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邊】@上高小區業主,鄰居高空拋物,全樓住戶可能“連坐”?

【法在身邊】@上高小區業主,鄰居高空拋物,全樓住戶可能“連坐”?

嗚~嗚~嗚~

頭上長了一個包

今日出門未看黃曆,被飛來“某物”當頭一砸

一天的好心情都不見了


【法在身邊】@上高小區業主,鄰居高空拋物,全樓住戶可能“連坐”?

高空拋物,此類現象,層出不窮

在此呼籲

高空拋物,實在要不得!


【法在身邊】@上高小區業主,鄰居高空拋物,全樓住戶可能“連坐”?

高空拋物被稱為“城市毒瘤”,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高樓大廈拔地而起,高空拋物傷人事件頻頻發生,不僅傷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響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面對高空拋物,我們往往防不勝防,那麼,

對於高空拋物致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今天我們特地請到了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晏小琴,和我們一起來聊一聊關於高空拋物的那些事。


【法在身邊】@上高小區業主,鄰居高空拋物,全樓住戶可能“連坐”?

Q:法律規定的高空拋物主要包括哪幾種情形嗎?

A:高空拋物、墜物通常有以下三類:

1.建築外牆附著物、廣告牌等突然掉落,砸傷行人;

2.高層住戶隨手丟棄物品,致使樓下行人受傷;

3.陽臺花盆、窗戶玻璃等墜落,砸傷他人。

Q:對於以上這些情形,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呢?

A:實施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行為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原則上並不涉及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Q: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嚴重後果,刑事上可能構成哪些犯罪呢?

A:根據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在民事法律方面,針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我國法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呢?

A:《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簡單來說,如果能夠明確認定拋物人是誰的,那麼由拋物人對被害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拋物人是未成年人,且沒有財產的,由未成年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確定拋物人具體是誰的,則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也就是說,同一棟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誰造成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這棟樓內所有可能實施高空拋物的住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Q:這樣對受到牽連的住戶是不是很不公平?那針對這種情況,同一樓棟的其他住戶如何免於賠償?

A:民主集中制原則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也可能使無辜者受到牽連。但如果在無法判斷責任人的情況下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麼數萬甚至數十萬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可能每個人負擔的僅是幾百元或千元。換句話來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這條法條的立法本意。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Q:在這種案件中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賠償?

A: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此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等;如果受害人因此致傷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等;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簡而言之,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作為賠償義務人,拋物人要賠償受害人的所有損失。

Q:除了高空拋擲物外,還有一種高空墜物的情形,這兩種情況一樣嗎?

A:這兩種情形並不完全相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舉個簡單的例子,從十樓扔下菸灰缸砸傷人這屬於拋擲物,這適用我們前面提到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是一種補償責任。房子的屋頂掉落這屬於高空墜物,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Q: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可能會有哪些責任主體呢?

A:如果能夠確定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證明的,無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戶分擔補償責任;物業公司基於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致害責任。

Q:對於如何避免高空拋物、墜物,有什麼意見建議?

A:日常對易墜落物,比如建築外牆附著物、廣告牌等,要經常進行檢查、緊固,確保其牢固可靠。居民要提高自身素養,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的嚴重性、危害性、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以身作則。


要杜絕高空拋物、墜物這一嚴重危害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現象,除了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外,更重要的是每個公民的自覺配合,這樣,我們生活的環境才能真正變成美麗、和諧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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