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僅8個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殺害女友判無期|案例分析

案例

】16年前,王某為某大學學生,擔任班長,其女友朱某為同班文藝部部長。因懷疑女友移情別戀,王某於某日凌晨3點用雙手狠狠地卡住女友的脖子,而後發現女友尚有呼吸,又用枕頭捂住朱某的口鼻,致朱某七竅流血死亡。案發後,王某自首,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王某在獄中9次減刑,從入獄到出獄,王某共坐牢14年11個月。王某出獄後的第8個月在超市排隊摘下了口罩,顧客劉某(72歲)提醒他要按照規定把口罩戴好,這引起王某不滿,王某將顧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頭頸部,致劉某受傷,後經過搶救無效死亡。

出獄僅8個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殺害女友判無期|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16年前判無期徒刑,減刑後坐牢14年11個月符合法律規定

《刑法》第78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至少呆上13年,王某在監獄也是連續9次減刑,最終服刑14年11個月,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從這個方面看,王某在監獄的表現應該還是不錯的。

出獄僅8個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殺害女友判無期|案例分析

補充知識點:減刑的程序

減刑是由服刑的監獄說的算麼?答案是否定的。

(1)減刑由監獄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基層法院沒有減刑權,而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減刑,監獄也不能直接減刑。

(2)最終應當有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後,做出是否減刑的裁定。

王某這次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獄僅8個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殺害女友判無期|案例分析

故意犯罪中的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符合構成要件的內容,當時這種認識是客觀的“以一般人的認識角度”來判斷,我舉個簡單例子:某男將一夥伴從15樓頂推下,其實大家一聽這不是故意殺人麼?確實如此。從法律上進行分析,一個正常的一般人都知道一個人從15樓摔下去,基本上就是死亡的結果,因此該男子構成故意殺人。

至於他自己辯解說自己並不想殺人,那也是自己的辯解而已。

王某將72歲的劉某打倒在地,也是採用如此的判斷方法:

(1) 如果根據當時王某的所作所為,一般人都能認識到他的這種打擊行為可能導致劉某死亡,那麼可以判定其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王某死亡,那麼他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2) 如果根據當時的情況,王某隻是一時激動,對劉某進行毆打,他的這種行為一般也不會導致劉某的死亡,那麼對王某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就比較合適。

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5之內再次犯罪,並且他這個後罪至少要判有期徒刑以上,王某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出獄僅8個月打死老人,16年前曾殺害女友判無期|案例分析

結語:朱某本來是好心好意,卻命喪黃泉。按照道理,王某服刑14年多,應該是接受很好的改造,這出獄才8個月就犯下如此惡性的犯罪真是讓我們意外。雖然本案現在並沒有進入審理和宣判階段,但是等待王某的必將是很長時間的牢獄之災,一名好好大學生,連犯兩罪,人生需要思考。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加強大學的法制教育非常必要,守法首先是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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