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徵地拆遷3大重要文件,事關補償!


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最關心的就是補償問題。有的被徵收人稀裡糊塗簽了協議發現晚了,有的看不懂評估報告,評估不合理,也找不出原因。有的因為補償標準太低,到處上訪,結果什麼問題也沒有解決。作為被徵收人,想要提高補償,就需要來了解究竟什麼影響了補償款?採用哪些方式可以提前救濟,爭取合理的補償?


2020年,徵地拆遷3大重要文件,事關補償!


1.房屋評估報告

大家都知道,房屋評估報告是拆遷補償的重要參考依據。所以有些拆遷方經常會在房屋評估報告中做些文章,房屋評估報告如果不合理,那麼補償就會很低。想要提高補償,就需要推翻評估報告的結論。通常房屋評估報告審查需要看,房屋評估機構是否是被徵收人協商選定還是拆遷方指定,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是否符合資質,是否進行實地調查,評估報告是否送達被拆遷人人等等。對房屋評估報告不服的可以先複核後鑑定。

2.補償安置方案

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是作為房屋徵收決定的附件來公告的,補償安置方案是計算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重要依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行政法規並未明文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是在房屋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其合法性一併予以審查。實踐中,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因為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認為其不是獨立行政行為。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集體土地徵收,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先裁決後訴訟。

3.補償安置協議

徵收部門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協議應當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被徵收人一定要切記協議要當面簽訂、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相互交換留底,規避不必要的風險。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萬典律師建議被徵收人,儘可能的及時委託律師維權,律師介入的越早,越能夠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對於拆遷中的任何文件都要重視起來,以便作為維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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