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如何鼓勵創新? ——由徵求意見稿而引發的幾點思考

第1則 事實

2020年1月2日發佈的《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新增了“鼓勵創新”一項。在具體的條文中針對創新也做出了幾點變化,比如在徵求意見稿的第十五條第四項就將原“限制購買新技術……”替換為現“限制獲取新技術……”,另外在以創新競爭為核心並且爭議最為激烈的互聯網領域,規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第2則 問題

此次《反壟斷法》修訂,是中國引入反壟斷制度以來的第一次修訂,徵求意見稿直接在立法目的上新增了“鼓勵創新”一項,使人眼前一亮。隨著近十年來中國經濟的騰飛,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等高新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創新對社會經濟的影響越發顯著。


但是長久以來,鼓勵創新都是知識產權類法律的專長,通過賦予知識財產的專用權以激勵創造創新,但是專用權具有壟斷的性質,這似乎正好落入反壟斷法打擊的範疇,因此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似乎並沒有反壟斷法的適用空間。此次修法具有非常明確的傾向性,將“鼓勵創新”明確納入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意味著反壟斷法也應該同樣具有“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功用。那麼如何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之上遏制壟斷行為並鼓勵創新呢?


第3則 思考

1、壟斷以及打破壟斷的動機的形成


壟斷意味著什麼?假設一種極端情況,某一種產品的提供者僅此一家,那麼這家企業對於商品的提供就擁有任意決定權,包括定價、數量、產品創新等方面。消費者基於對這種產品的需求會對這家企業形成較強的依賴,哪怕這家企業坐地起價也依然會爭相購買;另一方面即使這家企業對於產品創新並不看重,創新並不積極,消費者也會買賬。

對於壟斷者而言,既然消費者依賴這麼強,那麼為什麼不定更高的價格,創更少的新呢,這樣單位時間內從消費者身上獲得的利潤豈不是更大?因此,壟斷意味著消費者較強的依賴,這種依賴性來源於消費者對這種產品的強烈需求,可以維持壟斷企業從消費者身上攫取超額利潤,因為在同等的要求下沒有更低價的產品;另外,壟斷也意味著更少的創新,因為創新是需要創新成本的,也會減少壟斷企業單位時間內可以獲得的利潤。

當然事實情況可能更為複雜,因為壟斷往往意味著更高的質量、更低廉的價格以及規模經濟帶來的高效率。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當這種市場力被濫用時,下游市場的競爭環境會受到損害,從而影響到下有競爭效率,而這種競爭效率的減損後果最終可能由消費者來承擔。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壟斷會導致壟斷企業坐地起價,比如三星在SSD固態硬盤市場就具有壟斷地位,由於市場的高依賴度,即使坐地起價消費者也必須買單,這樣會引起消費者對打破壟斷的渴望,因為只有打破壟斷,消費者才能進行自由選擇,才會給壟斷企業的產品造成競價壓力,產業內部形成多方位競爭,消費取向才會趨於選擇更優質產品和服務,壟斷才會被打破,並最終實現良性競爭、優勝劣汰。

因此壟斷地位的濫用會激發打破壟斷動機,特別是在知識經濟時代,壟斷地位的獲取往往和受保護的知識產權相關,如果要打破壟斷,那麼只有在知識上進行創新和超越,才能有效突破壟斷格局。

2、創新具有打破壟斷的可行性

顛覆性的創新產品與服務,能夠打破壟斷企業的壟斷格局,打破“專利封鎖”,引導良性競爭,促進優勝劣汰。

壟斷的行業格局往往都是經歷過優勝劣汰之後,沉澱下來的優勝企業佔據高點而形成的。比如在寡頭市場,佔據優勢地位的企業本身的產品或服務相對而言具有質量優,價格低廉,供應充足等優點。因此其產品或服務的用戶粘性較高,該市場的進入壁壘相對較高。如果要打破這樣一種壟斷格局,需要進行顛覆性的產品或服務的創新,能夠撬動壟斷勢力的利益。為什麼創新可以顛覆?是因為創新成果本身也受到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這與壟斷勢力賴以生存的專利技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如果創新成果運用到實踐之中,通過優質運營實現量產,就會實現一種“法律上的穩定威脅”,對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而言,要維持其競爭性,就會提高質量、降低價格或者進行新的創新。因此可以說創新是打破壟斷,特別是遏制壟斷行為的一劑良藥。

