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為什麼強調男方婚前或者婚後“全款買房”呢?

木木麻麻


當今女性很多都是傻逼,天天喊著經濟獨立,你不結婚就不能經濟獨立了嗎?非要結婚證明自己是經濟獨立的?古代女人都知道誰生了孩子不一定就是誰的,誰養孩子才是誰的,當今很多女性一生完孩子,就把孩子給公婆照料,那就是在給別人生孩子。如果你結婚了,都無法親自養孩子,那你結個屁婚?婚姻法又不保護無報酬勞動者,所以親們,如果婚後生了孩子,還要繼續工作保持經濟獨立,那麼你真沒必要結婚了,因為生了孩子也不屬於你,你結婚為了生兒育女的目的其實沒有達到。不結婚一樣可以有男人,所以先奮鬥你的事業吧,婚姻不能給你帶來兒女,只有金錢事業雄厚,你才能真正擁有自己生自己養的兒女。除非你嫁一個掙錢能力超級強的,生完孩子,你自己在家照料,即便離婚了財產分割也能供養你十幾年養孩子,否則別往火坑裡跳。古代女性都知道男人無法養家,嫁他幹嘛?要經濟獨立,女性不結婚一樣經濟獨立,結婚了,還主張經濟獨立那就是被男人忽悠了。


花花草草13869


第一、沒有所謂的新婚姻法。

第二、也沒有男方婚前或者婚後“全款買房”的規定,要規定,也是規定一方,不論男方女方。


郭廣吉律師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紫韻love


大學畢業帶個團隊工資收入可以有車自建房,女方初中畢業同一個集團公司客服,畢業第二年24歲認識異地兩個月未婚先孕一年閃婚閃離 , 女方過完年拿走家裡所有錢 ,挑事找茬打我砸東西一年四十多萬沒了 ,一年打了我五次,鬧了三十多次,跑了三次,她媽20多年在外開洗腳店不正經生意麻將室搞個混混老頭一夥,她爸無賴在家不做事喝酒吃喝玩只要錢,還得供養她雙胞龍鳳胎哥,三個女兒未婚先孕生了孩子一年內立馬閃結離,找了她幾個月孩子不管 ,後來她起訴離婚 ,法院沒有判離 ,一群人故意整我氣我打我坑我,和她媽一樣出軌還假話連篇鬧著去民政局領了離婚證 ,給我下套協議上她說沒有財產 ,不要幾個月女兒不出撫養費,95年的去年婚內找了下家,把我榨乾掏空,我的錢一分都不拿出來, 孩子不管不問生病不看不養說從樓上丟下去都行,沒有辦法拿回屬於我的那部分財產 侵佔轉移財產婚內全部給她孃家 幾個月孩子一年多了不管不養 ,家裡爸媽一起還了車貸和結婚借的外債幫忙帶著幾個月孩子, 害了三代人, 報警 起訴了 那一夥無賴完全不要臉不在乎無所謂 法官要她出錢都拖著不給躲起來 全家失蹤換號碼 前不久法院還能聯繫上她 現在女的一夥完全失蹤


xiaofei1111


首先,我國目前並沒有“新婚姻法”一稱,我國現行《婚姻法》是在2001年4月28日發佈,之後又陸續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婚姻法解釋三》。而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有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這可能就是題主所提到的“新婚姻法”一說。

其次,即使將上面的《補充規定》當作“新婚姻法”,你也無法找到關於男方應當在婚前或者婚後全款買房的規定,甚至找遍上述所有的法律法規,也是沒有類似規定的。

最後,為什麼男方要在婚前或者婚後買房,這其實是一個司法實踐的問題。從各地法院的裁判來看,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要用個人財產買房,房產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並用個人財產還清貸款,就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看出,這一系列行為當中都沒有另一方的參與,也就是沒有出現財產混同的情形。所以上述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一種私權行為,是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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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就推定房屋歸誰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資購房可以看做為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到了婚後,這個房子若男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並非是贈與給女方的,或者是有其它特殊情況和原因,依然屬於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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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買房,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仍然歸其本人所有;婚後加上夫妻另一方名字的,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該房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份額的,離婚時,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從法律上講,贈與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已經贈與的,原則上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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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男方全款買房的話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了;男方在婚前分期買房的話那麼婚後還房貸屬於夫妻兩人共同還款了,若出現婚姻不穩定時女方就擁有房產一定的份額了;婚後全款買房當然是兩人婚姻美滿的體現……


60後養殖門外漢


婚姻法哪條強調了男方婚前或婚後全款買房?

婚後買房屬共同財產,無論哪方,除非約定。


沙漠孤舟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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