姚志剛律師提出,律師應提前與法官溝通,提交書面的異議點。

四、不作為證據使用

姚志剛律師提出,律師應向法庭申請出示該份證據。

五、影子存在

姚志剛律師結合其承辦的案例分享了發現技偵證據的經驗。包括審查案件受理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擋獲經過、庭審筆錄以及詢問當事人等。

最後,姚志剛律師提出,技偵辯護的核心是“量刑折扣”,兩個基本點是大膽推測、法理辯護。

尚權刑辯沙龍,洪樹湧等主講“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

主講人:許興文

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許興文律師:“毒品犯罪立功難點與認定”

首先,許興文律師指出,立功是能使毒品案件被告人獲得輕判,乃至免於死刑的最常見、最有力的理由之一。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立功形式有兩種:一是舉報;二是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其次,許興文律師介紹了毒品犯罪立功中存在的難點。一是線索提出難。結合《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及具體案例,舉報一定要具體、詳細、明確,要明確地指明某起或某幾起犯罪事實,要對偵破該犯罪起到實際作用;二是查證抓獲難。比較典型的原因是舉報過晚、舉報內容不夠詳細具體及公安機關不認真查辦舉報線索,甚至基於某些考慮故意不抓人;三是認定立功難。主要體現為法律法規模糊、混亂、矛盾,線索來源被質疑,因果關係所起作用不被認可;四是立功從寬難。並結合《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予以分析。

最後,許興文律師結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詳細分析了立功認定中的實務問題。一是立功的證明方式和證明標準;二是協助抓捕作用大小與構成立功的關係。許興文律師認為,無論協助作用大小都構成立功,是否從寬及幅度應考慮協助作用大小;三是法院對是否構成立功應獨立裁決。針對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法院應根據事實和證據獨立評判,不應簡單進行形式審查後即直接採納;四是僅如實供述上下家本案情況不屬於立功。只有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上、下家時,才能依法認定為立功;五是親屬“代為立功”問題。“代為立功”雖不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但屬於酌定從輕情節;六是未抓到人但符合一定條件適用死刑要留有餘地。

尚權刑辯沙龍,洪樹湧等主講“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

主講人:張雨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張雨律師:“毒品犯罪中的特情介入問題”

張雨律師從五個層面分析了毒品犯罪中的特情介入問題。

一、特情對毒品案件的影響

張雨律師指出,特情是毒品案件中特別普遍、特別重要、特別嚴重的問題。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餘地,並結合甘肅“販毒導演”馬進孝案予以說明。

二、特情認定存在嚴重困難

張雨律師指出,特情認定存在的困難主要包括:案卷中經常不體現存在特情;公安機關不肯承認存在特情介入,更不肯承認存在特情引誘,甚至面對檢法的詢問,都故意迴避;法官即便懷疑有特情,一般也不會以此作為從寬理由,而是習慣使用替代理由。對此,律師的工作是提出質疑。

三、特情人員的來源

張雨律師指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特情人員可以是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前者即警察臥底,後者即被公安機關收編、發展的線人等。

四、特情人員的典型可疑表現

張雨律師結合其承辦的案例介紹了特情人員的三種典型可疑表現。一是來無影,去無蹤;二是全程關注,神秘消失;三是明抓暗放,另案處理。張雨律師提出,只要其中某個與案件密切相關的人物沒有落網,或者落網沒有被一同追訴,特別是這個人扮演著犯意引誘、數量引誘角色時,辯護人就應該大膽地質疑他是特情,並從案卷中找出蛛絲馬跡來印證、支持我們的懷疑,申請司法機關核實。

五、特情介入與定罪量刑

張雨律師指出,特情介入包括機會引誘、犯意引誘、數量引誘,後兩種被稱為“特情引誘”。張雨律師結合具體案例分析了需重點關注的六個問題:一是對於犯意引誘、數量引誘的證明,達到不能排除的標準即可,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二是區分特情引誘和機會引誘。張雨律師介紹了公安機關的通常辯解,包括有特情介入但未實施任何引誘行為或者只是機會引誘,並結合《刑事審判參考》第537、639號指導案例,指出對犯意產生或數量增加未起到積極作用的不屬於特情引誘、明顯超出往常交易數量的可構成數量引誘;三是機會引誘應作為量刑情節從輕處罰;四是僅確定有特情介入時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五是犯意引誘有可能無罪。目前存在法律法規相互矛盾、判例認定混亂的情形,對犯罪引誘以定罪輕罰為主,但仍有無罪可能。張雨律師認為,從律師辯護的角度講,如果遇到明顯的犯意引誘案件,仍應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六是主動聯繫特情購買毒品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最後進入沙龍活動的互動答疑環節,四位律師與主持人針對線上提問的代表性問題逐一進行詳細解答。

本期沙龍共持續兩個半小時,實時在線收看3000餘人次,四位主講人對毒品案件辯護的解讀深入淺出、乾貨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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