但是創新成果要成功取得效果,需要一個較為公平的競爭環境,只有創新成果的獲取途徑不受不公平的影響,創新成果才會逐漸壯大並最終威脅到壟斷格局。

3、創新成果的適用困境以及反壟斷法的效用

打破壟斷需要創新,但是並不意味著只要創新就會打破壟斷。有些產品研發出來,意味著技術突破,但是並不意味著創新成功,因為還沒有實現量產,如果量產技術不成熟,市場供應量無法滿足市場需求,依然不會對壟斷地位造成足夠的威脅。因此進行技術創新,到獲得專利技術,可以說創新曆程已過大半,還未到終點。如果市場進入壁壘足夠高,那麼中小型創新主體的創新難度更大,追趕時間會更長。另外,弱小的創新成果的成長還可能遭遇壟斷勢力的“圍追堵截”。試想:一個技術創新被研發出來,甚至還處於研發過程之中,就被壟斷勢力高價收購;或者即使研發出來,由於初期成本高昂,並沒有形成足夠的規模,導致無法對抗壟斷勢力的掠奪性定價;或者遭遇壟斷勢力不公平的手段無法進行自由交易,那麼壟斷行為可能依舊猖獗。

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第十五條第四項就將原“限制購買新技術……”替換為現“限制獲取新技術……”,一詞之差卻體現了截然不同的保護力度。除了購買,技術的獲取包含更多中可能性,包括技術的授權許可使用,新技術信息的獲得等。這也意味著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控制創新成果的獲取渠道,或者阻礙創新成果的商業轉化,都將被納入此次徵求意見稿的規制範圍。這無疑給創新成果的商業化運用創造了更優質的市場環境,使得壟斷勢力更容易受到挑戰,市場競爭環境將變得更友好。

可見反壟斷法的合理適用能夠為創新成果的商業化運用創造更優良的更公平的市場環境,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壟斷勢力的不正當干擾。

4、為互聯網行業的創新競爭保駕護航

互聯網領域的競爭以注意力競爭、質量競爭以及創新競爭為主[1]。在任何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經過優勝劣汰,必然會留存下優勢企業,進入寡頭時期,在互聯網行業也不例外。只不過由於互聯網新興行業的高速發展與初期的激烈競爭,以及國家出於發展國際競爭力的戰略需求,互聯網行業還未完全踏入這一階段。但是目前已經有一些徵兆,預示著隨著超級平臺的逐步發展穩固,平臺競爭階段逐漸從“全面成長期”到“零和成長期”再到“合作創新期”[2],以平臺市場為代表的互聯網經濟競爭體系將逐步進入寡頭格局。

此次修改意見稿對以上的趨勢進行了合理的預見並積極做出了回應,從四個方面對互聯網行業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做出了較為細緻的規定: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當然,對於以上因素究竟如何進行界定還沒有明確的範圍,也需要通過具體的規定和案例進行進一步明確。[3]但是可以預見的是,不久的將來,在互聯網行業逐步進入穩定期,壟斷的危害逐漸顯現時,在反壟斷法體系中可以找到依據,來規制阻礙創新競爭的濫用行為。可以說,此次修法,能夠為未來互聯網行業的創新競爭提供一種更為樂觀的期待。

第4則 總結

此次《反壟斷法》修訂,創新影響已經充分步入立法者的考量範圍。未來的競爭更多是動態的競爭,是知識的競爭,這也意味著《反壟斷法》框架能夠在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上實現未來社會創新福利的保障。將“鼓勵創新”納入《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只是一個開端,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產業格局的不斷改變,新的事物的不斷出現,肯定會有更多適配的規定出臺解決更為細緻的界定問題。這點在互聯網行業尤為突出,所有關於創新的修訂,其最終目的是維護一個良好的創新競爭環境,為未來的產業健康發展鋪平道路。隨著反壟斷法的修訂和新的產業格局的出現,未來的反壟斷執法效果定會非常令人期待!


參考文獻


[1]《朱理:創新與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反壟斷司法》,詳見:http://m.sohu.com/a/221702969_455313

[2]《中國乳業未來:伊利和蒙牛的壟斷和小企業的創新》詳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0126321005822928&wfr=spider&for=pc

[3] 《盤和林:互聯網反壟斷難在壟斷界定》詳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20089170590222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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