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案宣判: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物業無需擔責


3月3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在線宣判,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案情回顧】

天降蘋果砸傷女嬰

肇事方、開發商、物業成被告

2018年3月9日下午,僅3個多月大的凡凡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凡凡突然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陷入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2018年3月15日,東莞市公安局經對砸中凡凡頭部的蘋果碎片進行DNA檢驗鑑定及調查詢問,查明蘋果系因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從其自家陽臺落下。之後,小星的母親向凡凡賠償了75000元。

事發後,凡凡先後七次住院治療,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2018年9月28日,凡凡家屬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凡凡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凡凡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肌力2級以下)及開顱術後,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案宣判: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物業無需擔責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小星及監護人賠償544萬餘元,並向法院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2019年10月10日,東莞第三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代理律師庭上兩度代小星及其監護人向凡凡及其父母道歉。被告小區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則均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在線宣判 肇事方賠償185萬餘元

鑑於目前仍處於疫情防控期,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後,於2020年3月31日連線雙方進行在線宣判。

該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案宣判: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物業無需擔責

對於小區開發商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我國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對位於陽臺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並無規定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是通過2、3、4層房屋陽臺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並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開發商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另,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事發後組織小區居民向凡凡進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凡凡父母訴請544萬餘元,其中護理費主張按照凡凡父親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共計426萬餘元,該院認為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及醫囑證實凡凡住院期間及定殘後二十年確需由其父親一人護理,故對此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凡凡定殘後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法院酌定護理系數為80%,並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最長的二十年,護理費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住院期間和定殘後分別按需1人護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計723750元,並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連線法官】

防治結合、多管齊下,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宣判後,本案審判長、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學堅表示,本案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破壞了原被告雙方原本的幸福家庭,既給幼小的凡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使肇事女孩一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負擔。事實上,只要肇事女孩的監護人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這起高空墜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本案,他希望能警醒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政府部門、教育機構、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各方應同心協力,加強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等危害的宣傳教育,共同守護 “頭頂上的安全”,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此外,法官還呼籲加強對高空墜物的預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強防範意識,自覺管好自家陽臺附屬物,定期自查修繕,住建、城管、物業等部門單位聯合加強對高層建築外牆及其附著物的安全檢查,並建議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加強保險意識,可通過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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