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地下車位只賣不租合法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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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提到山東,您問的是否為山東的情況?如果是的話,那我很明確的告訴你,他這個不合法。

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佈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你可以聯繫你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帶著物業要出售車位的通知(證明)到當地的房屋交易市場查詢下,能查詢出來產權歸屬問題。 確認後那你可以投訴到住建局或者房管局,因為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的停車場規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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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中除了住宅之外,還有大家所關心的停車位。目前許多小區採取的是“只售不租”的做法,這合法嗎?接下來,且聽PChouse細細說來。

小區地下車庫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人防工程,這種開發商無產權,只有使用權,地下車位只能租不能賣;另一種是開發商出資建設的具有完全產權的車庫,根據《物權法》規定,根據“誰投資誰收益”原則,作為產權所有人,開發商對所持的物品具有自由支配的權力,即“可賣可租”。業主若對開發商產權有異議,可以到當地市房地產登記中心進行查詢。

有律師認為:雖然上位法沒有明確約定停車位只售不租是不是違法,但停車位只售不租的做法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中“停車位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立法宗旨,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是變相協迫業主購買。“有的業主可能經濟條件不允許,有的業主可能覺得自己不需要購買停車位,開發商只售不租就相當於變相剝奪業主使用停車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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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區的開發商對於地下停車位是採用只租不售或者只售不租的形式。關於這個問題,確實有明確的法規規定,我國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中就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物權法規定地下工程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地下車庫開發商是有權租賃的,也就是說,小區開發商是地下停車場的開發者,是有權利支配地下停車位的方式的,租或者售都是允許的,而並非歸業主所有。

所以,現在來看,開放商的只租不售或者只售不租是完全可以的,除非業主購房時對地下停車位的擁有權問題和使用權問題有明確的文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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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開發商車位只售不租的看法有兩種,第一開發商擁有車位所有權,因此只7售不租是合法的,第二是應當優先考慮滿足業主需要,因此不合法,應該允許業主租用車位。我同意第二種說法。

開發商對車位只售不租情況有很多,導致了許多小區地下車位車輛很少,小區外圍很多車,對此有一些地區政府出臺了對地下車庫等設施的銷售監管通知。規定了禁止開發商只售不租的情況,並明確了處罰標準。

根據《物權法》74條規則,車位歸屬開發商情況下,車位的使用是不完全依照所有權的規則來進行的,開發商並不可以單方面決定車位該如何處理,應當通過雙方約定處理。開發商不得自行決定只能通過出售的方式處理車位歸屬問題,顯然與74條第二款的規定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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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第下車位是否有產權證,如果有產權證是合法的,在您購房前車位有公示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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