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了!以後,全面禁止!最高處10倍罰款!

4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記者從會上獲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已於2020年3月31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通過了!以後,全面禁止!最高處10倍罰款!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現場


明確禁食野生動物種類 斬斷交易鏈


據統計,我國自然分佈的野生脊椎動物有7300多種,還有數量龐大的野生無脊椎動物。目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禁止食用的僅有406種。


修改決定第三條規定,山西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包括:

褐馬雞、黑鸛、華北豹、原麝、大天鵝、獼猴、刺蝟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野豬、草兔、原鴿、豬獾、黃鼬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蝙蝠、田鼠、蟬等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佈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為了斬斷各種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在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方面,修改決定新增了兩條禁止性規定:

第四條“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五條“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服務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寄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菜譜等招攬顧客。”


強有力法律震懾 最高10倍罰款


以重典治亂的立法理念,修改決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分別對違法食用、交易、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參照上位法規定的最高上限,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食用環節

違法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有關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沒收陸生野生動物,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十倍的罰款。


交易環節

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有關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沒收陸生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十倍的罰款。


交易關聯環節

為非法陸生野生動物交易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以及違法制作招牌、菜譜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有關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沒收陸生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獵捕環節

違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用於食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吊銷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十倍的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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